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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5月12日

马某某诉李某某离婚纠纷案

【基本案情】

马某某于1996年春天经人介绍与李某某认识,于1996年9月30日在汶上县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1997年11月1日生育一子李某某现已成年,婚后感情尚可。马某某分别于2020年3月19日、2020年11月19日两次向本院起诉与李某某离婚,本院判决不准离婚后,马某某于2021年7月7日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庭审过程中,马某某与李某某之子李大某出庭证实,2021年春节后,其父母发生纠纷分居生活。庭审后,马某某与李某某电话沟通其子的婚事,李某某为马某某看病买药,并给予马某某经济上的帮助。另查明,双方在某某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有住房两套,瑞丰牌轿车一辆,威望牌面包车一辆。

【关键词】

夫妻感情;互谅互让;求大同存小异

【裁判要旨】

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体现。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遇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破镜重圆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感情的不利因素,努力挽救,不轻言放弃,以便达到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的理想效果,不宜采取分居生活、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判决离婚的标准不是以离婚的次数来判断,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分析当事人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夫妻是否分居生活、分居生活原因、分居时间)以此来认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裁判结果】 

(2021)鲁0830民初315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不准原告马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裁判理由】

本院认为,婚姻是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夫妻是以权利义务关系为纽带的结合,是彼此之间幸福的承诺和终身托付,双方均应认真经营并承担家庭责任。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应该互相尊重、互相忠实、互相信任、互相关爱、互相理解、互相包容,共同营造良好的家庭生活环境,这既是夫妻之间恩爱和睦的关键,也是家庭生活美满幸福的体现。茫茫人海中,夫妻生活在一个屋檐下,是修来的缘分,应倍加珍惜。婚姻需要经营,爱情需要保鲜,在日常生活中,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因此,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遇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破镜重圆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感情的不利因素,努力挽救,不轻言放弃,以便达到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的理想效果,不宜采取分居生活、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在本案中,李某某存在一定的过错,李某某明确表示改正存在的问题,且马某某患病期间,李某某积极为马某某买药治疗,马某某也与李某某电话沟通其子的婚事,由此能够认定双方存在和好的希望。虽然马某某提出三次离婚,但是准予离婚不是以离婚的次数来判断,而是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所规定的感情确已破裂为标准。其子李大某出庭证实,双方于2021年1月分居生活,夫妻关系藕断丝连,根据双方目前的状况分析,没有达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的程度。马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自己已符合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中列举的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情形,且李某某表示不同意离婚,故对马某某的离婚请求,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评析】

“家和万事兴,家齐国安宁”,家庭作为社会的基本细胞和社会成员的人生起点,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的日常生活和幸福,还直接影响着社会的和谐稳定。在日常家庭生活中,夫妻之间不可能不产生矛盾和摩擦。因此,当婚姻出现裂痕、陷入危机的时刻,需要夫妻双方本着互谅互让的原则,求大同存小异,遇事多站在对方的角度考虑问题,努力寻找破镜重圆的有利因素,尽量克服影响夫妻感情的不利因素,努力挽救,不轻言放弃,以便达到摒弃前嫌、重归于好的理想效果,不宜采取分居生活、提起诉讼等方式予以解决。

【推荐理由】

“天下之本在国,国之本在家”,家庭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起到重要作用,本案例判决通过发扬夫妻和睦、男女平等、尊老爱幼等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弘扬社会主义婚姻家庭价值观,充分发挥了司法的教育、评价、指引、示范功能,有效推动家庭成员构建和谐、文明、友善的家庭共同体,使司法审判成为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生动实践。

【法官心得】

中华民族传统家庭美德是家庭文明建设的宝贵精神财富。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在家庭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应夫妻和睦、相互关爱,建立美满和谐幸福的家庭,并最终促进社会的和谐稳定。

承办法官:王金壁

承办法官简介

王金壁,男,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汶上县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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