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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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11月21日 | ||
关于小区共有部分收入分配的相关裁判规则5条
法条变迁说明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二条是关于利用建筑物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属的规定,是民法典中的新增条款。在这个信息爆炸、广告传媒覆盖率极高的时代,各色广告在我们生活中随处可见,但作为小区业主的你有没有想过,这些投放在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由谁管理,产生的收益都去哪了呢?生活中,大多数是小区物业管理公司和广告商之间签订协议并收取、管理广告费,而业主很难获得这部分利益。而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生效和实施,小区业主主张共有部分收益将有更加明确的法律依据。以下小编结合相关条文和案例供读者更好地学习本条内容。 裁判规则 1.物业公司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的收益应当归业主共有——无锡市春江花园业主委员会诉上海陆家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等物业管理纠纷案
5.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属于全体业主所有,业主有权知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李某与小区物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案案例要旨:物业服务企业除了可以根据物业服务合同提取相应比例的金额作为管理成本和报酬外,对共用部位的经营收益不具有处分权,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应该是全体业主所有的,业主有权知晓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的使用、经营和收益情况。来源:法信精选 司法观点 1.共有部分产生收益的归属 2.对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利用收入对于经济利益,法律上通常使用的是“收益”而非“收入”。比如,《民法典》第240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收益是指通过占有、使用财产等方式取得的经济效益,如家畜生仔、果树结果等天然孳息,或者存款所得利息、出租所得租金等法定孳息。本条所使用的“收入”与本法第283条所使用的“收益”在概念上并不相同。收入更多的是经济学上的概念,是指某个主体,包括个人或者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转让资产等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通常包括商品或劳务的销售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股利收入等。本条中的收入是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即不扣除成本的资产总流入。《民法典》第二百八十三条所称的“收益”,是在收入基础上扣除合理成本之后归业主共有的部分。比如,物业服务企业利用共有部分的地下室设置停车场收取停车费,物业服务公司收取的全部停车费应当认定为是本条所称的“收入”,扣除停车场管理人员工资等成本后剩余的部分,才是业主作为共有人可以享有的收益。因此,在认定利用主体的收入时,应当将所有因共有部分产生的利益全部纳入在内。利用主体取得的收入是计算业主收益的基础,扣除合理成本后的部分才是业主最终享有并可予分配的标的。(摘自:江必新、夏道虎主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点条文实务详解》(上),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0年版,第66页。) 关联法条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道路、绿地等的权利归属】 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2.《物业管理条例》(2018修订)第五十四条 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业主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等擅自占用、处分业主共有部分、改变其使用功能或者进行经营性活动,权利人请求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确认处分行为无效或者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来源:法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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