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维护消费者权益 打击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7月12日

  近日,泗水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并宣判一起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案件,同时合并审理县检察院作为公益诉讼起诉人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为谋私利  销售有毒、有害保健品

  2021年,被告人张某通过非正规渠道购入“三力”等性保健品并予以高价销售。2022年2月,公安机关在其店内查获“三力”等性保健品共计334盒。经鉴定,上述产品中均含有非法添加的有毒有害成分:西地那非(属于处方药,应当在医生的指导下使用,老年人长期服用对心脑血管具有严重损害)。

  依法判决  刑事民事均担责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其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判处被告人张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同时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经营销售保健品的活动。

  被告人张某的行为对众多消费者尤的生命健康产生危害,侵犯了众多不特定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于县检察院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请求予以支持,遂判处被告人张某支付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七千元,并在市级主流媒体上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法官说法  严守”舌尖上的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在生产、销售的食品中掺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的,或者销售明知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食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致人死亡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依照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张某经营保健品销售门店,其为谋取利益,购买并销售掺有有毒、有害非食品原料的保健食品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在对该食品犯罪行为予以刑事打击的同时,本案还通过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被告人张某判处销售价款10倍的惩罚性赔偿金,加大了被告人的违法成本,对侵权人及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更好地维护了市场秩序,保障了消费者合法权益。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舌尖上的安全”关系千家万户,关系每一个人的生命健康。希望广大经营者都不要触碰食品安全这条红线,否则既要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更要承担刑事责任。

  来源: 2022年7月11日 泗水法院微信公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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