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优秀案例】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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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时间: 2022年06月10日 | ||
裁判要旨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 被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 刘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轮流赡养刘某。事实和理由: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系刘某的子女,因刘某年事已高,生活不能自理,需用人照顾,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对刘某不管不问,不尽赡养义务,严重侵犯了刘某的合法权益。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不赡养刘某的行为违反了法律规定,应当履行法定的赡养义务。 张某一未答辩。 张某二辩称,同意轮流赡养。 张某三辩称,同意在应尽义务范围内赡养好老人。 裁判结果 鱼台县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3日作出(2022)鲁0827民初797号民事判决: 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履行赡养义务,自2022年6月开始,分别轮流赡养刘某,每人连续赡养三个月。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案例解读 本院认为,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美德,也是每个子女应尽的基本义务。刘某年事已高,且四级残疾,无法独立生活,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作为刘某的子女,有义务在吃饭、居住等日常生活中照顾赡养刘某,因此,刘某请求张某一、张某二、张某三轮流赡养,本院应予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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