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好诉前委托鉴定 助推审判提质增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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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9月14日 | ||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规程(试行)》,对进一步落实《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规范诉前调解中委托鉴定工作作出规定。诉前委托鉴定将司法鉴定由“诉中”前移到“诉前”,为当事人在诉前预测诉讼风险、判断诉讼结果提供第三方、专业化的参考意见,可以有效促成诉前解纷、缩短诉讼周期、提高办案质效,是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有力抓手。用好用实诉前委托鉴定机制,高效化解矛盾纠纷,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笔者认为,要做到以下几点: 一是在机制建设上出实招。诉前委托鉴定可以促使更多纠纷实质性化解在诉前,但若因为机制不健全影响鉴定用时,将造成诉前调解案件长期未结。因此,要完善诉前委托鉴定的工作机制。法院要提高思想认识,切实负起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领导监督职责,明确个案的责任主体,加大对诉前委托鉴定管理问责的工作力度,层层推进、抓好落实,促进诉前委托鉴定工作实质性开展。法官要在源头上把好关,对鉴定的必要性、可行性进行分析论证,对需要鉴定的应当及时决定鉴定,避免拖延,对鉴定已完成的案件要及时督促调解组织组织当事人双方开展诉前调解,避免利用鉴定环节规避案件超期限调解的现象。要加强对当事人不配合行为的制约措施,防止当事人利用鉴定环节拖延时间。要完善诉前委托鉴定与诉前调解的衔接机制,推进诉前委托鉴定、诉前调解工作顺利开展。 二是在人员管理上下实功。诉前委托鉴定是提高案件诉前调解质效的重要环节,需要各环节的相关人员加强沟通协调,以高度的责任心共同做好此项工作。法院要配足责任心强的专职人员从事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同时加强对外委托鉴定人员的管理。法院对外委托管理人员不应是简单的二传手,要充分发挥桥梁作用、监督作用,根据鉴定专业类别、案件具体情况预估鉴定合理期限,在鉴定资料补充、质证、当事人交费、鉴定机构工作质效上起到监督作用,逐案跟踪督办重点案件,严格把控鉴定时限,确保鉴定流程运行顺畅不梗阻。法院委派的调解组织要与法院对外委托管理人员密切配合,在委托前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质证工作,按照法院对外委托管理人的要求督促当事人落实鉴定费用,避免因缺乏鉴定条件的案件反复委托、退回而浪费大量时间的现象发生。 三是在规范建设上见实效。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规范化对鉴定结果是否客观准确有着重要影响,要通过智能化手段、常态化监督促进诉前委托鉴定工作的规范化。要结合办案办公平台,加强诉前委托鉴定智能化应用场景的开发,将决定鉴定评估、对外委托管理部门办理委托、机构接受委托、鉴定意见书提交法院以及当事人参与机构的选定、各方对机构的评价等模块嵌入应用场景,实现全程留痕、各流程节点明晰可查、到时提醒、超时警示等功能。上级法院、司法鉴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所辖法院的委托鉴定评估工作的指导、监督力度,同时要联合所辖法院,对鉴定评估机构进行常态监督、动态管理,督促机构严格遵守期限规定,对工作不力、无正当理由超期限的行为进行调查核实,根据情节按照规定及时作出暂停委托、停止委托的处理。 来源:《人民法院报》(2023年9月9日第02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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