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工伤认定中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是否属于工作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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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09月01日 | ||
裁判要点 1.视同工伤须符合三个条件:一是职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二是职工突发疾病死亡或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是事故发生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 2.对工伤认定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审查,应当贯彻“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的工伤认定及工伤保险原则,应当从有利于保护遭受事故伤害职工的利益出发进行确认。一般来说,在工作场所内,职工从事与工作有关的准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所需的时间、确因工作需要而加班加点的时间及其他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等,应当认定为“工作时间”;对“工作场所”的理解,应当根据职工的工作职责、工作性质、工作需要等方面综合考虑认定,职工为完成其本职工作或特定工作所涉及的必要相关区域可认定为“工作场所”。 3.当事人从事保安工作,从保安岗位职责的特殊性、连续性及必要性考虑,即使事故发生时间为中午休息换岗时间,该时间段也应当属于因工作需要的必要工间休息时间,事故发生地传达室亦是保安履行其岗位职责的必要场所,因此,从保护作为弱势群体伤亡职工的利益角度出发,应当作有利于职工的认定,当事人的死亡事故符合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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