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区别于普通民事争议的特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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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11日 | ||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0543页 劳动争议与一般的民事纠纷或民事争议相比,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一是争议当事人特定性。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如果争议不是发生在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之间,即使争议内容涉及劳动问题,也不构成劳动争议。 二是争议内容特定性。争议内容涉及劳动权利和劳动义务,主要包括就业、工资、工时、劳动保护、劳动保险、劳动福利、职业培训、民主管理、奖励惩罚等。 三是法律关系特定性。劳动争议内在的法律关系是劳动关系。劳动关系区别于其他民事法律关系最主要的特征是主体之间既有法律上的平等性,又具有客观上的隶属性。劳动者向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或服务,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建立劳动关系,但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应当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服从用人单位的管理,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而且,劳动关系具有社会性和契约性双重属性。劳动关系是依据劳动法律规范规定和劳动合同约定形成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权利、义务作了明确的规定,体现了国家对劳动关系的强制干预性质,同时当事人双方对劳动关系的具体事项可以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自由约定,体现了契约自由的本质属性。 四是劳动争议影响社会性。由于劳动争议涉及民生,而且往往带有群发性现象,当劳动争议特别是集体劳动争议发生时,若不及时妥善解决,容易引发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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