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徐某某诉XX县公安局、XX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罚案——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应受到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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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29日 | ||
徐某某诉XX县公安局、XX县人民政府 行政处罚案 ——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应受到行政处罚 关键词 行政处罚 村“两委”换届 扰乱选举秩序 裁判要点 一、选举权是我国公民所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国家民主的重要体现。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了对破坏选举秩序行为进行的处罚的条款。 三、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具体行政行为时应依法履行受案登记、传唤、调查、告知、审批、送达等程序,确保程序正当。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 【案件索引】 一审:汶上县人民法院(2021)鲁0830行初81号 二审: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鲁08行终428号 【基本案情】 原告徐某某系XX县XX街道XX村村民。2021年4月23日,被告XX县公安局接警称,XX村村民徐某某在选举现场私自拍摄录像,现场工作人员多次制止不听,扰乱现场选举秩序。被告XX县公安局受案登记后,对徐某某进行了传唤、对相关证人进行调查,认定2021年4月23日XX县XX街道XX村村民徐某某在XX街道XX社区第三届居民委员会XX村换届选举现场私自拍摄选举录像,造成部分选民怕投票不投给徐某某或徐某某支持的人会受到打击报复。徐某某还与现场组织选举的工作人员争吵,造成选举现场秩序混乱,徐某某扰乱、妨害选民选举,破坏选举秩序。XX县公安局在履行完告知、审批等程序后,2021年4月24日作出了X公(高)行罚决字[2021]1045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给予徐某某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叁佰元的行政处罚。后原告徐某某不服该行政处罚决定,向XX县人民政府申请复议,XX县人民政府经审查后于2021年7月8日作出X政复决字【2021】16号《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XX县公安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具体行政行为。 【裁判结果】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9月22日作出(2021)鲁0830行初81号行政判决: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诉讼请求。徐某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该院于2022年1月24日作出(2021)鲁08行终428号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徐某某在村“两委”换届选举当日,置选举工作人员的劝阻于不顾,通过录音录像等方式对选举活动进行干扰,影响了正常的选举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被告XX县公安局对原告作出的涉案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同时,被告XX县公安局在作出本案行政处罚决定前,依法履行了受案登记、传唤、调查、告知、审批、送达等程序,故本案行政处罚的作出,在程序上亦无不当之处。被告XX县人民政府依法履行了受理、决定、送达等法定复议程序,故被诉复议决定程序合法。对于原告主张要求责令被告方根据法律相关补偿标准,支付原告限制人身自由7天的身体损失,经济损失及精神损失等费用的诉求,因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加以证明,且其该诉求无任何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解读】 村“两委”换届选举是我国村民自治制度的一项重要工作,是国家政权在乡村社会得以重建的重要举措,“两委”换届人选直接关系到党群关系,关系到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关系到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到国家长治久安。村“两委”换届工作有其严肃性、不容破坏性,对干扰、破坏选举秩序的行为进行依法防范、打击,是维护人民的选举权、保障人民的切身利益的需要。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一个国家民主不民主,关键在于是不是真正做到了人民当家作主,要看人民有没有投票权,更要看人民有没有广泛参与权。”基层群众选举是我过民主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与人民群众的切身利息密切相关,能够直接反映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决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方法干扰、破坏民主选举。人民法院在审理干扰破坏民主选举行政案件时,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政治安全、民主制度、群众利益,切实保障群众更好地履行民主选举权利,为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提供司法力量。 承办人:顾旋 承办法官简介 顾旋,女,汉族,中共党员,现任汶上县人民法院民事审判二庭庭长、一级法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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