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强制执行立案标准

来源:   发布时间: 2014年04月01日

  一、人民法院负责执行下列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

  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书、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

  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

  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

  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关于追偿债款、物品的债券文书;

  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

  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二、申请执行案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已经生效;

  2、申请执行人是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

  3、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

  4、申请执行的法律文书有给付内容,且执行标的和被执行人明确;

  5、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

  6、属于受理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申请执行的期限:

  1、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申请执行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四、执行案件的管辖:

  发生法律效力的法院判决、裁定书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发生法律效力的支付令由制作支付令的人民法院负责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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