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交通信号灯故障,交警大队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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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4月22日 | ||
交通信号灯故障,交警大队 是否应当承担责任 关键词 机动车交通事故 信号灯故障 责任认定 裁判要点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二、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遇到闪烁绿灯时,应减速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面及车辆过往情况,行人在经过路口时应当注意观察。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四条之规定 【案件索引】 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民初3528号 【基本案情】 原告为受害方,被告毕某为交通肇事方,被告交警大队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方。被告毕某驾驶机动车直行通过绿灯闪烁的路口时,将驾驶非机动车的二被告撞伤。2020年7月2日,经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毕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不承担事故的责任。后被告毕某经复核,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由于交通信号灯故障,该起交通事故属于交通意外事故,各方均无过错。经法院审理认定,被告毕某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60%,被告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20%,原告郑某承担20%的责任,原告万某不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8日作出(2021)鲁0830民初352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某、万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精神抚慰金、车辆损失费共计119312元; 二、被告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某、万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8786.73元; 三、被告交通警察大队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原告郑某、万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鉴定费、车辆损失鉴定费、车辆损失费、施救费共计2928.91元; 四、驳回原告郑某、万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裁判理由】 被告毕某驾驶其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与原告郑某驾驶的电动二轮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郑某和乘车人万某受伤。事故发生时原告郑某骑行方向为绿灯,被告毕某通行方向为闪烁绿灯。事故给原告郑某造成的损失共计116263.8元。事故给原告万某共计17692.75元。 被告毕某在驾驶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遇到闪烁绿灯时,应减速谨慎驾驶,注意观察路面及车辆过往情况,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导致本案事故发生,应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郑某在经过路口时观察不够,应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案例解读】 机动车通过十字路口遇到闪烁绿灯时,应减速谨慎驾驶,遇到非机动车或者行人时,也应当及时避让。交警也应当及时检查交通信号灯是否能正常使用,交警在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时,也应当结合各自过错大小,作出相应的处理。本案中,涉案地点交通信号灯损坏,作为机动车驾驶者毕某在通过红绿灯时未谨慎注意,致使本案中的二原告受伤。交警大队先后作出两份《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本案中,根据通过路口时,各方责任的大小,认定被告毕某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60%,被告交通警察大队根据其过错程度赔偿20%,原告郑某承担20%的责任。 承办人 高玉环
承办法官简介 高玉环,女,汉族,中国党员,现任汶上县人民法院次邱人民法庭庭长、一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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