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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质权的设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1日

  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对于自己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标记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包括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主要是一种财产性权利,但某些知识产权如著作权既有人身性权利也有财产性权利,人身性权利依其性质不得出质,唯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如根据2020年修正后的《著作权法》第10条的规定,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包括12项具体权利,即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这些财产权可以作为权利质权的标的。

  根据《民法典》第427条、第446条的规定,知识产权质押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一般包括以下条款: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担保的范围;知识产权的性质、种类、价值、权属等情况(如商标专用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注册号;专利权人的姓名或名称、专利文号和专利权中财产权的范围;著作权人的姓名或名称及著作权中财产权的范围);办理出质登记的时间;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等。[1]质押合同订立后,质权并不当然设立,须办理出质登记时才能设立。这主要是因为知识产权是一种无形财产权,无法以占有的方式来公示,所以知识产权出质必须以登记的方式来公示。

  考虑到知识产权中的财产交易、质押管理和登记的特殊性,《国务院关于实施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的决定》中并未将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质押登记纳入动产和权利担保统一登记系统之中,有关登记目前仍适用原有的登记规则。根据2010年公布的《著作权质权登记办法》(国家版权局令第8号)第2条规定,国家版权局负责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同时,根据国家版权局公告2010年第3号,具体由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办理著作权质权登记工作。根据2010年《专利权质押登记办法》(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56号)第2条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权质押登记工作。根据2020年《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押登记程序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358号)第1条第2款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办理注册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据此,以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出质的,当事人应当向上述有关主管部门办理出质登记,否则不产生质权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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