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个一百优秀文书】(2021)鲁0827民初3204号民事判决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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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15日 | ||
法定代表人:张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某,男,汉族,鱼台县某某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住山东省鱼台县。 刘某某未到庭,亦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与原告诉称一致。以上事实,有签订的车辆挂靠协议书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确认。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办理涉案鲁HXXXXX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过户手续。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书记员 刘利 徐志伟,鱼台县人民法院鱼城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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