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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制度的完善

来源:   发布时间: 2020年12月31日

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制度的完善

微山法院靳帅

摘要: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要制度化是中央对司法队伍建设的要求,近年来这一制度开始在尝试摸索的基础上逐步建立,取得了一定效果,但是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如对选拔法官职务和待遇等的规定不明确、缺乏必要的从业限制及回避规定、选拔范围及条件不科学、宣传不足导致选拔报名人数不足等。针对以上不足,本文对该制度进行了探究,并在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公开选拔法官的等级确定方式与具体流程、增加必要的从业限制和特殊的回避制度、科学设置选拔条件和范围,以及加强选拔的宣传工作等方面提出了一些具体的建议。

关键词:公开选拔法官;从业限制;回避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可以拓宽法官的来源渠道,丰富法官群体的思维方式,加强法律职业共同体之间的相互理解,是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重要方式之一。2016615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立法工作者、法官、检察官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将从符合条件的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工作纳入队伍建设规划,并采取切实措施落实。2019423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工作需要,从律师或者法学教学、研究人员等从事法律职业的人员中公开选拔法官。以上文件的出台,为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工作提供了政策和法律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在此前已经进行过一些有益尝试,近两年各地法院也开始落实该项工作,本文在梳理各级各地法院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实践后,认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乃至缺陷,本文将指出这些问题、缺陷并尝试对相关制度进行完善。

  • 现有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制度

(一)早期的选拔制度

在《办法》颁布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早在1999年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十名法官时,就将律师囊括在有竞争资格的人员内,但是收到的效果不佳,报名者寥寥无几,只有两名人员考入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安徽省汪利民律师通过考试,被选拔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党外副院长。2014年,贾清林律师经过层层考核成为最高人民法院的一名法官。

以上几次对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以及法院领导的零星尝试,并没有形成制度化的、常态化的制度,其对所选拔人员的要求也不尽相同,但是为今后的相关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经验,尤其是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法官的选拔,其流程、具体要求已经基本与现在的从律师、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的制度相似。

(二)现行的选拔制度

在《办法》以及法官法出台以后,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做法迅速落地,近两年来,从中央层面的最高人民法院,到上海、广东、北京、浙江、江苏、陕西、山东等地方法院相继进行了该项工作,已经形成了一套公开选拔制度。综合各省的公开选拔公告来看,主要存在两种模式,一种是最高院、广东、吉林、山东为代表的由法院系统独立发布公告,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法官;一种是以北京、上海、江苏、陕西为代表的联合省级检察院共同发布公告,在社会上同时遴选法官、检察官。具体要求上一般都比较相似,除对律师执业年限、工作能力、社会评价以及法学专家的职称、研究成果等作出要求外,选拔公告也将《办法》以及法官法中的关于法官任职条件的规定及近亲属从业限制的规定写入。同时,考虑到能更好的为法院工作,不同法院对被选拔人员的年龄都做了要求,山东、浙江等法院还对最低工作年限做了具体要求。


  • 现有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制度存在的不足
  • 对法官职务、级别、待遇的规定语焉不详

各级各地法院在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工作中,都是按照《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比照所任职单位同等资历人员确定职务、级别、待遇。但是缺乏对“资历”如何理解的明确具体的细则性规定,即便是同一单位,资历相当的人可能本身职务、级别、待遇就不尽相同,因此这种规定可操作性不强,甚至存在随意解释、暗箱操作的可能,极大增加了腐败风险。

同时,因为缺乏法律层面的具体规定,各级各地法院出于求贤若渴、留住人才的考虑,常常给予选拔出来的法官较高的法官等级,这在稳定、激励了律师和法学专家的同时,也对法院系统的内部人员心态或多或少造成了一些负面影响,情况严重的话可能会造成法院原有人才的流失,以及扭曲毕业生的就业导向,加剧法院人才荒和案多人少的矛盾,得不偿失。

  • 缺乏必要的从业限制及回避规定

同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重要成员,一名法官如果想从法院离职成为一名律师,将会面临诸多的限制。法官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法官从人民法院离任两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法官离任后,除作为当事人的监护人、近亲属外,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辩护人。

之所以对离任法官、甚至普通法院工作人员做出以上规定,是因为担心离任法官利用在任时的工作关系和人脉关系办案,可能影响司法公正,存在较大的腐败风险。但律师、法学专家却没有相类似的禁止性规定。

律师在一地长期执业,同样会有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会有许多关系较好的律师同事、朋友,会相识一些当事人尤其是为其办理过较多案件的当事人,会与一批执业期间的顾问单位关系密切。从这个角度而言,不对律师的执业地域和回避关系作出与之成为法官后的腐败风险相适应的禁止性规定,将带来巨大的隐患。一旦发生腐败事件,不仅损害司法的公信力,而且极易引起巨大的舆论压力,使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这一方兴未艾的工作被迫搁浅。

相比较律师而言,法学专家的腐败风险要小一些,这是由于其日常主要社会关系所决定的,但是不排除一些法学专家做过兼职律师,这样一来其与律师没有本质区别。同时,也应当看到法学专家自身所特有的腐败风险,如其利用师生、同学、校友等关系进行干扰公正司法的活动。

  • 选拔范围与条件设置不合理、宣传不到位

尽管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已经深入开展,但各地普遍不同程度的存在遇冷情况。江苏在2018年首次在律师和法学专家中选拔12名法官、检察官,其中包括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和民事审判岗位、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岗位、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岗位在内的7个法官、检察官岗位因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被取消。江苏的情况不是个例,陕西在2019年进行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检察官工作时,设置的9个工作岗位,因报名人数未达到开考比例,被取消了7个之多。除以上二法院外,还有许多法院存在报考人员不足开考比例导致所报考岗位被核销的情况。

尽管有声音认为,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工作遇冷主要是级别、待遇不够高所导致的,但是本文不同意这种观点。在现有条件内,为平衡律师、法学专家与法院内部工作人员潜在矛盾,在已经提供了相对较高的职务级别和待遇后,继续大幅提高职务级别和待遇的可能性较小,小幅度的提高也因边际效应递减意义不大。同时,法院系统和法官身份所带来的社会认同感、职业尊崇感以及稳定可期的收益和完善的养老待遇,甚至最高人民法院所提供的岗位还能解决北京户口,这些都是另一种形式的隐性福利。

出现律师、法学专家报考意愿不高的局面,究其原因,有以下两点:

一是部分法院对选拔条件的设置不合理,如浙江、吉林,将专家学者在公告中限定为“在高校中从事教学、研究工作的专家、学者”,这种对《办法》规定的人为限缩,未见其必要性,反而将独立于高校的科研院所和各行业协会、研究会等组织乃至独立研究人员排除在外,

对于律师的条件,则简单的进行原则性的描述,没有具体可量化的评价标准,仅仅对从业年限进行要求,且不说从业年限的高低是否与能力直接挂钩,畸高的从业年限要求和偏低的年龄要求,直接将一些优秀人才排除在选拔范围之外。

二是宣传力度不够,没有突出岗位所能带来的社会认同感和职业尊崇感。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高端就业市场的招聘,早已步入“酒香也怕巷子深”的时代,相比于军队等常年能到高校宣传大学生入伍,我们几乎看不到法院系统的招考宣传,若不是法院系统人员,甚至都不会关注到仅能从法院系统官网和微信公众号看到的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这项工作,更遑论从这些简单的招考公告中获得对法官工作的荣誉感和认同感。

  •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制度的完善
  • 细化对法官职务、待遇、级别的规定

司法权是中央事权。为保证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工作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制定或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工作的法官等级确定方式、明确具体流程。尤其是应当对《办法》中规定的“资历”进行详细解释,制定参考表、对照图,使在选拔工作中对法官等级进行确认的时候不再是一笔糊涂账。

在对法官等级进行确定的时候,

  • 增加从业限制及回避的相关规定

除《办法》、公务员法和法官法明确规定的从业限制和回避规定外,应针对律师和法学专家的不同特点,增加必要的从业限制。

对于律师:第一,可尝试比照法官法对法官从业限制的规定,探索律师异地任职,除确有必要外,尝试部分或完全禁止律师所在律所或主要业务所在地与选拔法院管辖范围重合的律师参与该法院的法官公开选拔;第二,增加对于律师之前一次或多次代理、辩护过的当事人、被告人进行回避的条款。

法学专家对于其担任过导师的学生作为当事人、被告人、代理人的案件应当进行回避,对于其服务过的有偿顾问单位,以及对其科研、教学提供过资金帮助的企业、基金会、个人等如有必要,也应当进行回避。

在公开选拔时,应由选拔机关对以上从业限制进行必要的审查并登记备案。同时仿照法官法关于回避的规定,在遇到可能需要回避的情形时,由法官本人主动提出回避申请,若其不主动提出申请,法院应当依职权审查是否符合回避情形并要求其回避。

  • 科学设置选拔范围与条件,加强宣传工作

各地应当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和法官法的相关规定,在优秀律师和法学专家或者急需专业领域内的法律人才中进行选拔,不要盲目缩小选拔范围,背离拓宽法官来源渠道、广纳人才的初衷。对于律师执业年限的限制应当更加灵活把握,适度放宽,对于确有必要的人才应当突破这种限制。对于法学专家的内涵,不应该只把握在高校工作人员,尽管同属体制内的高校专家能简化选拔工作的进行,减小各方面的阻力,但这在某种程度上,是地方法院在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工作中的懒政表现。

此外还需创新宣传方式,加强从律师、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的宣传工作。通过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高校等机关,各有针对性的向潜在有意向参与公开选拔的人进行宣传。同时,要将对法院工作的宣传常态化,在各类媒体投放宣传片,增强社会各界对法官工作的尊重感、向往感,增强法官群体的职业荣誉感、归属感、认同感。

  • 结语

从律师和法学专家中公开选拔法官,是建设一支专业化、高素质法官队伍的重要方式。近年来各地对这一制度的不断探索,不仅是回应司法实践中对法官队伍高质量建设的期盼,在一定程度上,构建这一制度亦是法治社会发展中的要求,是面向未来的表现。但从近些年的选拔情况来看,由于缺乏明确具体的细则性规定,各地法院的具体操作中存在混乱之处,反而增加了腐败风险、造成了既有人才的流失。同时,未及完善的从业限制及回避规定,使得这一制度的实施过程可能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初衷出现背离。另外,整体宣传的缺位,以及部分法院对选拔条件设置不合理更是让公开选拔工作出现遇冷局面。

有鉴于此,对该种选拔制度进行具化与完善就显得尤为重要。结合试点过程中暴露出来的问题以及我国的现实情况,应由最高人民法院直接制定或授权各省高级人民法院统一制定规范性文件,科学设置选拔范围与条件,进一步细化对职务级别等的规定并增加必要的从业限制与回避条款,同时,将法院工作的宣传常态化,为公开选拔制度的顺利运行提供基础。



[]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前院长在2005年全国政协会议分组讨论上的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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