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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银行未对相关款项的性质进行审查,针对误转款直接扣划构成不当得利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2日

银行未对相关款项的性质进行审查,针对误转款直接扣划构成不当得利

   ---汶上县联民超市有限公司诉中国农业银行汶上支行不当得利案

【案情基本信息】

  1. 判决书字号

汶上县人民法院(2022)鲁0830民初1094号

2、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1. 当事人

原告:汶上**超市

被告:**银行

【基本案情】

原告汶上**超市于2022年1月29日向山东**商业集团有限公司汇款时,因其业务人员误操作,将一笔100000元款项误转入曾与其存在业务关系的师**名下银行卡卡账户内,而师**已于2020年6月9日已去世,师**在世时使用涉案信用卡借款未还导致其借款于2020年6月28日逾期,逾期后,被告进行了催收。2022年1月30日,被告发现师**账户内有一笔100000元款项汇入,遂进行了扣划用以偿还师**逾期信用卡应还款额78935.89元。原告发现误转账款项后及时与被告进行沟通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返还不当得利款78935.89元,形成本案诉讼。经开庭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汶上支行从师****账户上扣划取得的涉案款项78935.89元为无合法根据的不当利益,应当返还给汶上**超市。原告汶上**超市请求被告**汶上支行返还涉案78935.89元款项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汶上县支行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汶上县**超市有限公司不当得利款78935.89元。

【案件焦点】

1、本案被告是否构成不当得利人;

2、原告要求被告返还涉案款项78935.89元是否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

【裁判要旨】

首先,本案中,师**方因汶上**超市的错误转账而取得了涉案款项,其取得涉案款项并无对应的合同对价,即师**方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了不当利益,师**方取得涉案款项自始为不当得利;其次,虽然被告**汶上支行有权依据与师**之间的信用卡合同约定从师**的账户上扣划款项以清偿借款,但该扣划权利应仅限于师**方合法取得的财产,而并非所有师**名下的款项。如前所述,涉案款项为师**方取得的不当利益,不属于师**的合法财产,故此,被告无权依据合同约定对涉案款项进行扣划;最后,涉案款项系被告**银行依据与师**之间的信用卡合约约定从师**账户以扣划的方式转付,并非师**主动清偿,根据被告提供的证据显示,师**信用卡逾期后,被告进行了多次催收,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师**早已去世的事实,在此等情况下被告也未对相关款项的性质进行审查,故此,**汶上支行对涉案款项不构成善意第三人,涉案款项并未因此而改变性质,款项仍属于不当利益。

【法官后语】

本案的焦点是农行汶上支行的扣划行为是否构成不当得利,如何认定本案的不当得利人问题,首先应分析因误转款行为而产生的终局受益人是谁?本案中,联民超市将涉案款项误转入的是第三人的账户,因第三人在银行有信用卡按揭未还,银行基于与第三人之间的协议对误转款进行了扣划,看似银行的行为具有合理性,减少的系第三人的债务?但是,本案中第三人早已经过世,从银行间的催收记录来看,银行显然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第三人已经去世的事实,第三人基于信用卡按揭与银行产生的债权债务,应该在确定第三人的遗产继承人后在其继承第三人遗产范围内要求偿还,此时,第三人是否具有遗产属于未知数,银行针对该第三人的债权能否得到清偿也在不确定之中,此时,银行进行了扣划,把不确定的权益变成了确定,减少了银行的损失,显然银行系本案误转款行为的最终受益者;其次,银行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第三人已经过世了近一年半的时间,在此等情况下,发现第三人账户突然有笔大额转账,此时,银行应对相关款项的性质进行审查,银行针对涉案款项显然不构成善意第三人。

        编写人: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 强国考、邵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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