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所在位置:首页 > 法院文化 > 学习园地

【观点采撷】指导性案例编撰中的法律解释方法及其运用(三)

来源:   发布时间: 2023年03月01日

  四、避免再解释:指导性案例编撰运用法律解释的愿景

  与抽象性司法解释不同,指导性案例编撰通过辑录详细的案件事实认定和裁判理由情况为同类案件的处理提供参照,其中由法律解释及其具体方法所构建的陈述为裁判规则的形成、论证和表达确立了准据。一般而言,判例中的法律解释及其具体方法不仅是对法律条款作出的阐明,也必须能够适用到其他同类案件,它可被裁判同类案件的法官用于理解先例法院的思考过程,以探寻其中表达的法律见解、理由和界限。职是之故,司法判例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应以避免裁判规则和理由的再度解释为愿景。所以,如果说法律解释的困难就是法律规范是否可适用于具体案件的困难,那么,生效判决对同类案件司法的参照价值更多地集中在对实际案件事实与法律规范的适用关系进行精细解释方面,以便为同类案件的评判、类比和规则适用等奠定实质逻辑基础。

  对案例指导来说,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不仅是指导性案例自身用以消除相关规范对某种特定事实适用疑难的途径,而且构成了后续裁判发现、甄别并采用在类似疑难中相关法律具体意旨及根据的媒介,甚至任何与案例参照有关的对法律条文如何适用或案件事实如何定性的疑问,都可能因循指导性案例中的法律解释方案来解决。特别是结合案例指导制度统一法律适用的目的来看,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就应以避免制定法规范在适用中的再次解释为圭臬。由于指导性案例理当面向疑难案件才更具有意义,它必须为法律规范(包括由其确立的裁判规范)的详尽解释铺设有益的路径和供应实质的理由。就此可以说,以切合法律适用和案例指导的目标为依归,圆满地思考并改进法律解释及其具体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事宜,应该是指导性案例编撰工作认真贯彻的目的性准则,这也是指导性案例能够发挥规范性和权威性作用的重要缘由。

  其一,选拔较好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判决,避免案例编撰过程中的过多重述。鉴于法律解释对于司法活动的重要性,可以说“裁判就是解释”,法律解释方法的运用是达成好的裁判结论的因素,其本身也是司法判决必不可少的组成部分。为案例指导制度选拔生效裁判是为了规范同类案件的司法实践、弥补制定法或司法解释的局限,而较好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判决必定更具有承担案例指导任务的品质。较好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判决往往具有较强的影响力,甚至自然拥有事实上的司法指导价值,使这种判决上升为指导性案例也更容易产生制度上的规范作用力。指导性案例的编撰不属于典型的司法活动,很大程度上只是为创制指导性案例而续写或重新撰写判决理由,选拔较好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判决可以避免案例编撰过程中的过多重述,使指导性案例不失真实先例应有的效应。

  其二,改善具体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中的运用结构,强化不同解释方法对同类案件裁判理由构建的共同导向。从方法论上看,司法裁判对具体解释方法的实际运用可采取单一方式或累积方式:前者是指在少数案件中只有一种解释方法是强有力的,并具有决定性和充分的证明力,后者是指在多数案件中可以同时运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解释方法,不同的解释方法支持同一结论并形成效力和证明力的累积。目前指导性案例编撰对文义解释的运用比例较高,使得指导性案例中具体解释方法的结构并不合理。尤其是从案例指导的要求看,无论是符合哪种条件的案例都应当致力于提供裁判理由方面的充分说理,而全面运用具体解释方法进行释法说理才是成就指导性案例之指导意义的应有做法。对此意味着仅借助文义解释及其论点很难获得完满的效果,融贯地运用多种具体解释方法才是实现裁判理由合理构建的优选思路。这里不仅需要提高论理解释方法和社会学解释方法的运用比例,也需要强化不同的解释方法对法律解释结论以及裁判理由构建的共同导向。

  其三,完善具体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编撰中运用的章法或程式。具体解释方法不仅是阐释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之间关系的实际路径,而且它们也各自包含着不同的操作规则,因此不同解释方法的裁判运用也要遵循相应的步骤和程式。例如,体系解释要遵守法律体系化的推定、明示排除其他、同类解释等多个规则,而确认体系解释的必要性、确定是否同属一个法律位阶、依据外在体系阐明法律文本等是进行体系解释的有关步骤。对于某种解释方法一定规则和程式的依循是获取相应的解释结论的根基,其往往展现于司法论证说理的文脉之中。案例指导制度若要更好地统一司法理念和裁判标准,完善各具体解释方法在指导性案例编撰中运用的章法或程式是值得尝试的创新之举。仅就指导性案例撰述的直接言辞表达来看,对能够产生不同效果的论理解释方法的运用就可以采用不同的提示措辞,如在运用体系解释确定存在法律漏洞时,可以表述为“经过对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收集和整理之后,仍然缺失直接规定该问题的法条”,在运用目的解释明确法条含义时,则可表述为“根据某法(或某法某条)所追求的目的”,等等。

  其四,突出解释方法运用对法律适用争议焦点的回应和解决,彰显被选用的解释方法及其论点的优势。司法裁判是各种类型争议聚集的场域,包括对法律理解的不同在内的解释论点冲突正是诉讼双方争执的重要原因。在现实中,法官对某个特定案件的法律适用通常不仅要表达自己基于一定方法对法律的解释论点,更要消除当事人及其辩护人等在法律理解方面提出的相反主张。司法判决一般记录了当事人诉称或辩称的事实情况及对法官的法律解释期求,而“法院认为”部分在确证法律解释结论同时也必须回应有关法律理解的争论问题。由于解释方法只是形成解释结论的手段,司法实践也导不出关于解释要素必然顺位关系的结论,判决书要把在裁判依据之处包含的对结论起决定作用的方法行诸文字,告诉人们何种法律思考才刚好引向了最终的判决。同理,指导性案例编撰在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对裁判理由予以阐述时也应如此,既要鲜明表达法院解释法律的立场和理由,也要突出对有关法律理解不同论点的回应,以彰显其选择不同解释方法及其论点的优势。

  其五,促进对法官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指导,使法律解释方法运用的技术指导与裁判要点参照适用的实体指导相协调。目前指导性案例的适用被定位于对裁判要点的参照,由于裁判要点都具有作为抽象行为规则的形态和含义,使得指导性案例更像是为法院提供一般司法准则的手段。事实上,案例的指导作用会自然地产生于司法裁判的过程和结构之中,司法判决不仅提供了指导类似案件裁判的规则,也提供了解决类似争议问题的法律方法。所以,指导性案例不仅是从实体上阐释和适用法律的范例,同时也应是在技术上恰当运用法律解释方法的范例。如果指导性案例仅限于促使法官对有关裁判要点的注意和适用,那么案例指导制度就只是一种“授人以鱼”的安排。要完善案例指导的制度设置及其功能,就要强化指导性案例作为司法先例所应有的“授人以渔”的意义。这就需要发掘包括裁判理由在内的整个案例的价值,让裁判理由承担起充分展示包括法律解释各具体方法在内的法律方法运用的任务,促进法官在案件判决的生动图景中接受来自解释方法的指导。

  五、结 语

  法律规范经过解释变得具体清晰,成为能够适用于特定案件事实的有效法则,成为纠纷处断的裁判理由。生效裁判就是司法的成例,必然也是法律解释的载体,承载着对有关法律规范具体意思的阐明和适用方法。作为成文法体制下司法案例使用的一种新形式,指导性案例若要不断改进和完善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就必须获得包括法律解释在内的法律方法要素的技术支持,而在指导案例编撰中充分运用法律解释及其具体方法,是增强指导性案例“以案释法”作用和提高案例参照效果的重要保障。可以说,综合并有侧重地运用法律解释方法应被视为指导性案例编撰为同类案件形成统一裁判标准的根本方式。案例指导制度的持续深入发展,需要在指导性案例的编撰活动中认真贯彻对法律解释方法的实际运用。对法律解释及其具体方法得以妥当运用的指导性案例,能够较好地展现司法结论的获取过程和充分理由,必将对未来的裁判实践产生积极的影响。

  来源:《东岳论丛》2022年第6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