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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原告王某敏等诉被告王某民2等被告继承纠纷案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2日

贯彻实施民法典“五个一百”活动

原告王某敏等诉被告王某民2等被告

继承纠纷案

——死亡抚恤金、丧葬费如何分割

【裁判要旨】

死亡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是对被继承人直系亲属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丧葬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后事支付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范围,均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因此抚恤金、丧葬费系非夫妻共同财产,也非遗产,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并无明确规定, 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或家庭成员中进行分配。

【案件索引】

一审: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6726号(2021年7月6日)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王某靖和第一任妻子黄某云共生育五名子女,分别是长女王某敏、次女王某民1,长子王某民2、次子王某民3、三子王某东。王某民1于2017年9月28日去世,共生育三名子女,分别为王某军、王某建、王某梅。被继承人王某靖和第二任妻子王某华生育六名子女原告王某1、王某2与被告王某民3、王某苓、王某秋、王某红。被继承人王某靖于2014年8月3日去世,王某华于2019年1月12日去世。

另查明,济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发放死者王某靖丧葬费1000元、抚恤金158430元,共计159430元,支出64038元,剩余95392元,在被告王某苓处保管;发放王某华丧葬费、抚恤金共计217894元、工资等收入38047.5元,共计255941.5元,合理支出为101728元,余款154213.5元,在被告王某民3处保管。

再查明,某小区1的房产登记在王某苓名下,某小区2的房产登记在王某红名下。原被告对抚恤金、丧葬费、房产的分配协商未成,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对上述财产依法分配。

原被告双方对上述财产的分配,协商未果,形成纠纷,原告诉至本院,要求请求依法继承、分割上述财产。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撤回对房产分配的诉讼请求,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裁判结果】

一、保管在被告王某苓处的被继承人王某靖的抚恤金95 392元,由原告王某敏、王某民3、王某东、被告王某民2分别分得7 949元,原告王某军、王某建、王某梅每人分得2 649元,原告王某1、王某2及被告王某民3、王某苓、王某秋、王某红每人分得9 274元,被告王某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保管在被告王某民3处的被继承人王某华的抚恤金及存款款154 213.5元,由原告王某1、王某2及被告王某民3、王某苓、王某秋、王某红每人分得25 702元,被告王某民3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案例解读】

抚恤金应该如何进行分配

一、抚恤金的性质。抚恤金是被继承人死亡后取得,不是死者生前的财产,因此它不是遗产,不能继承。抚恤金是是对死者亲属的物质上的补助和精神上的慰籍。丧葬费是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死者亲属处理后事支付的一种补助,属于遗属津贴范围,均发生于被继承人死亡后,因此抚恤金、丧葬费系非夫妻共同财产,也非遗产,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二、抚恤金的分配主体。对于抚恤金的分配问题,关键是如何认定亲属的范围。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目前我国法律对于抚恤金的分配并无明确规定, 司法实践中可参照遗产的法定继承,在第一顺位继承人中或家庭成员中进行分配,即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

三、抚恤金的分配原则

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再行判决。首先扣除为死者的后事花费,剩余部分以平均分配为原则,同时还需要综合考虑与死者生前的亲疏关系,是否共同生活和彼此抚养,对死者生前收入的依赖程度等因素。

抚恤金不是遗产,不适用代位继承,但如果死者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与被继承人关系密切(共同生活、有扶、抚养关系等),可以适当分得。

本案继承人之间平均分配为宜。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条规定:亲属,包括配偶、血亲和姻亲。

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为近亲属。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为家庭成员。

承办法官、编写人:陈丽

陈丽

【法官简介】 陈丽,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一级法官。他在遵守党的政治纪律等方面,立场坚定,态度鲜明,行动自觉,在工作中始终以认真、专业、务实的态度和行动,争创一流业绩,始终坚持用心办案,用良知办案,用智慧办案,视当事人为亲人,理解群众对于纠纷解决的期待,理解纠纷解决对于当事人的影响,坚持多走一步路,多小一个办法,寻求最佳处理方案。2019年3月任职家事少年综合审判庭庭长以来,带领全庭同志精诚团结,攻坚克难、共审结各类家事案件1825件,结案率百分之服判息诉率98%,无一上访、无一缠诉案件,维护了家庭稳定,促进了社会和谐。先后被评为“三零”优秀法官、“市级办案能手”、“三八红旗手”、“和谐家庭”荣誉称号,荣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多次被区委、区政府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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