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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信息:2020年第8期 案例分析一则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07月27日

  案例分析:受害人的城镇医疗保险报销的费用是否应当在侵权人应承担的赔偿数额中予以扣除

  案情简介:原告朱某某诉被告某某幼儿园教育机构责任纠纷一案,庭审中,双方对原告在被告幼儿园吃过午饭后,在与其他幼儿一起玩耍时从单杠上掉下,并导致原告受伤无异议,但双方对原告医疗费的承担产生争议。原告主张,原告在被告开办的幼儿园学习,被告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被告未尽到安全、管理、保护之义务,对原告造成的经济及精神损失,应予以赔偿。被告主张原告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应当从被告赔偿数额中扣除。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主张原告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应当从被告赔偿数额中扣除,不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不予支持。被告抗辩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判决被告某某幼儿园再赔偿原告伤残赔偿金、鉴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护理费共计83068元。某某幼儿园不服,上诉至二审法院。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某某幼儿园上诉称朱某某医疗保险报销了9273.98元医疗费,一审存在对其双方赔付的上诉意见。因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系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某某幼儿园的侵权责任不因朱某某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某某幼儿园的该上诉意见无法律依据。综上,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赞同一二审法院的判决结果。理由如下:第一、医疗保险属于社会保险,不同于商业保险,也不是按照缴纳年限确定报销比例,是国家提供的优惠公益性的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第9条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和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由此可见,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系社会保险制度,是保障公民在疾病的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被侵权人有权获得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因此,被告主张原告医疗保险报销部分应当从被告赔偿数额中扣除,不应得到支持。第二、如果支持了被告的主张,那么,将产生两个不良的后果。一是破坏了社会保险制度的建设,使社会保险制度的目的不能实现;二是使侵权人在社会保险制度的“掩护下”,逃避了应当承担的违法责任,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背道而驰,不能彰显法律的公平和正义,将产生不良的社会效果。(城郊法庭冯昌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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