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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济宁曙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曙光管桩有限公司、山东乐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大镑经贸有限公司、济宁万马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判决公告

来源:   发布时间: 2016年11月03日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公告

  济宁曙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济宁曙光管桩有限公司、山东乐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大镑经贸有限公司、济宁万马起重安装有限公司 :

  本院受理的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徳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诉你们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判决如下:

  一、被告济宁曙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济宁市任城区徳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本金200万元及利息(截止至2014年7月27日,按照合同约定计算),并支付逾期利息(自2014年7月28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履行届满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

  二、被告济宁曙光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付原告济宁市任城区徳利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实现债权的费用71500元。

  三、被告济宁曙光管桩有限公司、山东乐途汽车服务有限公司、济宁大镑经贸有限公司、济宁万马起重安装有限公司对上诉第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被告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9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32696元,由被告负担。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1902号民事判决书。限你们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2016年11月3日

  联系人:李夏

  联系电话:0537-6772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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