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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日报》:攻坚克难敢于亮剑 拒不执行判决被判刑
来源:   发布时间: 2018年07月16日

  本文刊发于《济宁日报》7月11日第7版

  通讯员:王法瑞 周宁宁

  “被告人犯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听到这个结果,一直心存侥幸、耍小聪明的马某如梦初醒,后悔不已。

  近日,兖州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通过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判决的案件,判决被告人马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2011年9月18日,马某骑电动三轮车与行人赵某相撞,致使赵某受伤。经认定,马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2012年10月19日,法院对马某和赵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决马某赔偿赵某159986.87元。判决生效后,马某迟迟不肯履行判决。

  2013年1月5日,赵某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向马某下达执行通知,责令其履行义务。马某与赵某达成和解协议,约定给付赵某120000元分4年还清,但马某仅向法院交款3000元后就拒不执行剩余还款义务。经执行人员调查发现,2013年7月12日,因企业占地,马某所在村发放了土地补偿款,其一家三口分得80204.64元,马某擅自将分得的补偿款给予李某。在明知有申请执行人债务未完全归还的情形下,马某却将该笔款项擅自分配他人,导致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致使申请执行人赵某债权无法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针对马某的情况,法院在认真调查的基础上,充分固定了相关证据,依法将被执行人马某移送公安机关进行侦查后,检察院以马某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向兖州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经审理,马某有能力执行判决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考虑其在被刑事拘留后主动履行还款义务并获得赵某谅解,法院依法酌情从轻处罚,判处马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有支付能力却拒不执行还钱,甚至用转移财产的的手段来逃避债务,这样的失信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兖州法院对依法不履行财产报告义务或规避执行、抗拒执行的被执行人,敢于“亮剑”,坚持力度不减、节奏不变,坚决采取拘留、拘传等强制措施,以强有力的手段震慑被执行人。2017年以来,将1815人纳入失信黑名单,限制高消费1272人。今年以来,共司法拘留、拘传300余人次,对涉嫌拒执犯罪的被执行人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11件,100余名“老赖”因慑于惩戒压力履行了法律义务,有力推动了执行攻坚深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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