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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典】死亡赔偿金等可以参照遗产处理,由代位继承人依法主张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1年08月10日

  死亡赔偿金等可以参照遗产处理,由代位继承人依法主张

  

  【裁判要旨】

  侵权死亡赔偿应当包括相关财产损失、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赔偿等部分。虽然该部分赔偿系被侵权人死亡后才产生的,但其具有物质的财产属性,参照遗产处理由相关代位继承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有利于体现死者财产在血亲家族流转的基本人文关怀,有利于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亦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反之,则容易助长“有损不赔、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理念相悖。故在被侵权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被侵权人的兄弟姐妹均先于被侵权人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

  【基本案情】

  2020年06月28日19时10分许,甲某驾驶鲁H***2小型普通客车沿国道104由南向北行驶至国道104,584XM+200M处时,与顺行左转弯的宋某某驾驶的三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乙某受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两车不同程度受损。曲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甲某、乙某均承担事故同等责任。鲁H***2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某保险济宁公司投保交强险和5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乙某生前无配偶、子女。其父母均在事故发生前去世。乙某的兄弟姐妹为:乙某田、乙某德、乙某兰。乙某田、乙某德、乙某兰均在事故发生前去世。乙某田有女三人:原告乙某荣、乙某珍、乙某维。乙某德有女一人:原告乙某惠。乙某兰有二子二女:乙某芹、乙某平、乙某江、原告乙某华。因赔偿问题协商未果,五原告诉来本院。

  【裁判结果】

  2021年4月29日,曲阜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一、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五原告110968.96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二、被告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五原告293476.25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付清;三、驳回五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2021年7月28日,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可以看出《民法典》将代位继承法律界定范围扩大到了甥、侄(女)。本案虽然事故发生在《民法典》实施前,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本案中,虽然死亡赔偿金等部分赔偿系被侵权人死亡后才产生的,但其具有物质的财产属性,参照遗产处理由相关代位继承人向侵权人主张赔偿被继承人因交通事故死亡后产生的死亡赔偿金等,有利于体现死者财产在血亲家族流转的基本人文关怀,有利于倡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重视亲情的良好风尚,亦符合中国社会老百姓的基本伦理道德和公平正义的司法理念;反之,则容易助长“有损不赔、撞了白撞”等不良价值导向,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司法理念相悖。本案被侵权人无第一顺序继承人,且被侵权人的兄弟姐妹均先于被侵权人死亡的,其兄弟姐妹的子女可以作为代位继承人,向侵权人主张侵权责任。故人民法院根据法律规定和事故责任进行了判决,在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予以维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条、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条。

  【法官简介】

  

  周祥云  曲阜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民一庭党支部书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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