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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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2日 | ||
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案 【关键词】 和解协议 民事和解 债权人 债务人 【管理人】 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清算组 【基本案情】 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与汶上县郭楼镇政府相邻,始建于1972年,隶属于县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属于集体流通企业。占地面积63.546亩,主要从事生产生活资料、百杂货、五金交电等经营。企业进入破产清算时有职工66人,其中:固定工29人,农民合同制12人,城镇合同制25人。因原有机制不适应市场竞争的需求,经营不善,加上资金匮乏,造成企业经营困难,连年亏损。2003年12月1日,济宁科元会计师事务所对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的账目进行了审计,审计报告显示:资产负债表列示“未分配利润”3158470.85元;库存商品31257.92元;“待处理流动资产净损失”672687.53元;“待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464694.52元;在建工程-营业楼648937元。根据审计报告能够认定,企业资产负债表反映的净资产(资产总额减负债总额)为负值875114.37元,资不抵债。针对这种情况,经汶上县企业改革领导小组批准,同意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2003年12月16日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申请破产清算。 【审理情况】 2003 年 12月31 日,汶上法院作出(2004)汶破字第14-1号民事裁定书,宣告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同日向债权人发出公告,在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申报债权,并指定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破产清算组担任破产管理人。截至目前,共有3家债权人申报了债权:1、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汶上县支行180000元;2、中国农业银行汶上县支行653700元,该债权后又转让给上海博瑞信诚投资有限公司;3、汶上县生产资料公司61869.50元。该企业破产清算期间,2005年11月21日中国农业银行汶上县支行与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达成和解协议,并于同日向本院申请中止破产程序,本院于2005年11月30日作出(2004)汶破字第14-3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中止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破产程序。2021年3月恢复审理,审理中发现,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清算工作陷入僵局,鉴于这种情况,我们走访职工时,郭楼供销合作社职工代表一致要求:破产清算转为和解程序,恢复郭楼供销合作社正常运营。审判人员多次指导清算组并参与研究如何推进破产工作进度,清算组认为:破产清算转和解,既顺应形式的发展又符合郭楼供销合作社职工的要求。清算组表示积极协调郭楼供销合作社和债权人自行达成还款协议。审理期间,郭楼供销合作社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并按照协议履行了还款义务。2021年12月14日,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由破产清算转为和解程序,撤销汶上县人民法院(2004)汶破字14-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认可郭楼供销合作社与全体债权人达成的协议,终结破产程序。2021年12月17日,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债权人会议召开,会议全票通过了《汶上县郭楼供销合作社债权和解协议》。 合议庭认为:本案为破产宣告后的和解,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和解和重整只能在宣告破产前启动;《全国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二十四条又特别强调,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明确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序或和解程序,是对破产程序不可逆性的正确认识,也是对程序转换的合理约束。这一规定为各方利害关系人对债务人企业是破产清算还是重整或和解的博弈,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规则,要求更为认真、理性的对待,避免了无理性、无底线的利益争夺,以及执法中的无原则让步。但是否在法院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后,债务人企业就只能被清算注销,不能再获生存机会,尤其是在《破产会议纪要》出台之后,法律规定并非如此。可以借助破产法上的民事和解规定解决企业的挽救问题。企业破产法在第九十五条至第一百零四条中规定了破产强制和解的同时,还在第一百零五条规定了民事和解,“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认可,并终结破产程序”。中国人民大学破产法研究中心主任、破产法学会会长王欣新教授,在《谈破产法中的民事和解》一文中,详细阐述了破产宣告后的民事和解。王欣新教授讲:对破产案件中的民事和解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较早就发布有指导性文件,其2011年发布《人民法院破产程序法律文书样式(试行)》中,用于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文书样式92”于适用说明中指出,本样式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制定,“供人民法院认可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自行达成的协议并终结破产程序使用”。“若宣告破产后裁定认可协议的,应在裁定书的首部增加宣告破产的事实,并在裁定主文中一并撤销宣告破产的裁定”。如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审理的纺中纺(苏州)织造有限公司破产案件,2019年5月20日经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宣告债务人破产;2019年7月11日债务人拟定债权债务处理协议并取得全体债权人的书面同意;2019年7月16日,法院裁定认可上述协议,撤销破产宣告裁定,并终结破产程序。 综上,民事和解制度贯穿民事纠纷解决全过程的原则同样决定了自行和解适用于破产程序的各个阶段。鉴于企业无力还债的情况下,债权人不仅是债权利益的享有者,也是债务人企业的控制者,全体债权人通过与债务人自行达成协议的方式一致同意债务人存续,本质上系利害关系人的自由处分行为,不损害第三人利益,亦不妨碍社会公共利益,理应予准许。 【典型意义】 本案是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债务人与全体债权人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法院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在裁定认可债权债务处理协议的同时撤销宣告破产的裁定,并终结破产程序的使企业凤凰涅槃,浴火重生的案例。《民法典》第五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民事和解制度贯穿民事纠纷解决全过程的原则同样决定了自行和解适用于破产程序的各个阶段。在双方就债权债务的处理自行达成协议后,只要没有违反法律,不违背公序良俗,不损害他人的正当利益,法院就应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决定予以认可。《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的立法目的,就是为挽救债务人尤其是已经被宣告破产的企业开辟更多的渠道,鼓励并尊重当事人之间通过意思自治,达成民事和解,更好地市场化解决债权债务纠纷和企业经营发展问题。破产清算转和解既顺应了时代要求,也节约了司法资源,为济宁市营商环境的改善和亮化增添了一笔靓丽色彩,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案件承办人:王金壁 刘利振 顾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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