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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和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达成协议的效力规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0日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0403页

  劳动者请求确认其与用人单位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达成的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要求用人单位依照劳动法律规定履行支付超出协议约定款项义务的,系实务中常发、多发的劳动争议类型纠纷。对于此类争议处理,实务中存在以下观点分歧:

  观点一:此类协议属于普通民事合同,根据契约自由原则,不应支持劳动者超出协议以外的请求。该观点认为劳资双方由于不再系为了缔结劳动合同而签订协议,双方在协商协议内容时主体地位平等,相关协议只要符合我国民事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构成要件[1],应受法律保护,劳动者不得超出协议约定范围要求用人单位承担义务。

  观点二:此类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基于社会法属性,应当从严把握此类协议效力或从宽认定可撤销情形,应支持劳动者按照劳动法律规定请求超出协议的款项差额。该观点认为签订此类协议时,劳动者在社会经济地位、法律认知、运用能力以及谈判心理等方面,相对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有讨价还价能力和余地,故应尽量运用无效制度否认其法律效力,或者适用可变更、可撤销制度对协议内容进行修正。

  观点三:此类协议属于劳动合同后合同权利义务协议,兼具社会法和私法属性,应依照劳动法律和民事法律效力规则建立折衷、适度的效力规则,既突出劳动者劳动法基准权益保护,又依法认可双方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权利义务的意思安排,鼓励和促进劳资双方依法通过和解方式解决纠纷。

  本条规定采纳观点三意见,依照《劳动合同法》《民法典》相关规定确立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协议效力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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