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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认定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10月19日

  离婚后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实际抚养子女期间,要求另一方支付抚养费的认定

  ——原告赵某甲、赵某乙与被告张某某抚养纠纷一案

  裁判要旨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在已有生效法律文书对抚养关系进行确定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抚养义务的行为,应予否定。一方在行使探望权期间实际抚养子女,以子女和自己名义共同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在此期间的抚养费,在未举证证明已经足额履行支付抚养费义务且另一方拒不履行直接抚养义务的情况下,法院不应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赵某甲与张某某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生育女孩赵某乙。在离婚诉讼中,经人民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确认:女孩赵某乙由母亲张某某抚养,赵某甲自2016年10月起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直至孩子自立时止。赵某甲每月可探望赵某乙两次,张某某予以协助。调解书生效后,赵某乙随张某某生活,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赵某甲探望期间接走赵某乙共同生活,之后由张某某将赵某乙接回。2022年10月赵某甲接走赵某乙进行探望后称张某某失联,无法将赵某乙送回,为此以赵某乙、赵某甲为共同原告起诉请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要求张某某支付2019年5月至2021年1月以及2022年10月至今抚养期间的抚养费60000元及利息。

  裁判结果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一、原告赵某乙自即日起变更由原告赵某甲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负担抚养费1000元,自2023年6月28日至女孩年满十八周岁止,于每月30日前支付,每年12月30日为年度支付日;被告张某某对赵某乙享有探望权,在不影响赵某乙学习生活情况下,每月探望一次,原告赵某甲负有协助义务;二、驳回原告赵某乙、赵某甲的其他诉讼请求。

  赵某甲、赵某乙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该规定明确父母离婚不影响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强调父母对子女所必须承担的法定义务不因婚姻关系的改变而改变。在诉讼离婚情况下,父母双方未按法院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未直接抚养子女一方在探望期间实际抚养子女,实质上系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即便基于未成年子女利益考虑,以子女名义起诉要求另一方支付实际抚养期间的抚养费,实质上仍有违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法院不宜予以支持。本案中,关于赵某乙的抚养问题,已经人民法院生效民事调解书确认,双方就婚生女孩的抚养权及抚养费达成一致意见,而双方未严格按照调解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应予否定。离婚后,赵某乙无论实际随父或随母生活,均不能改变调解书确定的抚养关系。期间赵某甲接走赵某乙随其生活,系履行抚养义务的一种方式,应视为赵某甲对赵某乙的自愿抚养行为,赵某甲亦未举证证明张某某拒不履行直接抚养义务,应当自行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故对于赵某甲要求张某某支付代抚养期间的抚养费,不应予以支持。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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