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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11月22日

  买卖合同中未约定付款期限时诉讼时效起算点的认定

  ——桑某诉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裁判要旨

  买卖合同纠纷中,在单纯逾期支付合同款的情况下,如

  没有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且双方当事人事后不能就付款时

  间重新达成协议,则债权人有权随时向债务人主张欠款,诉

  讼时效从债权人向债务人进行催要时开始计算。

  基本案情

  桑某向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起诉称,原告桑某和被告

  某置业公司分别于 2011 年 10 月 19 日、2011 年 10 月 21 日及

  2012 年 5 月 22 日签署了四份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合同总价款

  为 542100 元。合同签订后,原告方依照合同约定履行了合同

  义务,并且向被告方开具了发票,被告方已经支付工程款 390

  000 元,尚欠 152 100 元。原告方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

  诉请:一、判令被告支付货款 152 100 元及利息(以 152 100

  元为基数,自 2013 年 1 月 17 日起至还清之日止,按照法律

  规定的利率计算);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某置业公司辩称,一、双方当事人之间确实存在买卖合

  同关系,但因合同时间较早,合同的履行情况及付款情况不

  清楚;二、原告方的诉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 年 10 月 19 日

  至 2012年 5 月 22 日,原告桑某与被告某置业公司共计签署

  建筑材料买卖合同四份,因茌平一诺工程项目建设需要,被

  告某置业公司向原告采购防火防盗门,四份合同内容基本一

  致,每份合同的数量及合同总价款不同,四份合同的总价款

  共计 555340 元。合同约定:安装完毕验收合格后付到全部货

  款的 80%,备案验收完成并通过消防等部门验收后付到全部货

  款的 95%,剩余 5%为质保金,如无质量问题,一年后无息返

  还。如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而给对方造成损失,视为违约,

  购买方应当承担因此造成的全部损失。

  合同签署后,原告桑某按照合同约定向被告某置业公司

  发送了货物,并开具了相应的增值税发票。被告某置业公司

  仅支付了部分货款,剩余货款 152100 元至今未付。2020 年 6

  月 19 日,桑某通过微信向某置业公司的会计王某催要货款,

  在被告方认可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王某在微信中向桑某回复,

  合同价为 542100 元,已经支付货款 390 000 元,未支付货款

  为 152100 元。2020 年 11 月 9 日,某置业公司就桑某发送的

  催款函向其发送回复函一份,回复函显示:“我公司已经收

  到你的催款函,关于催款函中提到的茌平一诺-绿苑防火门工

  程款付款情况,我公司的意见是按照约定及最终审定值与公

  司财务对接清楚,复收款明细及双方认可的剩余工程款数额,

  待上报公司审核盖章后,再函告你方,请耐心等待”。此后,

  原告方催要剩余货款未果。

  裁判结果

  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判决如下:一、被告聊城某置业

  发展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桑某支付货款 152

  100 元及利息(自 2020 年 6 月 19 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

  LPR 的 1.5 倍计算);二、驳回原告桑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

  案例解读

  诉讼时效制度,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

  丧失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又或者是指债权

  人怠于行使权利的期间持续到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即归

  于消灭的制度。在法定期间内提起诉讼,即诉讼时效期间,

  权利人在该期间内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以国家强制力保护其债

  权。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权利人又无证据证明存在中止或

  中断的法定事由,权利人即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国家强制

  力保护其债权的权利。诉讼时效制度的本质在于通过督促权

  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公平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

  会秩序的安定。关于诉讼时效期间、诉讼时效期间起算及诉

  讼时效期间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

  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

  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

  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

  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对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之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

  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

  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

  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

  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本

  案中,案涉建筑材料买卖合同签订于 2012 年前后,但是合同

  中并没有记载明确的交货时间及付款时间,合同的履行并不

  能通过合同文本直接计算得出,同时,被告方并未提交证据

  证明其应当支付货款的时间为 2013 年,因此,其在此基础上

  主张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缺乏事实和法律

  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条 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

  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

  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

  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

  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

  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

  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生效后,

  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

  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

  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一条 当事人就

  有关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前条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

  用下列规定:

  (一)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

  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

  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

  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二)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

  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

  依照规定履行。

  (三)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

  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

  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

  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

  方式履行。

  (六)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由债权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

  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

  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

  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

  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

  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

  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

  一审独任审判员:甄 伟 书记员:白冰冰

  编写人:聊城市茌平区人民法院 甄 伟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廷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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