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善若水润民心-----刘传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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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网络 发布时间: 2014年10月27日 | ||
上善若水润民心——记邹城法院北宿法庭副庭长刘传生 老子《道德经第八章》中有言曰:“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处众人之所恶,故几于道。”这句话的意思是说,最高境界的善行就像水的品性一样,泽被万物而不争名利。 邹城市人民法院北宿法庭副庭长刘传生同志正是师法于水,以民为基,以法为纲,以化民争、解民忧为业,善良司法,以一颗平和、包容、公正之心,服务于当事人,取信于当事人,铸就人民法官之善德。 刘传生,男,1971年出生于孟子故里山东省邹城市。于1994年考入邹城市人民法院工作以来,先后担任书记员、助理审判员、审判员、副庭长,从事过刑事、民事审判和执行工作。2010年4月,担任邹城市人民法院北宿法庭副庭长以来,走遍了辖区4镇258个自然村、近百个厂矿企业,共审结案件1200余件,连续3年办案数居全院之首,所办案件无超审限案件、无错案、无涉诉信访案件。由于热爱法庭工作,办案质量好、效率高、工作业绩突出,刘传生同志多次受到邹城市委、市政府、邹城市人民法院嘉奖,2012年度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十佳办案标兵”并授予个人三等功,2013年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第五届全省法院办案能手”称号,2014年2月被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评为“零错案、零投诉、零上访”优秀法官,近日,又被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授予“全省人民法庭优秀法官”荣誉称号。 与善仁 润物无声 作为一名人民法官,要心地善良,对上门办事的群众要有恻隐之心,对生活困难的群众要有怜悯之心,要把善良之心渗入到审判工作中去,以善良之举让群众切实感受到司法的温暖。刘传生同志始终秉持“审判就是服务”的理念,在为当事人解决矛盾纠纷的过程中,时刻以仁心相待,以真诚相向,友善处事,以诚感人,以情动人。 2011年的冬天,刘传生同志审理了一起赡养纠纷案件,原告是一位70多岁的老人,案件排期下午2点开庭,老人怕不能按时赶到,上午便坐车来到法庭。得知这个情况后,刘传生同志赶紧安排老人到传达室取暖休息,并在午饭时为老人打来饭菜。下午开庭,老人的两个儿子都没有到庭,缺席审理后,考虑到天气寒冷,客车又不能通到老人村子里,他又安排庭里派车将老人送回了家。老人很受感动,回家后把刘传生同志对他的关心向村民宣传,街坊邻居及村干部主动去做老人两个儿子的思想工作:“人家法官不认识你爹都怕他冻着、饿着,又是管饭吃,又是送到家,你们比比!”第三天他们便带着老人来到法庭,当着刘传生同志的面,含泪向老人道歉,并表示:一定好好孝敬老人,以后不再给法院添麻烦,老人也撤诉结案。刘传生同志用其善心善举,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化解了矛盾纠纷。 善调解 至柔如刚 邹城是孟子故里,受儒家“和合”文化、“无讼”思想影响至深。在办理案件时,刘传生同志充分利用当地百姓受儒家思想影响较深的特点,坚持多与当事人沟通交流,善于运用调解的方式,以柔克刚,至柔如刚,最大限度地引导当事人握手言和,有效地减少了信访案件的发生。 在审理的一起雇员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开庭时,双方代理人唇枪舌剑,互不相让,均表示不同意调解。庭审后,刘传生同志把被告的法定代表人范某叫到法庭,得知原告是他姨表弟,第三人是他的重要客户,他为了照顾亲戚关系,让原告到自己的公司开车送货,在一次给第三人公司送货时,原告自己不小心受了伤,结果因为原告把第三人也告上法庭,第三人生气不再和范某做生意了,范某非常生气,表示坚决不再赔钱,就是法院判决了也不去履行。再问原告,委屈更大,跟着表哥范某干活,自己受了伤,不好意思给表哥要残疾赔偿金,给第三人要,表哥又不同意,才只好起诉了表哥和第三人。了解清楚问题的症结后,刘传生同志明确告诉原告,第三人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为原告的起诉也影响了范某的生意,希望原告能主动撤掉对第三人的起诉,然后再做范某的工作。原告和律师协商后放弃了对第三人的诉讼请求。之后,刘传生同志又找到原告和范某共同的表哥,让他利用亲情关系做通范某的工作,通过多次调解,最终范某赔偿原告三万元,双方握手言和,第三人也恢复了和被告的生意往来。 动善时 案结事了 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应当做到“动善时“,善于抓住问题症结,选择和把握时机,做到对症下药,有的放矢,最大限度地保障案件质量效果。在审理案件时,刘传生同志总是耐心倾听,通过当事人的陈述,了解清楚他们的真实想法,及时作出相应的对策,化解矛盾纠纷。 刘传生同志曾经审理过一起离婚案件,夫妻均是八零后,小伙家住山区,打工时认识的妻子父母都是矿上工人。庭前调解时,妻子作为原告光说要求离婚,其余一句话不多说,只是掉泪,她妈妈不停地数落小伙子家里穷、公公婆婆不大方,女儿跟着受委屈,小伙子又是认错又是道歉,就是不能得到岳母的谅解。通过她们的对话,刘传生同志听出原、被告并没有多大矛盾,被告与原告感情很深,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离婚的语气也不是太坚决,估计离婚的原因在于原告的母亲。他又把原告单独叫到一边,问清两人谈恋爱时父母就不同意,结婚生孩子后,两人因为生活琐事闹点小矛盾,母亲便借此机会逼着离婚,自己也没办法。了解真相及问题的关键后,刘传生同志重点做原告母亲的工作,告诉她女儿离婚并不是好事,特别在感情尚未破裂的情况下,棒打鸳鸯会酿成悲剧,女婿家里虽然穷点,只要正干,女儿跟着他感到幸福,就不能强迫她们离婚,否则,女儿会恨她一辈子。通过耐心劝说,原告的母亲终于表态不再干预,女儿愿意离就离,不愿离就撤诉。母亲表态后,原告当天便撤诉回了家。刘传生同志通过认真倾听找到了问题的症结,并及时予以化解,实现了案结事了的效果。 心善渊 清正廉洁 老子讲“心善渊”,是说要始终保持心境平和,无私心杂念,无逐利之心。对人民法官而言,就是要有公心,公正廉洁司法,始终带着拳拳为民之心,倾力为民排忧解难。刘传生同志时刻谨记“公生明,廉生威”的古训,公平公正地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力求做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2012年,刘传生同志审理了一起上海某泵业公司起诉邹城本地某企业买卖合同纠纷的案件,由于本地企业是纳税大户,在邹城市很有名气,其法定代表人也是当地的人大代表,庭审中本地企业以产品质量问题提起反诉,上海某泵业公司很有顾虑,担心会搞地方保护。刘传生同志在庭审中查明,本地企业的反诉主张证据不足,不能支持,最后他顶住各方的压力,依法判决本地企业败诉。公正的判决赢得了上海公司的赞誉,其代理人坚持要送他一面锦旗表示感谢,被他婉言谢绝。 水之品性在于,润泽一切、容纳一切,却又淡泊名利、与世无争。但也正因为如此,才收到了水到渠成的结果。刘传生同志以水为鉴,在至柔之中存有至净、至纯、至刚、包容、博大的司法为民情怀,他以自己的善心、善举践行着一个人民法官对群众最朴实而又最真挚的承诺。 此文发表在《平安山东》33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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