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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导致婚姻无效的阻却事由已经消失的处理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1月10日

  单位作者: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     引用0105-0107页

  

  所谓阻却事由,是指阻止、妨碍某特定法律关系的有效成立或者阻碍某种条件成就的事项。关于无效婚姻中对阻却事由问题如何认识特别是以何种时间标准判断婚姻关系效力,各方观点并不一致。在《婚姻法》修改过程中,社会各界在一致呼吁增设无效婚姻制度的同时,也提出对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应当对请求时的婚姻现状、不符合法律规定情形是否仍然存在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不过,最终修改的《婚姻法》中没有对上述问题进行规定,《民法典》对此内容也未予涉及,这无疑给司法实务中如何理解和适用法律问题留下了空白和操作上的难题。为解决此类实务中遇到的问题,本解释作出了规定。从《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可知,无效婚姻因成因不同分成三种类型,即因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以及未达法定婚龄而缔结的婚姻无效。下面,我们分别就这三种无效婚姻类型的阻却事由问题进行分析。

  1.关于因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形成的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问题。禁止近亲结婚,是人类长期生活经验的总结,有深厚的医学理论依据为支撑。男女近亲结婚,很容易把双方基因缺陷遗传给下一代,有损于下一代的健康,会给整个民族人口自身素质的提高和社会生活发展带来不利后果。有观点提出,婚姻以感情为基础,如果存在亲属关系的男女彼此相爱又承诺永远不生育子女的,对人类的繁衍和社会发展并无明显弊端,是否应当考虑准许其结婚。我们认为,提高人口素质和保护下一代的健康,虽然是禁止近亲结婚的重要原因,但并不是唯一原因,还基于人类长期以来对家庭伦理、道德观念的认知等多方面考虑。禁止近亲结婚,是社会的发展和进步,为世界各国所认同。由于此种以血缘为纽带的亲属关系是固有的、一生下来就形成的特定关系,往后也不会消失。因此,通常情况下,由于存在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而形成的无效婚姻,不存在阻却事由,任何时候都可以请求予以确认其为无效婚姻。

  2.关于因重婚而形成的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问题。一夫一妻制是我国婚姻家庭的基本制度。任何人都只能有一个配偶,不能同时与两个或者更多的人形成配偶关系。实行一夫一妻制,就必须反对重婚。所谓重婚,从字面意思理解,就是存在多个婚姻关系。根据《民法典》及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在我国现阶段,受法律保护的婚姻关系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履行了婚姻登记手续领取了结婚证的婚姻关系,还有一种是符合一定条件的为司法解释所承认其合法性的事实婚姻。因此,构成重婚的,需要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前述婚姻关系。应当注意的是,对是否构成重婚的认定问题,民事审判和刑事审判中存在一定的不同认识。《刑法》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某一当事人同时存在两个与不同的人分别履行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各方观点对此种情况都予以认可。不过,当事人存在一个合法婚姻且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发生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应当如何认定,情况较为复杂。从事刑事审判理论研究的人认为,有配偶者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但仍然与之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都将构成重婚。不仅应当确认婚姻无效,还应当追究重婚者的刑事责任。按照举重以明轻的原则,如果刑事上已认定为重婚罪,则在确立民事责任时,也应认定为重婚行为。考虑到重婚的严重社会危害性,我们倾向于认为该种情形不存在阻却事由。

  3.关于因未达法定婚龄而形成的无效婚姻的阻却事由问题。对男女最低的结婚年龄予以规定,是古今中外各国法律的惯常做法,是由婚姻关系本身具有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决定的。根据人类生长规律,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生理和心理才发育成熟。过早步入婚姻,一方面对当事人身体和心理带来不利后果,另一方面由于个体尚无法承担足够的社会责任从而对整个社会发展亦无好处。在无效婚姻阻却事由消失的事件中,未达法定婚龄这一类是占比最多的。法定婚龄是指法律规定的男女可以结婚的最低年龄,男女任何一方不到这个年龄就不能结婚,只有达到或者高于法律规定的年龄限制才能结婚。理论上讲,严格按我国现行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执行,将不会出现未达法定婚龄的经登记机关登记的婚姻关系。不过,由于我国人口多、各地区发展不平衡、婚姻家庭领域内很多事情更是受当地风俗习惯影响等原因,加之部分地区对婚姻登记制度管理落实不到位,早婚早育、隐瞒实际年龄骗取结婚登记、冒名登记等一些不规范现象时有发生。因此,有些虽然履行了登记手续但实际上存在因一方或者双方年龄问题而形成无效婚姻的情形。从我国立法关于无效婚姻列举的几种类型看,未达法定婚龄这一阻却事由是随着时间的经过而终将自然消失的一种。许多的实际案例告诉我们,构成早婚的,当事人年龄距最低结婚年龄要求也不会提前太多,往往等到当事人发生争议时,已经符合了允许结婚的年龄要求。对这些在发生争议时已经符合法律要件规定的婚姻关系,没有必要将其确认为无效婚姻。未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未到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人民法院或者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某婚姻关系时,在双方是否符合关于法定婚龄条件时,仅以其审理或者办理时的实际年龄为标准。

  综上,我们认为,法律在赋予当事人本人、利害关系人及其他基层组织,有权依据《民法典》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同时,应当承认无效婚姻认定时存在阻却事由,如果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已经不复存在的,则不再认定婚姻关系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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