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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商场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调研
  • 作者:曲阜市人民法院发布时间:2015年05月13日

  关于商场销售侵犯知识产权商品的调研

  4月26日又是国际知识产权日。借此时机,我院民三庭将这两年的知识产权案件审理工作做了总结,自2014年受理部分知识产权案件以来,至今共受理40起涉及侵犯商标权、著作权等纠纷案件,其中涉及到销售侵犯商标权、著作权商品的案件有39件,仅有一件是企业字号侵犯商标权的案件。而且在39件案件,有部分商家已经被诉3次以上。这种现象足以引起了曲阜大小商户的关注。如何有效避免供货商、承租商带来的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纠纷,值得我们曲阜的商场、超市认真思考。

  一、侵权索赔的依据

  “产品又不是我们制造的,为什么找我们要啊”、“他们就是来讹钱的”······此类声音在审理过程中经常听到。我们在审理过程中做了大量工作来扭转被告的这种心态,不断向他们释明相关的法律规定。

  因商场一般不生产商品,其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主要是通过销售侵权产品或因承租摊位的承租商销售侵权产品而引发。其所侵犯的知识产权不同,商场须承担侵权责任的法律依据就不同。总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的“侵害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现有案件类型中的所侵犯的几种知识产权所依据的具体法律规定如下:

  1、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根据我国《商标法》的有关规定,未经注册商标专用权人的许可,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亦侵犯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只有在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并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才能免除赔偿责任。

  2、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规定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般情况下会同时构成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和不正当竞争,像烟台“三环”锁、“红双喜”、“九阳”、“苏泊尔”这几组案件均属于此类情况。

  3、根据《著作权法》相关规定,未经许可销售使用他人享有著作权的美术作品作为装潢的商品,侵犯了著作权人对该美术作品所享有的发行权,不能提供涉案商品具有合法来源的证据,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责任。此类行为目前最多的就是涉及到“喜羊羊和灰太狼”、“熊出没”、“大头儿子和小头爸爸”、“阿狸”、“腾讯QQ”等一系列的卡通形象的私自使用,这种未经许可授权,在食品、玩具、文具等商品上印刷此类卡通形象,均侵犯了著作权中的发行权。

  二、如何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索赔的法律风险

  法律为保护善意当事人,对非恶意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也限定了一定的免赔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六条规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七十条也有类似的规定。从上述法律规定中,可以得知侵权但免责的条件有两个:一是不明知,即主观上不存在恶意。也就是说如果销售商明知销售的属侵权产品,但进货时约定如被追究侵权责任由供货商承担赔偿责任的,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无法对抗知识产权权利人的侵权索赔。二是能够提供该产品具有合法来源,以便权利人从源头上找到侵权人追究其侵权责任。这两个免陪条件对销售者的要求特别的严格,一般而言只有在专门的代理商或经销商处进货,结果商品侵权的才有可能免赔,而且还要确保代理商或经销商是合法的、有代理资格的才可以。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可以从以下几方面出发,从而使商场做到有效避免知识产权侵权索赔。

  1、商场要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首先进货时要与供货商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在建立供货关系时就要求对方提供知识产权合法有效的证明文件或者是有效的授权文件,如果供货商非直接的代理商的,也要要求对方提供其所售商品合法来源的证明文件。接到货物后也要抽查产品的商标标示,如卡通形象的使用,在商品上会有授权商的标注。对所售的可能引发纠纷的商品的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也要进行检索,如中国商标网,实现在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态的监控。对发现知识产权状态不符的要及时撤柜,与供货商沟通,保障知识产权不受侵犯。

  2、对于商场中的承租商,商场也要同他们签订知识产权保护合同,要求他们销售商品必须是有合法来源的授权商品。如果是某商品的专柜,要查看对方证明文件或授权文件。也应与其约定有权要求其停止销售涉嫌侵权的商品。同时商场也要在经营过程中定期对承租商的商品进行查看,检查其所售商品的知识产权状态。商场也可以要求承租商向商场交纳一定数额的知识产权保证金,来促使承租商加强对商品的知识产权审查。

  3、对于商场中的承租商以及规模较小的个体工商户,因其规模小,进货渠道不固定的特点,其自身就要强化注意义务,首先要规范进货渠道,不能单纯的看哪家便宜进哪家的,也要看是否是正规的商家,尽可能的查看他们相关证明文件,或者同他们签订知识产权承诺书,让他们保证是正品,如存在侵权问题,由供货商承担责任。同时也要留存正规的进货单据,以便后来的责任的追究。其次,此类商家因规模小,进货量少,尽量对所售的可能涉及侵犯知识产权的商品定期进行自我筛查,可以从以下几点上看:是否是“三无产品”,这种的肯定是侵权商品,此类最广泛的发生在玩具上,尤其是毛绒玩具之类的。再看生产厂家、生产地是否真实,像印刷有卡通形象的是否有授权商的标记等等,这些都可以初步鉴定商品是否侵权。

  综上,只是我庭在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过程中的感悟,希望能对大小商户在以后的经营过程中起到一定的作用,能把知识产权保护的意识渗透到我们的经营过程中,起到自我净化市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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