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成因及处理之初探
翟学军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关系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大局,农村土地制度是中国最基本的社会经济制度。党和国家历来高度重视“三农”问题,先后出台了若干政策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三农”问题的核心是农民问题,而农民问题的核心是土地问题,人民法院受理的涉农民事案件也多表现在因农村土地引起的纠纷。因此,在审理涉农民事案件中,应牢牢把握住农村土地这个核心,以司法手段切实维护好广大农民的土地权益。在涉农民事案件审判工作中,目前需要高度关注的是依法维护好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问题。土地承包经营权是维持农民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社会保障,是关系到农村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因此,依法加强对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司法保护,是人民法院涉农审判工作必须始终坚持的基本原则。要站在稳定农村社会和保障农民生存权的高度,依法制裁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违法行为,充分发挥好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经济发展、社会稳定的“储水器”和“解压阀”的重要作用。
伴随着农村工作改革的深入,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与日俱增,案件类型日益复杂,我院2012年共受理农村土地承包案件不足十件,而今年仅在上半年就受理了15件。
一、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引发的原因
(一)发包方违约
有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委置农民的利益所不顾,将他们所承包的土地随意收回、调整或擅自提高承包费、缩短承包期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村委在负责人更换后随意否认原承包合同效力、变更合同条款,或对标的物重新发包,从而导致纠纷的发生。有些村委明显违反民主议定程序,签订合同的随意性很大,造成不必要的矛盾纠纷出现。
(二)承包方违约
在土地承包合同履行过程中,有的承包户随意改变土地使用方式,甚至改变土地用途,挖坑取土、建池养鱼,建造房屋等,给土地利用造成永久性损害。有的承包方由于种种原因,在承包期内疏于经营管理,造成所承包土地长期大面积荒芜。
承包方拖欠承包费的现象非常普遍,有的承包人对发包人履行义务方面有意见,故意拖延不交。有的因经营不善造成缴费困难。有的双方在减少承包费方面进行过口头约定,后发包方更换负责人后不予认可,致使纠纷发生。有的因村委换届,集体事务无人管理,造成缴纳承包费不及时,从而造成履行合同违约。
(三)政府监管不到位
有些行政部门尤其是乡镇政府,不能依法有效的行使审批、登记和管理的权力,监管不到位甚至缺失,以致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在签订、履行过程中时有纠纷出现,对村委干部也缺乏必要的规范指导,造成合同订立和履行中失误频出。
二、解决纠纷的原则、对策及建议
土地是农民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和生活保障。农村土地问题是事关广大农民社会保障、农村社会稳定、农业经济发展的重大问题。稳定和完善土地承包关系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业发展和保持农村稳定的制度基础。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土地权利是广大农民安身立命的根基,关系到广大农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等基本人权,也关系到我国的政局的稳固。保护和稳定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是保障农民安居乐业、维护农村社会稳定和促进农业经济发展的关键。土地问题一旦产生纠纷,就会出现“一人诉讼,多人观望”。一起诉讼案件解决不好,就会出现连环诉讼,产生群体性案件。
(一)对策
1.公正、及时、认真审理每一起土地承包纠纷案件,保护合法有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支持承包人依法经营土地,维护农民的正当权益,对违法破坏土地经营承包权、擅自中止、毁约等行为依法制止,切实维护土地承包合同的严肃性。在具体审理过程中,注重“调判结合,调解优先”的原则。主动使用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纠纷解决机制,积极与当事人包括村民、村委会、农业经管部门等协调沟通,尽量调动各方面力量多元化解纠纷。在调解不成的基础上,合法、合理、公平公正的做出判决,并且注重案件审理效率,以尽快使当事人从诉讼中解脱出来,不误或少误农活,保证农业生产。
2.适当使用情势变更原则,公正界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增强审判的社会效果。对历史的原因或政策性原因引起的合同,不能简单地以签订合同不完全符合法律规定、权利义务失衡为由宣布无效,造成高成本的善后处理工作的发生。应该以促进生产、承认有效为原则,保护合同的履行,维护土地生产现状,不中断、不损害土地生产。为救济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失衡现象,适用合同法中的公平原则,可以情势变更为理由,调整承包期限,变动承包费数额,以化解矛盾,消除纠纷。
3.积极开展普法活动,有效进行法制宣传,利用好乡镇的综治平台,增强广大农民的法制意识,提高农民尤其是农村干部的的法律素质,以尽量避免在合同签订上出现失误、在履行过程中出现违约问题。
(二)建议
1.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尤其是乡镇政府,要依法规范履行审批手续和管理权限,加大对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的监管力度。尽量杜绝无效合同的出现,避免损害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发生。
2.根据息陬法庭实际,尽快建立起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解决机制,让基层调解组织,提前介入处理。由于我院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都集中于息陬法庭办理,下一步要适时建立起与王庄法庭、陵城法庭及相应的诉调对接机构进行有效沟通。
由于土地承包案件双方当事人均为农民或农村集体组织,涉及地域广,当事人诉讼成本相对增大。为减轻农村老百姓的诉讼成本,争取矛盾和解,加之此类案件固有特点,常需要审判人员来回奔波,或实地勘验。但由于审判工作特点及人员构成情况,时感分身乏术,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案件的审理效果。此种情况也应在下一步工作中努力克服。
3.在可能的情况下,可由市政府法制部门牵头,与各乡镇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建立起一种联席解决纠纷机制,并使之常态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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