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现状分析
2012年以来,我院少年审判庭立足审判本职,创新工作思路,以教育和保护为立足点,以服务为延伸点,全面加强少年审判工作。现就我院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民商事案件的基本情况、特点,进行初步的分析,以期更好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推动我院未成年人保护工作顺利进行。
一、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2年10月至2014年12月,我院共判处一审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3件15人,其中犯交通肇事罪2件2人,故意伤害罪2件2人,盗窃罪4件4人,寻衅滋事罪1件1人,非法拘禁罪2件4人,介绍卖淫罪1件1人,抢劫罪1件1人。判处未成年人罪犯13人,其中判处管制4人,占总数的30.8%;判处拘役1人,占总数的7.7 %;判处缓刑的8人,占总数的62.5%。重新犯罪率为零。
1、未成年人犯罪的特点
(1)犯罪类型多样,暴力性、侵财性明显。在所有案件类型中,有抢劫、盗窃、故意伤害、寻衅滋事、交通肇事等,其中盗窃、非法拘禁占很大比重。走上犯罪道路的未成年被告人尚未自立,经济多来源于父母,又过早踏入社会,受不良社会风气影响,往往因一时冲动,做事不计后果,采取过激手段,用暴力劫取钱财或盗窃他人财物。
(2)犯罪年龄低龄化。从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分布来看,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比较稳定,多集中在16至18周岁之间。
(3)新型犯罪有所增加。近两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从单纯的侵财、伤害等几类犯罪中,向多类犯罪转化和增多,如介绍卖淫等,在这类案件中,未成年人往往是从犯,受别人教唆,只是想不费劲而挣到更多的钱。另外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犯罪也不容忽视。
(4)低文化程度突出。未成年罪犯以初中肄业和初中文化程度居多,约占85%左右。由于文化程度低,其认识能力、理解能力、辨别能力差,直接影响到其人生观、世界观、价值观的形成,同时,由于他们文化程度低,自身免疫力差,容易感染上社会上各种“病菌”,沾染一些陋习。
2、未成年人犯罪的原因
(1) 自身的原因。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都是九零后,他们崇尚拜金主义、追求物质享受,人生观、价值观扭曲;道德品质低下、法律意识淡薄,对犯罪没有羞耻感,反而以此为荣;沉迷网吧,荒废学业等,都是在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主要的自身原因。
(2)家庭的原因。父母忙于生计、家庭残缺、家庭不睦使得未成年人缺乏应有的关爱和教育管理,游艺于社会;家庭过分溺爱娇惯,便得未成年人骄横跋扈,为所欲为;家庭经济条件差,造成未成年人心理失衡,加这生存能力缺乏,在经济拮据时铤而走险等是未成年人走上犯罪道路的家庭原因。
(3)学校的原因。现行教育体制下,学校片面的追求升学率,仅注重了学生知识的教育,却忽视了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对成绩差和问题学生关心教育不够,使部分“问题学生”过早辍学进入社会,加上与社会上不良青年接触,被引诱而走上犯罪道路。
(4)社会的原因。一是社会上拜金主义、享乐主义不良风气的影响,对未成年人有很大诱惑,羡慕奢华生活,特别是从农村来城市的未成年人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因得不到正面引导而最后犯罪;二是网吧、游戏厅、影视书刊中充斥色情、暴力等不健康因素,由于社会上缺乏强有力的监管,特别是对限制未成年人出入上述场所的监督力度不强,措施不到位,导致未成年人在上述场所沾染不良习气,走上违法犯罪道路。三是社会管理的职能部门没有形成合力,单打独斗,各行其事,存在着看似在管其实都不管的现象;四是社区矫正功能的丧失。虽然社区矫正已全面展开,但由于各种原因,社区矫正中心的管理失之于软,失之于宽,不能有效的对未成年人进行教育和监管。未成年人在缓刑期间并未得到很好的改造,从而重新犯罪。
二、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的基本情况
2014年,少审庭共审结93件涉少民事案件,其中变更抚养关系31件,抚养费18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27 件,人格权、身体权、生命权纠纷案件7件(校园伤害3件),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2件,名誉权纠纷1件,探望权1件,宣告失踪2件,分家析产1件,保险合同2件,土地承包经营权1件,结合审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综合调查分析如下:
涉未成年人抚养费、抚养权、监护权纠纷案件、探视权纠纷案件逐年递增。
(2)“闪婚闪离”引发子女监护抚养纠纷日益增多。近年来,“短婚族”、“闪婚族”、“速婚族”日益增多,“闪婚闪离”所引发的子女抚养纠纷逐年增多。
(3)涉未成年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呈逐年增多趋势。近年来,随着我国交通事业日益兴旺,机动车的数量大幅度增加,道路交通事故大量出现,未成年人因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也日益增多。驾驶二轮摩托车或者电动自行车是发生事故率的交通方式,案件中因事故受害的未成年人为1岁,个案涉及人数最多7人。
(4)校园伤害案件仍在增多。有的是在校内课堂上或课间休息期间,有的发生在校外学生上学或回家途中,最多的则是发生在上体育课期间。
(5)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出庭率低,通过上述93件未成人民事案件中未成年人出庭情况来看,不难发现大部分的诉讼由父母作为法定代理人参加,仅有3件未成年人被告出过庭,出庭率仅为3%。
2、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增多的原因:
(1)物价上涨、教育成本增加。随着社会经济状况的变化,物价的上涨,消费水平的提高,父母协议或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已不足以维持最低生活水平及教育费支出。夫妻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满足对方的一切要求,在抚养费方面宁可不要采取缓兵之计,等离婚目的达到后再起诉要求抚养费。
(2)校园市场化和管理难度加大。随着校园越来越市场化,校园内闲杂人员越来越多,导致学校管理难度加大,校园伤害导致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也增多。同时,随着学生体育运动的增加,学生在体育课期间受到的伤害也呈上升趋势。
(3)探望子女权利难以落实保障。夫妻因离婚矛盾重重,离婚后更是将对方视为“仇人”。离婚后,共同生活的一方将子女视为“私有财产”,甚至将探视孩子作为“筹码”制约对方。导致探望权难以实现,从而引发新的案件。
(4)未成年人自身特点导致。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发育尚不成熟,世界观、价值观、人生观均未形成,而且未成年人辨别是非、区分良莠的能力还很差,自我保护能力也不强,容易受社会上一些不良风气的影响,更易受到各种违法行为的侵害。未成年人自身的特点,决定了他们是社会上需要特殊保护的一个群体。
3、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审理中的问题
(1)非婚生子女抚养类纠纷中的亲权确认问题。近年来,同居、试婚,特别是婚外情现象屡有发生,由此带来最严重的社会问题之一是私生子女不断增加。私生子女在法律上被称为非婚生子女,是指合法婚姻之外生育的子女。对于非婚生子女抚养纠纷提起的诉讼,往往涉及亲子身份关系确认问题。司法实践中,就非婚生子女向法院提起追索抚养费纠纷而涉及非婚生子女的案件,通常是生父不承认亲子身份关系而拒绝支付抚养费。追索非婚生子女抚养费的前提是确定某男子为该子女的生父,而此类案件在诉讼中,被告一般不愿出庭,只是通过代理人在庭审中辩称“原、 被告没有任何关系,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谁主张、谁举证规则,原告证据不足,请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而原告往往仅向法院提供与被告同居的有关证据,很难提供非常有力的证据。但如果要求原告承担当事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子关系的全部证明责任,由于缺少被告的配合,亲子关系无法通过鉴定来确认,这在事实上等于加重了原告的证明责任。所以非婚生子女一方要求确认亲子关系的,只要其提出了明确的诉讼请求,并能够证明其生父和生母有同居和受孕的可能性的事实,就应当认定原告完成了其应负的举证责任。此时,被告如果否认原告的结论,应提供相应的证明,若其不能证明自己不是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法官认为有必要,可以要求其进行亲子鉴定。如果被告拒绝作亲子鉴定,法官可以根据查证属实并排除第三人为非婚生子女生父的证据,推定原告的诉讼请求成立。
(2)未成年人抚养费标准的确定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在具体操作上又规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分给付。负担二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加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按此规定,确定抚育费数额应以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的给付能力和当地平均生活水平为前提,这对有固定收入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有固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的职工来说,法院只要参照《意见》的规定即容易操作,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变化,单位效益的波动,职工收入的增减,《意见》规定的尺度就难以掌握,部分单位效益差,只发给职工基本生活费,部分单位工资、资金跟效益挂钩,收入波动幅度大。另外还存在着高收入更难确定等,如果这些新情况、新问题不加以解决就难以切实运用法律来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对有关抚育费内容未作具体规定,双方对子女负担的费用上产生争议。对于子女入学投资如何分担,及随着私立学校、自费学校增多,这些学校不仅要交公费还要增加额外的赞助费或自费上学费用。在处理这些问题上也存在争议。
(3)变更抚养关系纠纷案件存在的问题。近年来,引发抚养权变更的原因多样化,有的因子女抚养方拒绝或者阻挠限制另一方探视子女,另一方一怒之下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有的因为抚养子女的一方当事人再婚,对方担心孩子受到虐待而提出变更抚养权;有的因为双方离异后,抚养方因下岗失业、重大疾病等原因导致经济拮据无力抚养子女,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变更抚养关系;还有的因涉及子女就学、户口迁移及择校费用等,双方协商不成,从而引发纠纷。现在更多的表现为一方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协议放弃子女抚养权,短期内接着又主张抚养权。对于此类案件,若轻易改变离婚双方的协议,既不符合意思自治的法律理念,也违背婚姻法的立法宗旨。因此,在处理此类纠纷中,既要考虑父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也要考虑父母双方离婚协议的约定内容,对变更抚养关系应谨慎把握。
三、做好未成年人审判工作的设想和建议
1.探索对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实行专业化审判,将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按照案件类型,实行专业化审判,有利于法官从大量的同一类型的案件中,针对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总结经验,研究保护未成年人的审判方法,同时也有利于统一执法尺度。
2.积极参与学校的管理和法制教育活动。加强与学校的联系和沟通,通过开展法制副校长定期上法制教育课,以案释法,选择典型案件请师生旁听等多种法制宣传活动,配合学校抓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
3.发挥特邀陪审员的作用。有针对性对陪审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业务水平和教育能力,充分发挥妇联、共青团、教育、文化、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等特邀陪审员的专业特长,努力做好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工作。
4.建立法院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体制。法院要与妇联、共青团、街道以及关心下一代工作委员会建立法律上的衔接、沟通机制,将审判后未成年人的教育、跟踪、回访工作逐步交由上述部门开展,使法官专致力地做好未成年审判工作,解决法院案多人少的突出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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