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刊发于2015年11月27日《济宁晚报》A10版
通讯员:杨超 丁淑红
酒能让人兴奋,更能让人冲动,25岁的兖州小伙王俊在一药店内酒后发飙。因为更换一个塑料袋这样的芝麻小事,对药店店员施暴,致使两名店员受伤,构成了故意伤害罪,因事后主动到派出所自首,并积极赔偿伤者经济损失,被兖州法院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今年五一小长假的一天中午,家住兖州颜店镇的王俊与朋友在饭店喝酒,庆祝朋友乔迁新居。因与朋友聊的投机,心情大好,不知不觉已几杯白酒下肚,接着王俊又喝了不少啤酒。下午4点钟左右,已有几分醉意的王俊陪同母亲与老婆,带着10个月大的孩子来到本村搞庆典活动的大药房零食专柜买了不少食品。王俊向药店店员刘美索要了塑料袋装零食,不料塑料袋破损,王俊便再次向刘美索要。忙碌了一整天的刘美倍感疲惫,对待顾客也不再像先前那样热情,随口说“这塑料袋质量不好,喝酒了也得温柔点”,并且让王俊等会儿再拿塑料袋。王俊觉得很没面子,趁着酒劲开始辱骂店员。
听到争吵声后,协助大药房搞宣传活动的大伟赶忙过来劝解。而酒后的王俊非但没有停止辱骂,还推开大伟,开始追打躲在柜台后面的刘美,并用拳头打了刘美的面部。同在药店工作的刘丽(刘美的妹妹)也上来劝阻,情绪失控的王俊随即用手击打刘丽头部,致使刘丽的头部撞在药店的玻璃柜台上受伤流血。看到刘丽头部流血后,王俊并没有停止殴打,随即抓起柜台上的药盒子砸向刘美,导致部分柜台玻璃破碎。
看到流血不止的妹妹,刘美试图搀扶刘丽走出药店包扎伤口,王俊追上去踢打姐妹俩,后被周围群众拉住。经过一番闹腾的王俊酒醒了不少,开始意识到自己闯了祸,主动到当地派出所供述打人事实,随即被刑事拘留。
经兖州公安局伤情鉴定,刘丽所受伤为轻伤(二级),刘美所受伤为轻微伤。王俊事后协商赔偿了受伤姐妹的损失和药店损失,获得了受害方的谅解。鉴于王俊系自首,认罪态度较好,又是初犯,兖州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版权所有: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ICP备案号:鲁ICP备13032396号
地址: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九州中路95号 电话:0537—3413803 邮编:272100
网站投诉电话:0537—3336322 投诉邮箱:yzfyjj3336322@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