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离婚率持续上升,很多夫妻在离婚过程中,最烦恼的不是财产,而是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是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亮点之一,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能够缓和离婚夫妻双方矛盾,让孩子还能够在双方父母的陪伴下成长,最大限度实现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
基本案情:
甲与乙系经人介绍认识,于2016年登记结婚。2017年6月,两人育有一女丙。婚后双方缺乏交流与沟通,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甲认为夫妻关系彻底破裂,诉至法院,要求与乙离婚。乙同意与甲离婚,但就孩子丙的抚养问题双方出现分歧。
裁判结果:
经曲阜法院宫同科速裁团队调解,甲与乙就孩子丙抚养问题达成协议,双方约定轮流抚养孩子丙,抚养期间的抚养费自行承担。
裁判要旨:
离婚纠纷中,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的确定应坚持未成年利益最大化原则。在父母双方抚养条件、抚养能力相当,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由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八条规定,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直接抚养子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法官简介
宫同科,1971年4月出生,立案庭副庭长,二级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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