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强三优|执前调解化纠纷 释法说理解心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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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4年05月30日 | ||
10afb9300be8e818e92840222465956 今年以来,金乡法院大力推进“执前调”工作实质化运行,成立专门执前调执行团队,强化释法说理,综合运用风险提示、厘清权利义务、告知法律后果等方式,全力推进案件源头化解、多元化解和实质化解,切实为执行“减负”,让群众省心。 李某诉孙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孙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李某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人首次约谈中,李某表示同意执前调解,案件交由“执前调”团队进行执行前调解。 经与双方当事人交谈,执行调解法官发现被执行人并非故意不履行义务,而是对调解书中“孙某甲、孙某乙的教育费、医疗费,每人分别对超过1000元时,所花费的费用由原、被告平均负担(不超过1000元时,由原告自行负担,具体数额以正规发票或通用票据为准)”的约定,有不同理解。孙某称花费应该以正规发票为准,李某以盖有某教育机构公章的收据要求其承担教育费用,显然与调解书中确定的履行义务条件不同。 执行调解法官了解情况后,立刻将此问题同审判法官沟通,由审判法官向被执行人释法明理,告知孙某通用票据与正规发票同列,显然二者并非包含与被包含关系。后,申请人又向法院提交了支付凭证,并告知执行法官,孙某亲属同样在该教育机构学习支付了相同费用的情况。 在执行与审判法官的共同努力下,孙某对于调解书中的条款有了正确认识,但因与李某个人感情恩怨,仍对履行义务有所推诿。执行法官针对此情况,将本案立即立案执行,对孙某名下财产采取查控措施。最终,在司法强制手段的威慑与法官耐心说服教育下,孙某主动履行了全部义务,二人化解心结,愿意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化仇为友;化解法结,就调解书的具体履行达成了进一步的共识,避免日后再生诉累。 下一步,金乡法院将继续践行能动司法,扎实推进执行案件执前调解工作,从源头上减少进入强制执行程序的案件数量,缩短执行周期,减轻群众执行诉累,实现从末端治理向源头治理的转变,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供稿:王大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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