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补偿金的计算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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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4日 | ||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0427-0429页 经济补偿金是为了补偿劳动者由于承担竞业限制义务而使其择业自由权以及生存权所受到的部分影响。之所以是“部分影响”,是因为竞业限制义务应当保持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超出合理范围将会构成对劳动者择业自由权、生存权的不当限制。因此,各国司法实践对竞业限制协议的法律规制都强调对其合理性的审查。《劳动合同法》第24条所规定的竞业限制的主体范围、客体范围、地域范围、期限等内容,即是对竞业限制协议合理性审查的标准。 既然竞业限制义务并非完全限制劳动者的择业自由权,因此,在当事人未明确约定经济补偿金时,以何种标准确定经济补偿金,就需要考虑经济补偿金与竞业限制之间的比例关系。亦即经济补偿金仅补偿劳动者因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所受到可得劳动收入的减少,而非其全部劳动收入。参照国内外的立法及实践,本条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定为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30%且不低于合同履行地最低工资标准。 对于该标准,需要明确的问题是,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如何确定? 关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平均工资的计算标准,我们认为,应指劳动者前12个月所有收入的平均值,包括基本工资、生活补贴、津贴、奖金、加班费等各项收入。之所以如此认定,原因在于:(1)上述各项收入都是劳动者付出劳动所获得的对价,用于劳动力的维持及其再生产,虽然有具体项目的划分,但性质上并无二致。(2)虽然短期来看,奖金、加班费等项收入与该劳动期内劳动者的工作表现和工作时间有较为紧密的关系,但是,由于是以劳动者12个月的平均工资收入为标准,因此,将奖金、加班费在内的收入作为劳动者工资收入的一部分更能反映劳动者的平均工资水平。(3)将劳动者所有的收入都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依据,也有利于避免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将劳动者的收入作出不合理区分,从而规避或减轻其应承担的经济补偿义务。(4)将劳动者所有的收入都作为平均工资的计算依据,也有利于实现竞业禁止制度中经济补偿合理性原则的要求。 除此之外,鉴于我国各地、各行业之间的工资水平差异较大,本条还特别规定,如果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劳动者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的30%低于合同履行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的,应以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经济补偿金的依据。理解该标准,应注意以下几点: 1.最低工资标准制度具有强制性,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原因在于,最低工资标准制度的立法目的是保障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至少领取最低的劳动报酬,维持劳动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的基本生活。[1]最低工资制度具有强烈的保护劳动者的基本生存权利的目的。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地位看,最低工资制度也是为了防止经济生活中的强者——用人单位利用其优势地位强迫或者变相强迫劳动者订立难以维持劳动者基本生活的劳动合同。从客观效果上看,最低工资制度也有利于建立公平的竞争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促进相关产业以技术、管理和效率为发展动力,而非以低价劳动力为竞争优势。 2.如果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低于最低工资,根据现行法律制度,应当认定劳动合同约定的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条款无效。从合同的履行状态来看,无论是已经履行了的劳动合同还是未履行、部分履行的劳动合同,都应当认定该合同的工资条款无效。其原因在于,在合同已经履行的情况下,如果认定合同有效,则无疑导致最低工资制度的立法目的难以实现。从后果考量,此种情形下承认合同有效,则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28条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差额工资的请求权受到阻碍,也会与《劳动法》第91条、《劳动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产生评价冲突。 具体到竞业限制条款的经济补偿金问题上,我们认为,最低工资也应当是一个强制性的最低标准,即在当事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依据本条确定的经济补偿金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在当事人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情形下,如果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则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部分无效,也应依据本条规定确定经济补偿金为最低工资。原因在于,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或约定的经济补偿金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竞业限制协议的签订本身就说明,劳动者在签订该协议时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要么是签订劳动合同之时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要么是合同解除之时劳动者为了尽快解除劳动合同签订此种协议。为了防止用人单位通过解除合同前以各种手段故意降低劳动者解除合同前的工资收入,并进而减少其经济补偿金的义务,有必要将当事人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立在最低工资标准之上。另外,竞业限制的主体是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这些人员往往是因为在用人单位工作多年具有较高地位并掌握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核心技术,工作的专业性较高,专业技能也由此特定化,由于该工作经历所形成的沉淀成本也较高。这些劳动者在短期内也很难获得其他技能在其他行业获得就业机会。因此,一旦约定竞业限制义务,对其再就业机会的限制会比较严重,对其收入的影响也比较大。基于这些原因,将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金限制在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也具有合理性。 还要看到,根据我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的规定,我国最低工资标准的测算方法是以贫困户的人均生活费用支出水平为基数或以最低食物支出标准为基数计算的。这个标准,即使在近年来我国各地提高最低工资标准的背景下,仍然只能维持劳动者基本的生存条件。因此,将经济补偿金的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上,并不会给用人单位造成过重负担。 3.通过将未约定经济补偿金情形下的标准确定为最低工资标准以上,也有利于促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进行平等协商,准确合理确定竞业限制义务的范围和经济补偿金的数额,减少未约定经济补偿金的竞业限制条款现象的发生。 综上所述,最低工资标准是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的强制性标准,经济补偿金低于该标准的部分无效,应适用最低工资标准确定经济补偿金的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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