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直接起诉方式解除合同时合同解除时间的认定
——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与青州市禾
某棚业有限公司、袁某某合同纠纷案
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明确,民法典施行
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
合同的,人民法院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
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基本案情
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某
某村委会)诉称:1.解除某某村委会与青州市禾某棚业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禾某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2.禾某公司返还工
程款 1041932.50 元并支付违约金 180386.50 元;3.诉讼费用由
禾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 年,某某村大棚建设作为政
府采购项目公开招标,禾某公司中标。2019 年 1 月 2 日,双方
签订农业大棚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禾某公司进场施工,某某
村委会支付 141932.50 元工程款,但禾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时间
竣工,无故停工至今。后某某村委会发现合同约定大棚顶高 6.50
米,禾某公司实际承建的大棚高度 5.65 米。为此,某某村委会
于 2020 年 7 月 27 日书面通知禾某公司继续施工整改,禾某公司
于 2020 年 7 月 30 日回复表示不再履行合同,要求解除合同。为
防止损失扩大,某某村委会同意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但禾某公司
应返还已付工程款 1041932.50 元并承担违约金 180386.50 元。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涉案项目经招投标,禾
某公司中标。2019 年 1 月 2 日,某某村委会作为甲方、禾某公
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一份,对工程的名称、内容、
合同金额、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予以约定。该合同所附全费用
清单报价明细表约定 5 个大棚的顶高均为 6.50m。合同签订后,
禾某公司进场施工,但未施工完毕。
某某村委会已付工程款 1041932.50 元。此外,某某村委会
主张另行支付 20 万元回填土款即土款和机械平整费,加上已付
的 1041932.50 元,已超过合同额的 60%。禾某公司主张 20 万元
回填土款系袁某某以回填土的名义索取的回扣以用于个人还债,
并提供袁某某与董某于2019年1月25日的通话录音拟证明该事
实。
禾某公司修建的大棚棚高5.50米(不含高度1米的卷帘机)。
某某村委会主张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大棚顶高 6.50 米,禾某公司
修建的大棚棚高不符合合同约定,其于 2020 年 7 月 24 日向禾某
公司发送通知一份,要求禾某公司在接到通知后 7 日内前来翻工。
禾某公司于2020年7月30日向某某村委会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
陈述某某村委会未按时付款至60%,未及时支付工程款时间太长,
合同目的无法实现,通知某某村委会解除合同,自本通知到达之
日合同解除。庭审中,禾某公司进一步明确其主张,仅同意解除
政府采购合同尚未履行的部分,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不存在解除
的问题。
关于大棚棚高的计算方式,双方陈述不一。禾某公司主张其
按照图纸及政府采购合同所附全费用清单报价明细表的要求修
建大棚,棚高符合合同约定,棚高自从地面到顶端包括卷帘机部
分的总高度为 6.50 米,不含卷帘机的棚高为 5.50 米,卷帘机作
为大棚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其高度应计算在棚高内。对此,禾某
公司提交大棚图纸一份为证,主张涉案工程招投标前已将图纸交
付袁某某,袁某某同意按图纸施工,袁某某、艾某与董某 2018
年 11 月 18 日的通话录音也可证实二人均已经看到图纸,董某与
艾某 2019 年 3 月 11 日的通话录音可证实董某认可顶高是 5.50
米。
某某村委会、袁某某对图纸不予认可,主张系禾某公司自行
制作,没有某某村委会盖章或工作人员签名认可,招投标及施工
过程中均未见过该图纸,且双方在 98 号案件【双方因同一纠纷
形成的前期诉讼,案号为(2020)鲁 0113 民初 98 号】中均认可
涉案工程无施工图纸,施工系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合同附件、
全费用清单报价明细表进行,否认通话录音的证明目的。对此,
某某村委会提交 98 号案件中 2019 年 10 月 18 日的庭前会议记录
一份。在该庭前会议记录中,禾某公司有“工程没有图纸”的陈
述。袁某某对此无异议。禾某公司主张其当时表述不准确,应系
没有找到图纸。某某村委会并主张,大棚顶高及肩高跨度均是限
定大棚内空间的数据,顶高应系大棚内部的最高端,而非大棚外
部的卷帘机高度,禾某公司提交的图纸与其陈述曾交付袁某某的
图纸内容不一致,录音显示图纸为棚头的效果图,而非大棚的剖
面图。
禾某公司主张政府采购合同无效,袁某某明知禾某公司不具
备投标资格,缺乏相应的资质及业绩,仍亲自安排并让禾某公司
中标,违反招投标法和招投标实施条例。
裁判结果
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 2021 年 1 月 21 日作出(2020)鲁
0113 民初 3725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济南市长清区平
安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会与青州市禾某棚业有限公司于
2019 年1 月 2 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于 2020 年 10 月 14日起解
除;二、青州市禾某棚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
付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员违约金 180
386.50 元;三、驳回济南市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某某村民委
员会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案例解读
在合同纠纷中,关于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诉讼或仲裁方
式主张解除合同的情况下,合同自何时解除这一问题,《民法典》
施行前的法律、司法解释均没有明确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
十五条第二款对此类情况作出了明确规定,即“当事人一方未通
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
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该款明确了以直接起诉或申请
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时,如何确定合同解除时间。我国对合同解
除时间的确定系采通知到达的立法模式,即对方知晓解除权人解
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时间即为合同解除的时间。以通知方式行使
解除权的,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以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
的方式行使解除权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
达对方时解除。上述解除时间的确定是以当事人在表达解除合同
的意思表示时享有解除权,即约定或法定的解除条件已经成就为
前提。倘若当事人通知对方解除合同时,解除条件并未成就,对
方当事人表示异议,后一方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在起诉状副本
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合同解除的条件已经成就,则合
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本案中,某某村委会与禾某公司于 2019 年 1 月 2 日签订的
政府采购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
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禾某公司关于案涉政府采购
合同无效的抗辩主张,法院不予采信。禾某公司所建大棚棚高不
符合合同约定,并在某某村委会要求其翻工整改时明确表示不再
继续履行该合同,导致某某村委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目的无法
实现,故某某村委会要求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合理合法,法院予
以支持。关于案涉政府采购合同的解除时间,《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
定,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
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
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当
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
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
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本案起诉状副本
于 2020 年 10 月 14 日送达禾某公司,故案涉政府采购合同应自
此日起解除。
相关法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
力的若干规定》第十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
而直接以提起诉讼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适用民法典第五百
六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二款 当事人
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
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
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一审独任审判员:侯 永
法官助理:尚然然 书记员:郑 艺
案例编写人: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 尚然然
审定人: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芦 强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军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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