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5日,兖州区政府新闻办召开“提升破产审判质效,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新闻发布会。兖州法院向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破产审判白皮书(2018-2023)》(以下简称《白皮书》)。
《白皮书》全面分析了近年来兖州法院破产审判案件的基本情况及特点,总结了兖州法院提升破产审判质效的主要做法,对下一步破产审判工作作出计划,同时发布5起破产审判典型案例。
前 言
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的决策部署,牢固树立“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理念,扎实推进破产审判工作高质量发展。2018年以来,兖州法院按照“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要求,成功推动齐鲁特钢等3家破产重整企业涉及12个关联公司整体重获新生,22家破产清算企业涉及24个公司依法退出市场。通过破产审判盘活破产企业资产价值40.40亿元,其中引入省内外投资26.58亿元;释放土地资源4876.17亩、房产面积127.16万平方米,化解不良债务159.50亿元,切断担保圈债务107.66亿元,安置职工8052人,协助地方缴税2.06亿元,处置危险废物17084.74吨、清理工业垃圾32991.97吨,为挽救危困企业、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服务兖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
破产审判基本情况
一、收结案情况
2018年至今,依司法口径统计兖州法院新收各类破产案件50件,旧存7件,其中:破产审查案件25件,破产清算案件20件,破产重整案件5件;审结各类破产案件52件(含旧存案件),其中:破产审查案件25件,破产清算案件20件,破产重整案件7件。
二、破产案件特点
1.破产案件启动主体多元化。有债务人申请、债权人申请、执行转破产及关联公司吸收合并破产,在审结的27件破产清算、重整案件涉及的36个公司中,其中:债务人提出申请16个,债权人提出申请9个,执行转破产2个,关联公司吸收合并破产9个。债务人主动申请破产数量相对较多,执转破案件比例较低。
2.造成企业破产的原因多样化。综合分析兖州法院的破产案件,因担保圈引发金融风险造成的民营企业破产案数量居多,占比达到了55%;钢铁、煤碳、化工等行业去产能破产,占比20%;僵尸企业破产,占比22.5%;其他原因破产占比2.5%。
3.关联企业合并破产案件增多。在对破产企业进行重整、清算过程中发现,部分破产企业与其关联公司在经营管理、人员、财务、资产等方面丧失了法人意志独立性和财产独立性。在受理的破产案件中,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有5件,其中破产清算案件2件,破产重整案件3件,共涉及17个公司。
三、破产企业特点
1.破产企业性质以民营企业为主。2018年至今破产案件所涉及的企业中,3家属于国有或集体性质企业,其他均为民营企业,占比达到93.02%。2018年之前受理的破产案件以国有、集体企业为主;之后,民营企业破产占到了绝对多数,体现了民营经济在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2.破产企业规模以中型企业居多。以企业注册资本为标准,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33家,占到了总数的76.74%。
破产企业注册资本1亿元以上7家,占比16.28%;5000万元至1亿元6家,占比13.95%;1000万元至5000万元20家,占比46.51%;500万元至1000万元3家,占比6.98%;100万元至500万元6家,占比13.95%;100万元以下1家,占比2.33%。
3.破产企业行业分布较为集中。破产企业所属行业为制造业的企业33家,占到了总数的77%;其他主要是批发和零售业6家、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2家、商务服务业1家、房地产业1家。破产企业的经营范围、行业类型与本地产业结构、经济发展水平联系表现密切。
破产审判主要做法
一、推进专业化队伍建设,增强破产审判业务能力
1.设立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整合审判资源,建立专业破产审判团队,由一名济宁市审判业务专家负责,形成精英化、专业化审理模式,提升破产案件审判质效。
2.推行院领导带头办理破产案件。院领导担任审判长的破产案件占比66.67%,充分发挥院领导对破产问题的协调解决和对破产办理的督促指导作用。
3.建立破产法官业绩单独考核机制。制定《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办法(试行)》,对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实行单独绩效考核。
二、创新破产工作举措,提高破产审理效率
1.推进破产案件繁简分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实际,2021年制定《破产案件简化审理程序工作指引(试行)》,简化审理程序、优化审理流程、缩短办案时间。当年即对济宁市市属一家僵尸企业破产清算案适用简化审理程序进行独任审理,从裁定受理至程序终结,一共用时88天。2023年新收的3个破产案件均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其中济宁爱他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仅用时43天审结。
2.积极适用关联企业合并破产。在审理破产案件时,对丧失法人意志、财产独立性,区分各企业资产及负债成本较高,严重影响债权人利益的关联企业进行实质合并破产,一揽子解决问题,保障各方当事人的实质整体公平受偿。目前,已有5个案件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涉及企业17家,已结案4件,审结齐鲁特钢等一批关联企业实质合并重整案,最大限度保障了全体债权人的利益。
3.探索适用企业预重整制度。结合办理预重整案件的实际情况,2022年制定《审理预重整案件工作指引(试行)》,依法规范预重整案件审理机制。对有价值、重整成功可能性较高的企业,建立预重整识别机制,在预重整期间,指定临时管理人作为辅助机构,提前参与困境企业挽救工作,如招募投资人、与投资人及金融债权人谈判等,为企业进入重整程序进而重整成功打下基础。根据投资人的需求及部分债权人的申请,尝试在破产审查期间对关联企业合并预重整,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破产案已由预重整转入重整程序并重整成功。
三、健全府院联动机制,凝聚法治营商合力
1.2021年,联合25个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出台《关于建立企业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的通知》,推动形成党委领导、政府主导、多方参与的“府院联动”格局,并建立府院联动机制协调会议。
2.在府院联动机制框架下,细化联动措施,分别与市场监管、行政审批、自然资源、税务、社保、医保等部门联合下发5个文件,围绕开立账户、解除保全、便利查询、办理涉税事项、处置破产财产、资产过户、登记注销等方面形成解决问题的长效机制,完善相关制度,提高议事效率。
3.将府院联动机制贯穿破产审判始终。一是,充分发挥联席会议作用,积极与税务、社保、医保、不动产、市场监管等部门沟通协调,遇到企业破产中涉及职工社保、信访、涉税、证照办理、登记转移、信用修复、工商注销等问题,随时召集各相关政府部门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提出解决方案,共同推进案件办理进度;二是,主动邀请税务、人社、金融监管等部门参加案件听证会、债权人会议,各参会部门对相关议题积极发表意见,支持破产工作;三是,坚持破立统一,以破引资,积极与政府、招商、工信、发改、工业园区及破产企业所在镇街联系招商引资事宜,成功引入3家外地产业投资人先期投入17亿元参与破产企业重整后,陆续投入7.8亿元流动资金用于生产经营;通过破产清算引入外地投资1.78亿元。
四、强化管理人队伍建设,提升履职能力和业务水平
1.跨域择优选任管理人。2019年制定《关于以竞争方式选任破产管理人的实施办法》,突破破产案件管理人选任的地域限制,构建管理人选任评价指标体系,对竞聘机构的专业水准、机构规模、从业经验、工作预案、初步报价等各项指标进行综合评定,为破产企业选优配强管理人。《办法》印发以来,兖州法院为17件破产案件择优选任了管理人,其中北京5家、济南6家、青岛2家和本地4家。
2.全流程精细化考核管理人。制定《破产管理人工作业绩量化考核实施办法》,设计《管理人工作业绩量化考核表》,将工作流程划分为9个大的节点、81项具体工作,管理人依据节点工作任务向合议庭述职,由合议庭对管理人履职情况作出评价,并根据管理人个案履职综合评定考核结果,对管理人履职情况进行汇总,同时建立管理人个案履职评价档案库。考核结果将作为确定管理人报酬及今后选任破产案件管理人的重要依据,全面督促管理人忠诚履职尽责,促进破产案件公平公正。
3.全方位完善管理人履职保障。一是,2020年制定《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破产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办法(试行)》,设立破产专项资金账户,化解部分案件无财产支付破产费用及管理人报酬问题,目前破产专项资金账户中已有5笔资金入账,并为1件破产案件支付管理人报酬等破产费用,提高了管理人履职的积极性;二是,加强法院内部沟通协调,在诉讼执行案件查询、执行查控、中止执行等方面为管理人提供便利,尽量让管理人少跑腿,提高工作效率;三是,加大与各政府部门联动配合力度,搭建便捷高效、四通八达的破产事项办理“互联网”,保障管理人高效无障碍履职。
五、强化数字赋能,积极探索破产审判新模式
1.充分运用智慧法院建设成果,实现破产审判全流程智慧化。积极适应信息化发展趋势,加大破产信息化、智慧化建设,实现破产案件网上立案、线上会议、网络拍卖、电子送达、网络公开全流程常态化,努力降低破产成本,提高破产审判效率,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已通过网络方式组织召开债权人会议19次、听证会12次、视频会议23次;通过淘宝网、山东产权交易中心线上挂拍破产财产94宗,成交86宗,成交率91.49%。
2.创新破产财产处置方式,搭建破产资产处置与投融资平台。兖州法院对破产资产处置以网络拍卖为原则,其他处置方式为例外。为解决破产财产处置难、破产企业融资难等问题,兖州法院探索企业破产资产处置新模式,联合阿里资产在全省率先搭建“破产资产处置与投融资平台”。该平台已入驻14家中介机构、1家资产公司及7家金融机构,发布了13个破产资产处置项目,并在“阿里资产﹒破产”首页进行了专场推介,成功溢价成交破产财产3宗。
六、贯彻绿色审判理念,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
兖州法院在破产审判中全面贯彻绿色审判理念,将生态环境保护摆在破产审判的优先位置,运用市场化、法治化手段解决破产企业遗留的环保问题,指导监督管理人安全、合法地开展危险废物及工业垃圾的处置工作,共计处置危险废物17084.74吨、清理工业垃圾32991.97吨,取得了保护生态环境和保障债权人利益相统一的良好效果。
下一步工作打算
一、继续发挥破产审判职能,服务地方经济发展大局
破产审判工作是服务经济转型升级、优化资源配置、推动高质量发展的重要途径。兖州法院将持续充分发挥破产审判“积极拯救”和“及时出清”的制度优势,健全市场退出机制,淘汰落后产能,对陷入困境但仍具有发展前景和挽救价值的企业,积极适用破产重整、破产和解程序,让企业重新焕发生机活力。
二、持续深化府院联动,构建常态化协同工作机制
府院联动机制的建立及作用发挥,是营商环境办理破产指标测评的重要内容,破产审判工作离不开党委的正确领导和政府的大力支持。兖州法院将全面统筹推进府院联动机制实质化运行,形成“破产也是招商”的理念。同时,在已建立的府院联动机制框架下,继续细化联动措施,统筹解决企业破产工作中遇到的社会稳定、民生保障、财产接管、招商引资政策支持、资产处置、变更登记、金融协调、信用修复、费用保障、打击逃废债等问题,切实提升破产案件办理质效。
三、加强理论学习指导,提升破产审判专业化水平
破产是一个对综合素质要求相对全面的法律实践领域,因此要不断提升破产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和管理人履职能力。一是要加强破产业务知识学习,推进破产法治理论与破产审判实践的深度融合,在破产审判工作中坚持问题导向,适应新形势、应对新情况、破解新问题;二是要重视司法调研工作,将调研工作贯穿于破产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领域,发现挖掘精品典型案例;三是要继续完善管理人制度,加强对管理人的培训和指导,推动和保障管理人高效履职,发挥管理人在破产审判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附:兖州法院破产审判5件典型案例
案例1 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供给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
——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件亮点】
通过破产重整引入投资人,淘汰了高耗能的传统锻造旧产能,成功转型为国家鼓励发展的高端装备制造新动能,产业结构升级改造后,建设成为用地集约化、生产洁净化、废物资源化、能源低碳化的绿色工厂,是通过破产重整程序实现供给侧改革和新旧动能转换的典型。
【基本案情】
齐鲁特钢有限公司、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山东全兴锻造有限公司(以下合称“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始建于1985年,是集炼、铸、自由锻、快锻、精锻、机加工、理化检测于一体的综合性大型特钢企业。受宏观经济去杠杆和债务人自身定位不准、失衡扩展、过度融资等原因,企业资金链发生断裂,企业陷入债务困境。
2019年6月26日,兖州法院裁定受理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7月22日,裁定受理齐鲁工程装备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8月23日,济宁中院裁定受理山东兖州合金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转破产一案,并指定兖州法院审理。9月16日,兖州法院裁定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2020年12月28日,兖州法院裁定批准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重整计划执行期限为18个月。2021年2月4日,投资人将6亿元投资款全部执行到位,管理人将四家公司资产全部移交给伊莱特(济宁)高端装备有限公司。2021年9月15日,兖州法院裁定确认齐鲁特钢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本案债务人作为典型的民营企业、家族性企业、周期性企业在司法程序中通过引入投资人的新动能,淘汰置换落后产能,实现产业结构升级的路径重整成功,不仅解决了传统法律上的债务困境,保障了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还实现了国家供给侧改革和山东省新旧动能转换的政策要求,对民营企业、周期性企业的重整、升级具有典型的示范意义。
启动破产程序路径多样化,有债务人、债权人分别申请、执行转破产、吸收合并破产,基本涵盖了进入破产程序的全部路径;坚持府院联动,充分发挥企业破产重整司法挽救功能,成功盘活了土地1051亩、厂房26万平方米,安置了近500名职工,化解了40余亿元债务,防范了地方性金融风险,释放了炼钢产能45万吨,解除了环保压力,实现了四家企业整体脱困重生,凸显了破产审判的制度功能与社会价值。
重整成功后,伊莱特(济宁)公司当年即实现扭亏为盈,并恢复了多项认证及征信。后该公司又陆续投资5.2亿元,新上了高端制造新材料技改项目。在济宁市2023年上半年绿色低碳高质量发展暨招商引资重点项目现场观摩评比中位列第五名。
案例2 破产即是招商,成功引入国有上市公司投资
——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预重整、重整案
【案件亮点】
本案是综合运用“预重整+实质合并+重整”新模式,实现困境企业涅槃重生的司法实践,也是通过府院联动实质化运行,实现“以破招商”的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山东百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山东宏盛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济宁市兖州区盛拓生物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山东百盛蓝素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合称“山东百盛公司等四家公司”)是集玉米深加工、生物发酵,研发、生产、销售于一体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因担保圈爆发债务危机,自身扩张过快、流动资金不足等原因,彻底陷入财务困境,四家公司负债总额27.7亿余元,涉及职工800多名、债权人400余家,其中玉米债权人25家,牵连千余送粮农户。
债权人绿地资租赁公司申请山东百盛公司破产清算,山东百盛公司申请重整,同时提出预重整申请。经审查,合议庭认为山东百盛公司有产品、有品牌、有技术、有市场,重整成功可能性较高,决定对山东百盛公司启动预重整。后根据债务人、预重整临时管理人、部分债权人的申请,结合意向投资人需求及听证的情况,兖州法院决定对山东百盛公司等四家关联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预重整。
2022年5月9日,兖州法院裁定山东百盛公司等四家公司实质合并重整。根据管理人向兖州法院提交的重整计划草案,由国有上市公司湖北广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济宁市兖州区惠民城建投资有限公司合资成立的广济药业(济宁)有限公司投资5.2亿元参与重整。2023年4月7日,兖州法院裁定批准山东百盛公司等四家公司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合并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该案充分发挥预重整的引导作用,坚持总体思路,对4家关联公司实质合并,做好庭外重组与庭内重整的高效衔接;通过共益债融资,保障企业停产期间安全稳定,实现重整资产价值最大化;通过“以破引资”,与政府招商引资政策深度融合,成功引入与债务人产业链高度契合的国有上市公司作为投资主体,实现土地、技术、劳动力、资质、证照等生产要素的重新优化配置;通过府院联动实质运行,解决信访稳定、资产过户、证照办理等各类行政审批事项,保障重整后企业顺利复工复产。
本案重整后,盘活了土地420亩、房产12.61万平方米,清偿了839余名职工债权,化解了27.72亿元债务,保障了400余名职工稳岗就业。
案例3 全程“无感破产”,全力维持重整企业运营价值
——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案
【案件亮点】
本案中,兖州法院妥善适用债务人自行经营模式,融资1500万元共益债务,维持企业职工队伍、生产技术、供销渠道等核心资源,确保重整不停业,真正实现了“无感破产”。
【基本案情】
山东科大鼎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大公司”) 是主营研发、生产、销售键合丝的高新技术企业,属于国家扶持发展的集成电路产业。该公司在兖州投资建设了科大公司、山东华航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两个厂区,在深圳市宝安区投资建设了一个厂区,并设立深圳市畅朗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深圳市艾克派特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由于科大公司以高杠杆方式投资固定资产占比过大,流动资金严重不足,陷入债务困境无法自救。2019年5月30日,兖州法院裁定受理科大公司的重整申请。
2019年8月2日,因科大公司与其他三家关联公司之间法人人格高度混同,区分各企业资产及负责成本较高,经管理人申请并组织听证审查后,裁定对科大鼎新等四家公司进行实质合并重整,并准许在管理人的监督下自行管理财产和营业事务。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管理人在3000万元额度内进行共益债务融资,保障债务人继续生产经营,最终,通过市场化方式成功招募投资人山东万城集团投资5.8亿元参与重整。2022年8月15日,兖州法院裁定批准科大鼎新等四家公司合并重整计划,终止合并重整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是在法院指导下,以市场化方式成功招募投资人,以法治化方式从根本上化解企业债务危机的典型案例。
及时将关联企业合并到核心控制企业破产重整程序中,维护了破产资产完整性,保障了债权人整体公平受偿,促进了四公司重整成功;正确适用债务人自行经营模式,既充分发挥了债务人原经营团队的专业优势和经营经验,稳定了主要客户,维持了企业经营市场与供销渠道,保全了企业资产与重整价值,通过管理人监督防止了债务人自管状态下可能存在的道德风险;通过依法引入共益债融资1500万元封闭运行,专项用于购买原材料和支付职工工资,保证整个疫情期间队伍未散、生产未停、市场未丢。
本案妥善化解了18余亿元的债务,盘活了土地319.12亩、房产15.23万平方米,保障了212名职工就业,存续了企业主体及生产资质运营价值,保留了地方制造实业资源,最大限度实现了债权人及投资人的利益平衡和共赢。
案例4 普通债权全额清偿,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
——兖矿集团兖州三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亮点】
本案是兖州法院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普通债权100%全额清偿的典型案例之一,既最大限度维护了债权人利益,也切实保障了股东的合法权益,实现多方共赢。
【基本案情】
兖矿集团兖州三方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方钢构公司”)成立于2002年2月10日,企业性质为国有控股公司,主营业务为钢结构工程构件的制作与加工、钢结构工程的安装、建筑工程施工。因主营业务逐年萎缩,欠付民营企业工程款,造成农民工信访事件频发,2018年12月停产。2020年5月29日,兖州法院根据三方钢构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本案。
2021年5月11日,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破产财产分配方案》,对28家普通债权人采取现金方式全额清偿,剩余破产财产支付劣后债权人。2021年8月14日,兖州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对债务人控股股东申报的2000余万元债权,系关联企业之间利用关联关系形成的债权,认定为劣后债权,劣后于普通债权人进行清偿。对普通债权人实现100%全额清偿,完成了国有企业清欠民营企业债务的任务,保证了农民工工资全部发放到位,维护了社会稳定;对劣后债权人采取“货币分配+应收账款分配”方式,按比例进行了分配,且在破产程序终结后不解除管理人职务,管理人继续催收应收账款清偿劣后债权人,保证了国有资产不流失,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例5 简易清算,助力“三无”企业快速出清
——济宁爱他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案件亮点】
本案是兖州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快速审理破产案件的又一典型案例,也是首例选任个人担任破产管理人的案件,且系通过破产专项资金向“无产可破”案件管理人支付破产费用的破产案件。
【基本案情】
济宁爱他美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济宁爱他美公司”)成立于2014年3月28日,经营范围为市场信息咨询与市场调研,网络技术服务,计算机软件开发,服务、日用品、卫生用品的零售、批发。2023年6月26日,济宁爱他美公司向兖州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经审查,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务人无资产、无人员、无账册且仅1家已知债权人,符合破产案件简易快速审理的条件,决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6月27日,裁定受理该公司破产清算案,并于7月4日依法指定个人担任管理人。8月8日,根据管理人的申请,以无财产可供支付破产费用为由,裁定宣告该公司破产并终结破产程序。
【典型意义】
本案系典型的“无产可破”案件,从裁定受理至终结破产程序用时43天,充分体现了简化审理程序在破产案件审理中高效、快捷的优势;通过随机摇号选任个人担任管理人,降低了破产程序成本;通过破产专项资金的使用,提高了管理人的履职积极性,推进“三无”企业快速顺利出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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