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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原告赵某强诉被告赵某2、赵某1继承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2日

贯彻实施民法典“五个一百”活动

原告赵某强诉被告赵某2、赵某1

继承纠纷案

--如何认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的时间起算点

【裁判要旨】

遗赠是被继承人以遗嘱的方式将个人的财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行为,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遗赠虽然系遗赠人生前作出的意思表示,但是于遗赠人死亡后发生法律效力,因此60日的最早时间起算点应从遗赠人死亡之日起算,非遗嘱订立之日。

遗嘱处分了他人的财产,该部分无效。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6791号(2021年6月19日)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赵焕钰和李永芝系夫妻关系,二人生前生育一子赵某1、一女赵某2。李永芝于2015年6月12日去世,被继承人赵焕钰于2021年2月5日去世。原告赵某强系被告赵某1之子,赵焕钰之孙。2016年12月31日,赵焕钰自书遗嘱一份,遗嘱内容为:“我逝后将我在济宁市任城区金城街道益民东区10号楼东一单元3楼东户房屋赠与我孙赵某强(国庆)个人所有,立言人:赵焕钰,2016年12月31日”。2021年3月5日原告通过微信聊天方式向被告赵某2作出了接受遗赠的表示。被告赵某2认为原告未在遗嘱订立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接受遗赠的表示,遗赠无效应按法定继承处理,且被告的母亲去世之时,并未留下遗嘱,故被告母亲的遗产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的顺序进行分配,涉案房产为房改房,实际面积比房产证面积大,原告应按实际面积给被告予以补偿。双方对涉案房产的分配,未能协商一致,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位于济宁市任城区益民东区DS10号楼1单元3层东户房屋及配套储藏室由原告继承归原告所有;2.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协助原告办理上述房屋产权过户登记手续。

另查明,双方未对涉案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由原告申请,经本院委托山东博莱仕土地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博莱仕评估公司)评估,涉案房产评估价值为1 556 995元(包含储藏室价值)。

【裁判结果】

一、登记在被继承人赵焕钰名下坐落于益民东区DS10号楼1单元3层东户房屋(房权证号:济宁市房权证房改济字第25828号)归原告赵某强所有,被告赵某2、被告赵某1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协助原告赵某强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因房屋过户过程中产生的所有费用由原告赵某强承担;

二、原告赵某强支付被告赵某2房屋折价款258 499元、支付被告赵某1房屋折价款258 499元,于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例解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赠于遗赠人死亡后才发生法律效力,因此,受遗赠人应从遗赠人死亡后,应当知道受遗赠后,进行明示的意思表示,并非遗嘱订立之日。遗嘱订立之日,遗赠人未死亡,遗赠未发生法律效力,不能作为受遗赠方作出接受遗赠意思表示的开始计算时间。被继承人赵焕钰于2021年2月5日去世,原告赵某强于3月5日向被告赵某2作出接受遗赠财产的明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被告赵某2认为原告赵某强作出接受遗赠的意思表示超过六十日的抗辩,不予采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规定“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 “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赵焕钰名下的房产,是赵焕钰与李永芝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永芝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归赵焕钰所有,另一半作为李永芝的遗产,因其未留有遗嘱,应当由其法定继承人赵焕钰、赵某1、赵某2三人按法定继承平均分割,即每人1/6的份额,这样赵焕钰共享有涉案房屋4/6的权属份额,赵焕钰自书遗嘱中处分了他人的份额,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综上,在扣除赵某2、赵某1的权属份额后,涉案房产的剩余部分的份额(4/6)才可以按照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原告要求按照遗赠协议继承涉案房产的请求应予支持,但只能继承赵焕钰应有的4/6的权属份额。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规定“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原告赵某强主张涉案房屋所有权,被告予以认可,但双方未对房产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应按涉案房产评估价值分别对被告赵某2、赵某1按照1/6的比例进行折价补偿。被告赵某2认为涉案房屋的房产证的面积与实际不符,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提出对涉案房屋面积进行测绘,因该测绘申请不是本案审理范围,依法不予准许。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60日内,作出接受或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典继承编、继承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国家、集体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认定该部分遗嘱无效。”

承办法官、编写人:陈丽

陈丽

【法官简介】 陈丽,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他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等方面,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行动自觉,在工作中始终以认真、专业、务实的态度和行动,争创一流业绩,始终坚持用心办案,用良知办案,用智慧办案,视当事人为亲人,理解群众对于纠纷解决的期待,理解纠纷解决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坚持多走一步路,多小一个办法,寻求最佳处理方案。2019年3月任职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以来,带领全庭同志精诚团结,攻坚克难、共审结各类家事案件1825件,结案率百分之服判息诉率98%,无一上访、无一缠诉案件,维护了家庭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先后被评为“三零”优秀法官、“市级办案能手”、“三八红旗手”、“和谐家庭”荣誉称号,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多次被区委、区政府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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