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民事诉讼、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的暂行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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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7年05月29日 | ||
关于办理民事诉讼、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的 暂 行 规 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结合我院审判工作实际情况,现就办理民事诉讼、非诉财产保全案件的有关事宜规定如下: 一、财产保全案件的承办部门 财产保全案件划分为对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及财产保全执行两部分。 1、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由各审判业务庭及审判团队负责审查,保全团队负责执行。 2、非诉财产保全案件包括诉前财产保全和仲裁财产保全案件由立案一庭负责审查,保全团队负责执行。 二、财产保全案件的审查内容 财产保全审查案件的审理范围,主要是对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事项的审查,包括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是否适格,申请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民诉法规定的保全条件和保全范围。 另外还应包括对保全提供担保的审查,当事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对利害关系人异议的审查及当事人对裁定复议的审查等。 三、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流程 (一)诉讼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流程 1、案件承办法官接到当事人财产保全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对财产保全申请及相关事项进行审查。并以立案案号制作民事裁定书,裁定是否准予保全。尚未移送到承办法官的新收案件,案件承办部门应于当日到立案大厅领取诉讼材料,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查并作出民事裁定。 2、经审查,裁定准予财产保全的,当事人应持该民事裁定书,到立案大厅办理申请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立案手续。 3、对财产保全裁定的执行申请,立案一庭编立财产保全执行案号(执保字),并审查当事人提出的担保情况,当事人交纳保全费用后,立案一庭审判团队应当及时制作执行裁定书,同时将卷宗转交保全团队。 4、保全团队接到卷宗后,应当根据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立即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 5、保全团队实施完执行措施后应当及时订卷交立案一庭审判团队,由立案一庭审判团队办理案件报结和归档事宜。 (二)非诉财产保全案件(包括诉前财产保全案件和仲裁财产保全案件)的办案流程 1、立案大厅根据当事人申请,编立“财保”案号,并通知立案一庭非诉保全组领取材料,进行审查。 2、立案一庭非诉保全组应当立即进行审查,并以“财保”案号制作民事裁定书,作出是否准许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持该民事裁定书,到立案大厅申请办理财产保全执行案件立案手续。 3、立案大厅编立执行案号(执保号)后,立案一庭审判团队应依据执行案号,审查保全担保情况,并要求当事人交纳保全费用后,制作执行裁定书,同时将卷宗转交保全团队。 4、保全团队接到卷宗后,应当根据裁定书确定的内容立即实施财产保全执行措施。 5、保全团队实施完执行措施后应当及时订卷交立案一庭审判团队,由立案一庭审判团队办理结案和归档事宜。 (三)当事人提出的解除财产保全申请,利害关系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以及当事人对裁定提出的复议申请等审查流程。 当事人直接向立案一庭提出,立案一庭审判团队进行审查并作出答复或裁定。 四、财产保全案件相关材料的处理 (一)诉讼财产保全案件 案件承办法官对财产保全的申请进行审查并作出审查裁定过程中形成的诉讼材料(含是否准予保全、准予撤回申请、解除保全等审查材料),仍按以前诉讼保全材料的处理方式,按卷宗目录装订到该民事案件卷宗中相应位置。 根据审查裁定立案的财产保全执行案件(执保案号)应单独报结,其诉讼材料应按独立的案件另行装订成册、归档。卷宗中诉讼材料的应参照日期的先后、关联程度等进行排列。排列顺序参考:审查裁定、执行裁定及送达回证、协助执行通知书及送达回证、采取执行措施形成的其他材料等。 (二)诉前财产保全案件、仲裁财产保全案件 “财保”案号审查案件及“执保”案号执行案件,均应单独报结,其诉讼材料应分别独立装订成册、归档,卷宗装订要求同上。 五、本规定自2017年 6 月 1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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