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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问题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07日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0556页

  本条规定的制定与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行使密切相关。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通常称为辞职,是指劳动者以自己的意思表示解除劳动合同。按照行使单方解除权是否需要预告,可以分为单方预告解除和单方即时解除。前者是指经过预先通知对方当事人后才可单方解除合同;后者是指在通知对方当事人的当时就可单方解除合同。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了劳动者有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劳动者的预告解除,即需要提前告知用人单位辞职事宜,以给用人单位办理工作交接等事宜的时间。同时,《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具有法定的几种违约和严重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情况下,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具有第38条第2款情形的,劳动者甚至可以不需通知用人单位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这属于劳动者的即时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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