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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21日

应收账款质权的设定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6月15日

在会计学的概念上,应收账款是指企业因销售商品、产品或提供劳务等原因,应向购货客户或接受劳务的客户收取的款项或代垫的运杂费等。[1]在现代应收账款融资实践中,一般将应收账款定义为“金钱债务形式的、不以流通票据为证的一种无形资产”,包括“现有应收账款”“未挣得应收账款”和“未来应收账款”。[2]应收账款的发生是企业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下,为扩大业务量,把产品或服务赊销给客户,为客户垫付短期资金而采取的一种商业促销策略。用法律上的语言表述,应收账款是指在票据、存单债权之外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主XXX收取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债权。该金钱债权不限于已经发生的债权,还包括将来可能发生的债权,但此类金钱债权须未被票据等有价证券所表彰。

本条(《民法典》第445条)所言的应收账款,其范围非常广泛,包含了以前的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公路、桥梁收费权等不动产收费权、基础设施项目收益权或收费权、电信业服务收费权、高校学生公寓收费权、出口退税权等在内。[3]《民法典》立法过程中曾将“不动产收益的权利”作为与“应收账款”并列的权利质权,但考虑到其虽然在主体和用途上具有一些特殊性,但在本质上仍是一种未来应收账款(未来债权),故《民法典》最终将其纳入到应收账款之中。《民法典》明确规定应收账款可以作为质押标的,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并发挥应收账款这种沉淀资本的作用,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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