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邻居阻拦,法院:不得阻碍施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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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5月10日 | ||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遭邻居阻拦,法院:不得阻碍施工 鲁法案例【2023】095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是一项重要的民生工程,对改善包括老年人、残疾人在内的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条件具有重要意义。在现实生活中,增设电梯属于对既有房屋的建设改造,不可避免会对相关业主的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低层住户和高层住户的利益冲突最为典型。那么,双方的权益应当如何保障?
案情回顾 Law 2020年10月,为了便于生活,济南市槐荫区某老旧小区某单元部分业主计划在本单元增设电梯一部。该单元共7层14户。经协商,同意增设电梯11户,建筑面积1122平方米,分别占本单元总户数的79%,总建筑面积的79%;102、201业主不同意且不签字,301业主不参与。2021年2月,该单元同意安装电梯的业主与某电梯有限公司签订《既有住宅增设电梯合同》,约定由某电梯有限公司负责为该单元加装电梯一部,从二层半开始往上安装连廊;本单元101户、102户、201户、202户和301户业主不承担安装费用;合同亦约定了其他内容。济南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出具《建设项目规划咨询意见函》,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项目设计方案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规划审查要求。济南市槐荫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作出《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施工备案》,载明该单元增设电梯工程的施工备案申报材料基本符合《济南市既有住宅增设电梯有关手续办理导则》相关要求,同意备案。后该单元201户业主阻止电梯公司进行施工,施工无法正常进行。
争议焦点 Law 本案争议焦点为:201户业主是否应当承担排除妨碍的责任?
法院审理 Law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原、被告作为老旧小区同一单元的业主,在处理相邻关系时应当以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为原则,互相给予便利,但应不影响或危害对方权益为限。既有住宅加装电梯,是对老旧住宅配套功能缺失的改善和弥补,以提升老旧小区居民的居住和生活品质,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所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法官说法
老旧小区加装电梯问题,不仅是如何保障法律的实施,更是各方利益再平衡的过程。在实践中,虽然民法典未明确加装电梯属于哪一类业主共同决定事项,但通常认为,加装电梯事项属于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八条规定的“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据此,对于加装电梯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且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 本案中,案涉单元加装电梯已经征得本单元业主法定多数同意,并且已经通过审批,部分业主依据自己享有的建筑物所有权进行阻拦,违反了民法典关于业主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规定,也不符合民法典的相邻关系原则,其他业主不应当妨碍或者阻止该施工行为。如认为加装电梯会损害其合法权益,应当另行主张。 《论语》有曰:“里仁为美。”民法典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倡导和睦包容、互谅互让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相邻各方之间形成了相互给予便利和接受限制而产生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应当本着友睦邻里、团结互助的精神,对加装电梯工程施工提供必要的便利和配合。同时,在加装电梯时,应当尽量减少对居民的影响,充分协调照顾各楼层居民利益。
来源: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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