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胡某诉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
||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8月12日 | ||
贯彻实施民法典“五个一百活动” 胡某诉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案 --解除婚约后彩礼的返还
【关键词】婚约 彩礼返还 【裁判摘要】 在婚约关系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关于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介绍人是知情人,也是见证人,其陈述的情况是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中重要的证据之一。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案件索引】 一审: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21)鲁0811民初4068号(2021年5月10日) 【基本案情】 原告胡某与被告褚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胡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返还订婚彩礼金66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7月,经媒人李某某、刘某某介绍,我与被告相亲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并交往一年余。2019年12月,原、被告双方按当地农村习俗举行了订婚仪式,原告经媒人给付被告彩礼钱66000元。后在相处过程中,因原、被告性格不合,被告于2020年11月提出分手。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彩礼,被告拒绝返还。被告的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且66000元彩礼已造成原告生活困难,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十条“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予以支持”的规定,诉请法院依法判决。 被告褚某某辩称,我只收到了31800元彩礼金,而不是66000元。是原告于2020年11月提出的分手,不是我提出的。我们定好娶亲的日子后,女方根据习俗头天请客,男方第二天请客。我们在请客当天通知宴请所有的亲朋好友,之前不知男方已经把他们定的饭店退了。在亲朋好友走了之后,我们联系不到男方,他不接电话,一天之内只回了两三个短信,在短信中也未说要分手或取消婚礼,我们向原告所定的饭店打电话询问后才知其已经把饭店退了。在此期间,影楼跟妆多次给我打电话确定跟妆时间,我询问男方什么时间去,其说2020年11月2日去跟妆,之后其与影楼跟妆都没再和我联系。2020年11月1日,我们通知了媒人,想问清楚事情的缘由,原告亲属和媒人于当天晚上一块到我家说找到原告之后再给答复,之后我们就没收到男方的回信。原告在我这边请完客后提出分手,给我造成了非常大的名誉和精神损失,这个损失谁来承担,所以我不同意返还彩礼钱。 法院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于2019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后确立恋爱关系。双方于2019年12月31日举行了定亲仪式,原告母亲赵某某在定亲仪式上交给被告褚某某一个手提袋,手提袋内有用红布包裹的彩礼金。赵某某当时未言明彩礼金的数额,被告褚某某亦未打开验看。2020年11月份,双方准备举行婚礼前几日,原告胡某提出解除婚约,二人分手,后因彩礼返还问题协商未果。原告胡某诉至本院,要求被告褚某某返还彩礼金66000元。被告褚某某称其收到彩礼金的数额为31800元,以原告胡某未给其说法及未解释为何解除婚约为由拒绝返还。 【裁判结果】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1)鲁0811民初4068号民事判决:一、被告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胡某彩礼25000元;二、驳回原告胡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判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被告褚某某已主动履行判决。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在婚约关系中,按照当地风俗习惯,关于双方的经济往来情况,介绍人是知情人,也是见证人,其陈述的情况是处理婚约财产纠纷中重要的证据之一。证人刘某某见证了给付彩礼的过程,但其对数额不知情,结合其与被告褚某某之母汪某某之间的电话录音及被告褚某某提供的银行交易记录,本院认定原告胡某给付被告褚某某的彩礼金额为31800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本院结合双方认识相处的时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解除婚约过程中的相关因素,综合酌定被告褚某某返还原告胡某彩礼金25000元。 【案例注解】 该案例涉及婚约解除后彩礼的返还,应结合双方认识相处的时间、未到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解除婚约过程中的相关因素综合考虑。关于彩礼返还的问题,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 承办法官、编写人:祝士业 【法官简介】 祝士业,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许庄法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
||
|
||
【关闭】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