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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优秀裁判文书(二十九)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9日

  山东省济宁市兖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鲁0812民初1518号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黑虎泉西路1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730676854F。

  负责人:陆炜,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念,浙江学优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孙某,男,1988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住济宁市兖州区紫金城小区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与被告孙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2年5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念通过互联网庭审平台线上参加诉讼,被告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孙某偿付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欠款本息共计122706.74元(截至2021年8月31日欠款本金74111.29元、利息34679.48元、费用13915.97元),并承担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及费用;2.本案诉讼费由孙某承担。事实和理由:孙某在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申领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并签订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依约向孙某发放了信用卡,但孙某在透支信用卡后,经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多次催款至今未清偿。为了维护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的合法权益,特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孙某未答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信用卡申领情况

  2015年7月21日,孙某通过网络向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申请办理“加速积分白金卡精英款”信用卡并填写《浦发信用卡通用申请表》,孙某确认后抄录以下部分内容:我已阅读以下材料。知晓本信用卡信息,愿遵守领用合约及申请表所列全部条款。同时签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以下简称“《领用合约》”)。申请成功后,浦发银行济南分行向孙某发放信用卡,卡号为6222280032001270,初始信用额度为15000元。2015年8月6日,孙某激活信用卡并开始使用。

  2019年9月23日,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关于修订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信用卡章程及领用合约的公告》,对《领用合约》进行修订和完善,公告声明:新版章程及领用合约调整内容自2019年11月8日生效,原章程及领用合约内容同时废止。持卡人因对本次修改内容有异议而决定不再继续使用浦发银行信用卡的,可向我中心提出销户申请,我中心将按规定为其办理销户手续。持卡人在2019年11月8日之前未提出销户申请的,视为其同意本次修改并将遵守新版章程及领用合约。孙某未提出异议与销户申请。

  二、通用领用合约约定内容

  2019年9月版《领用合约》约定:上海浦东发展银行为甲方,申领人为乙方。第三条对账单和还款:4.乙方应在到期还款日之前按每个账户的账单分别、及时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或最低还款额还款方式。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即于当期到期还款日之前将不低于最低还款额的款项偿还甲方,选择最低还款额方式还款将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最低还款额将根据不同账户结算货币的当期余额分别进行计算。最低还款额计算公式:最低还款额=上期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本期超过信用额度的款项+5%(首月为10%)×本期累计未还交易额本金+分期付款本期应分摊还款额+取现还款金额+随借金应还金额+本期新增利息及费用。7.乙方还款入账日以款项到达其信用卡账户日为准,乙方在甲方开设多个信用卡账户的,某一账户的溢缴款不能自动用于抵偿另一账户所欠款项。甲方收到乙方还款时,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账户状态正常或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各项费用或应收利息的顺序进行冲还。已计入账单的欠款优先未计入账单的欠款冲还。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范围内保留决定并更改上述顺序的权利。第四条利息和收费:2.乙方非现金交易自记账日起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间为免息还款期,信用卡的免息还款期限由甲方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确定。除非另有约定,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前偿付当期账单全部款项的,即可享受免息还款待遇,无须支付非现金交易的利息。如甲方未在到期还款日当日截止时间以前收到乙方根据账户对账单中所规定的当期余额的全部还款,乙方须支付全部非现金透支项自记账之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按照每日0.05%的利率,即年化利率18.25%(受每月天数不同及乙方还款情况不同等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上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甲方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透支利率范围内与乙方另行约定的,以双方约定的利率为准)计付利息,利息由交易记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及实际欠款天数计算,按月计收复利,年利率以日利率乘以当年实际天数计算。3.乙方还款未达到当期账单列明的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约定的计息方法支付利息外,还应按照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支付逾期还款违约金。逾期还款违约金收取金额上限不超过透支本金。5.乙方使用信用卡需按甲方对外公布的收费标准支付相关服务手续费(包括年费、入伙费、工本费、会员费、挂失费、补换卡费、调阅签购单手续费、外币兑换手续费等以及取现、存款、转账等交易产生的各项费用),相关费用由甲方采取直接扣收的方式从乙方信用卡账户中收取。第七条 信息披露和通知:3.甲方将按乙方预留的通信地址和联系方式(包括家庭地址、单位地址、电话、电子邮箱、微信、QQ及其他乙方提供或认可的现代通讯联系方式和其他地址等)向其发送通知。如发生与本合同相关的法律纠纷,乙方同意其预留的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不论在中国境内或境外)也将作为诉讼期间(包括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法律文书的送达地址和送达方式,只要相关法律文书(包括但不限于起诉状、证据材料、传票、裁决文书等审判或执行阶段的法律文书)由法院寄送或发送至上述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均视为送达。乙方如发生迁往异地、工作变动、通讯地址及电话、电子邮箱、微信、QQ等通讯方式的变更、身份证件信息变更或单位名称变更等,应及时通知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三、信用卡使用情况

  2015年8月6日,孙某开始使用信用卡刷卡消费,2018年4月20日以后未再履行还款义务,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孙某尚欠浦发银行济南分行信用卡欠款共计122706.74元,其中本金74111.29元、利息34679.48元、费用13915.97元(含违约金12492.7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23.24元)。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案涉信用卡申请表及领用合约签订、逾期还款发生在民法典施行之前,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本案中,孙某向浦发银行济南分行申领信用卡,并已实际刷卡消费,双方之间的信用卡合同关系即依法成立。浦发银行信用卡中心在孙某使用信用卡期间对《领用合约》进行了修改,孙某并未提出异议与销户申请,视为其接受了修改后的《领用合约》,双方应当按照《领用合约》的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孙某持信用卡透支消费后,未在约定期限内偿还透支消费款项,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故浦发银行济南分行要求孙某偿还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费用共计122706.74元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自2021年9月1日之后按日万分之五的利率主张利息,符合领用合约约定,本院亦予以支持。孙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系其自愿放弃举证、质证和答辩的权利,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孙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南分行截止至2021年8月31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74111.29元及利息34679.48元、费用13915.97元(含违约金12492.73元、分期付款手续费1423.24元),共计122706.74元;并给付自2021年9月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欠付本金74111.2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54元,减半收取计1377元,由孙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杜洪新

  二〇二二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郭姗姗

  书记员  李  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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