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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刘某诉李某甲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23年08月01日

  李某、刘某诉李某甲等四人赡养纠纷案

  基本案情

  李某、刘某系夫妻关系,育有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子女四人,均已成年。刘某因病瘫痪,李某已83岁高龄,无力照顾刘某起居。李某、刘某诉至人民法院,请求四子女支付赡养费及养老院费用,并要求子女每月探望。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甲、李某乙、李某丙、李某丁作为子女,应当对父母进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及时照顾和护理患病的父母并提供医疗费用。人民法院经征询当事人意见及开展多方工作,妥善制定了两位老人的养老方案,并综合考虑四子女的赡养能力,判决:刘某的养老院费用和医疗保障费每月2700元,由李某甲承担一半,其他三子女分摊另一半,四子女每月各探望两次;李某的居家赡养费每月300元,李某甲承担一半,其他三子女分摊另一半并轮流照顾。

  典型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本案中,为了能让老人既老有所养,又不伤害其与子女之间感情,人民法院多次与老人及其子女沟通,组织其子女到村委现场调解,最终对养老机构的选择、赡养费、子女探望、老人生活起居照顾等形成了妥善方案,实现了情理法的有机融合,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彰显了孝老爱亲、老有所养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

  来源: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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