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原告张某诉被告桂某探望权纠纷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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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2日 | ||
贯彻实施民法典“五个一百活动” 原告张某诉被告桂某探望权纠纷案 --探望权行使过程中的未成年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 【裁判要旨】 我国婚姻法对探望权的规定比较原则,“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法院在确定探望方式时,不仅要考虑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现,还有注重保护未成年人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并兼顾安全性和便利性。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2021)鲁0811民初9900号(2021年7月19日)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向任城法院起诉称:1.判决准予原告每周探望婚生女张某卿一次,每周五下午6点接张某卿,每周六晚8点送至被告处;2.如遇原告或张某卿特殊原因未能在该时间段探望,则原、被告另行协商探望时间;3.国家法定节假日及寒暑假时间,原告享有与张某卿共同相处一半时间的权利。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05年9月7日婚内生育一女张某卿。于2006年元月10日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张某卿由被告抚养,并约定原告享有探望权。离婚后至今天,被告及其父母均以各种理由、借口,阻挠原告探望张某卿,并于离婚后某年在被告家门口拨打110将原告带走,致使原告与张某卿一直不能见面,被告及其父母的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探望孩子的合法权益,对原告与张某卿的父女感情产生了巨大负面影响。为了孩子健康成长,拥有一份完整的父爱、母爱,特向贵院起诉,请求判决给予原告以上三条行使探望权的具体方式。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原告根据《婚姻法》第38条第2款的规定:“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特诉至贵院,恳求法院判如所请。 被告桂某辩称,对原告探望孩子的要求无异议,被告愿意配合原告探望孩子,但至于孩子想不想见被告干涉不了。原告要求的具体的探望方式被告不同意,需征求孩子的意见。开学以后孩子上高中,频繁探望会会影响孩子学习。 任城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张某与被告桂某原系夫妻关系,于2005年9月7日生育一女张某卿。2006年1月10日原、被告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婚生女儿由女方抚养,女方承担孩子的一切费用,男方可以探望孩子,但未明确具体的探望时间和方式。婚生女张某卿,现年15周岁,跟随被告生活。2021年7月7日原告张某以多次要求探望孩子无果为由诉至法院,请求法院支持其诉讼请求,被告桂某表示愿意配合原告探望孩子,但无法干涉孩子意愿。原告可以提前与其沟通,再与孩子沟通后,约定一个地方探望。 【裁判结果】 一、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月起,原告张某对婚生女张某卿享有探望权,每月(不含寒暑假期间)探望两次,分别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9时将婚生女张某卿从被告桂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下午6时送回被告处,被告桂某负有协助义务; 二、暑假期间原告张某可将婚生女张某卿接走共同生活十日,被告桂某负有协助义务; 三、寒假期间,原告张某可将婚生女张某卿接走共同生活五日,被告桂某负有协助义务; 【案例张读】 探望权是为保护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而设立的一项权利。旨在满足父母对未成年人的关心、抚养、教育的需要,增进未成年人与至亲之间的情感沟通,在确定探望方式时,不仅要考虑保障探望权的顺利实现,还要注重保护未成年人的身份利益、人格利益、情感利益,并兼顾安全性和便利性。法院在确定探望的时间和方式上,应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且不影响子女的正常生活和学习的角度考虑,探望的方式应灵活、多样、简便易行,具有可操作性,便于当事人行使权利和法院的有效执行。 本案中原、被告婚生女尚未成年,父母离异势必会对其心理造成创伤,原、被告均应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成长角度出发,加强沟通与交流,妥善处理,让孩子在充分享受父爱及母爱的环境中健康成长。被告作为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必然在精力、体力和经济等方面有较多付出。原告应充分理张和体会被告及其亲属在抚养孩子方面所付出的艰辛,主动而积极地加强与被告和孩子的沟通与交流。被告亦应珍惜每次沟通交流的机会,为孩子健康成长做出努力。随着孩子年龄的增长,原告作为父亲对孩子的成长教育也会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故原告提出探望婚生女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具体探望时间和方式,本院本着既考虑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又增加孩子同父亲的沟通交流,减轻孩子因父母离异而产生的家庭破碎感和亲情缺乏感,且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原则。对原告而言,与婚生女张某卿多年未见,感情生疏,感情的培养须以时日,故在探望过程中,要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要尊重未成年子女的感受,应当站在孩子的角度考虑问题,采取循序渐进的方式培养和进一步增进父女感情。本院酌定具体方式为每月(不含寒暑假期间)探望两次,分别于每月第二周、第四周周六上午9时将婚生女张某卿从被告桂某处接走进行探望,下午6时送回被告处,被告桂某负有协助义务;暑假期间,原告可将婚生女张某卿接走共同生活10日,被告桂某负有协助义务;寒假期间,原告可将婚生女张某卿接走共同生活5日,被告桂某负有协助义务。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判决。” 承办法官、编写人:陈丽 【法官简介】 陈丽,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他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等方面,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行动自觉,在工作中始终以认真、专业、务实的态度和行动,争创一流业绩,始终坚持用心办案,用良知办案,用智慧办案,视当事人为亲人,理张群众对于纠纷张决的期待,理张纠纷张决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坚持多走一步路,多小一个办法,寻求最佳处理方案。2019年3月任职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以来,带领全庭同志精诚团结,攻坚克难、共审结各类家事案件1825件,结案率百分之服判息诉率98%,无一上访、无一缠诉案件,维护了家庭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先后被评为“三零”优秀法官、“市级办案能手”、“三八红旗手”、“和谐家庭”荣誉称号,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多次被区委、区政府嘉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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