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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一百优秀案例】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0日

裁判要旨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

被告:某一、张某二、张某三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某一、张某二、张某三轮流赡养刘某。事实和理由: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系刘的子女,因刘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用人照顾,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对刘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严重侵犯了刘的合法权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不赡养刘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某一未答辩。

某二辩称,同意轮流赡养。

某三辩称,同意在应尽义务范围内赡养好老人。 

裁判结果

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22523日作出(2022)0827民初797民事判决:

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履行赡养义务,自20226月开始,分别轮流赡养刘,每人连续赡养三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例解读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年事已高,四级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作为刘的子女,有义务在吃饭、居住等日常生活中照顾赡养刘,因此,刘请求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轮流赡养,本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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