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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济宁Y渔业有限公司与陈某平水污染责任纠纷案——环境污染的过错责任推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7月19日

济宁Y渔业有限公司与陈某平水污染责任纠纷案

——环境污染的过错责任推定

  

  关键词

环境污染   侵权   过错推定 

裁判要旨

  1、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因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污染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因环境污染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最告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侵权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被侵权人依据侵权责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请求赔偿的,应当提供证明以下事实的证明材料:(一)污染者排放了污染物;(二)被侵权人的损害;(三)污染者配方的污染物或者其次生污染与损害之间具有关联性。

  基本案情

原告济宁Y渔业有限公司承包了位于汶上县汶上街道大刘庄村的土地进行锦鲤养殖,与被告陈某平承包的藕池紧邻。2020年7月2日左右,被告的工人陈某向被告种植的藕塘内(紧邻原告的涉案鱼塘)喷洒农药,名字为地菌净TM氯溴异氰尿酸,包装袋上产品性能说明该产品是一种杀菌剂,喷施在作物表面,主要用于菜蔬、水稻,每季作物最多使用三次。该产品注意事项上明确注明不得污染各类水域,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禁止在河塘等水体中清洗施药器具。用过的容器应妥善处理,不可作他用,也不可随意丢弃。陈某施药以后,将盛放农药的包装袋放在池塘边上。原告发现鱼死亡后,在池塘边上看到了有遗留的农药包装袋,遂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双方发生纠纷。原告报警后,汶上县公安局第二派出所民警到现场出警,并作现场勘察录像,对张某和陈某进行了询问。陈某认可其在七八天前施撒地菌净并将包装袋放在池塘边上。

  

    裁判结果

一、被告陈某平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济宁Y渔业有限公司锦鲤鱼损失价值83650,承担鉴定费用7000元;二、驳回原告济宁Y渔业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原告提交了相应证据主张被告的工人施撒地菌净导致原告养殖的锦鲤鱼死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减责或免责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上述规定,被告未按地菌净产品性能说明谨慎使用, 远离水产养殖区施药,其施撒地菌净并将包装袋放在池塘边上的行为污染了原告的鱼塘,导致原告养殖的锦鲤鱼死亡,侵害了原告的民事权益,被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认定。原告申请对锦鲤鱼的损失价值予以评估,鉴定结论为锦鲤鱼的损失价值为119500元,原告支付鉴定费10000元。对该鉴定结论真实性无异议,原、被告均无异议,被告对鉴定所使用的材料有异议,本院认为,被告主张适用的规定生效日为202091, 该价格评估报告的基准日为2020831日,因此被告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119500元作为本案审理过程中的鉴定结果,鉴定委托程序合法,所委托鉴定机构具有相应资质,鉴定结论客观公正,应确认为锦鲤鱼损失价值的确切数额。原告的锦鲤鱼死亡,不能完全排除原告在养殖过程中其他因素的影响,且原告亦认可其鱼塘内水质多项指标严重超标,是导致鱼死亡的主要原因,因此被告对原告的损失应承担主要责任,数额应为83650; 鉴定费10000, 被告承担7000, 原告多请求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的辩解理由,于法无据,本院不予采纳。

案例注解

因污染环境发生纠纷,污染者应当就法律规定的不承担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及其行为与损坏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本案被告未提交相应证据证明其存在减责或免责的情形,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这是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过错推定原则与环境污染侵权的最好结合。面对现实中很多因环境污染遭受侵害的受害者,推定侵权人有过错,让侵权人承担举证责任,这不仅是对受害者的一种保护,更是对会造成环境污染的侵权人的严格责任和警告。

                          承办人  高玉环   

                          编写人  李甜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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