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法治思想对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理性创新(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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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2年03月17日 | ||
五、坚定宪法自信,全面贯彻实施宪法 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母法、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的总依据、总章程、总遵循。推进全面依法治国首先要遵循依宪治国,而依法执政首先要遵循依宪执政。在国家治理现代化进程中,宪法发挥着重要的基础性功能作用,是党和国家事业发展、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重要保障。我国现行宪法以最高法的形式确认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模式,并从道路、理论、制度、文化四个维度分解并逐一推进。因此,从整体上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也是从下一个精准维度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中的“四个自信”。可以这样讲,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就是要对宪法确立的发展道路充满自信,并在宪法实施的各个维度加以观察。如对宪法确立的根本指导思想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国家制度和治理体系充满自信,对宪法确认的光辉灿烂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充满自信。 我国宪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体系和国家治理体系的根本法依据。2018年修宪确认了中国共产党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根本领导核心地位,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实行依法治国。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自信的政治根基、政治保障所决定的。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法治国家,要始终确保宪法确立的政治制度根基不动摇,坚持在宪法轨道上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各项工作。 (一)我们坚持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与西方“宪政”有着本质区别 近代以来,为了挽救民族危亡,实现民族振兴,西方“宪政”曾是我们模仿学习的对象。辛亥革命之后,中国人苦苦寻找适合中国发展道路的“宪政”模式,先后尝试过君主立宪制、帝制复辟、总统制、多党制、议会制等各种宪政模式。各种政治势力“城头变换大王旗”,通过立宪陆续登上政治舞台。但遗憾的是,上述这些模式都没能找到彻底解决中国现实问题的方案,在曲折探寻中,国家依然山河破碎,分崩离析,人民积贫积弱的现状依然无法改变,西方列强在中国横行霸道、攫取利益更加猖獗,中华民族仍然生活在痛苦和耻辱之中。历史证明,照搬西方宪政模式是一条行不通的死路。 中国共产党带领中国人民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后,人民当家作主并建立了新中国。如何组织新中国政权机构?新中国应该选择怎样的宪法治理模式?是摆在党和国家建设中的重中之重的大事。在推进中国革命、建设、改革的实践中,我们党深刻认识到,探索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将法治中国引向深入的必然选择,是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的必然要求。改革开放以后,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国家治理现代化中的基本定位和功能发挥,通过坚定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在国家治理中的权威,推动宪法与时代变迁的融合和发展,实现发展宪法规范国家、社会的基本功能。这亦是中国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保持活力、形成生长力的根本钥匙。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必须首先依宪法治国,坚持依法执政必须依宪执政”{4}。从宪法文本来看,我国现行宪法以根本法的形式确认和反映了党在领导人民从新民主主义革命到社会主义建设,再到推进改革开放中取得的伟大成果,并从历史性、人民性、正义性等维度确立了中国共产党在党和国家各项事业中的领导核心地位。 2018年的宪法修正案,在总纲第一条规定的“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所具有的宪法定位。将“中国共产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写入宪法第一条,为新时代赋予国体新的意义和内涵提供基础,进一步明确、强化了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地位得以法权化。这样的修改让国体条款更加清晰和更加明确。新时代,坚持依宪执政,首先必须毫不动摇地坚持宪法和国家社会主义性质规定的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这一根本特征,任何人、任何组织以任何借口否定、动摇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都是从根本上违反宪法的。 一定要明确,我们说的依宪治国和依宪执政,是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进行治国理政、管理国家各项事业,这里依据宪法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宪法,既不是指依据其他国家的宪法,也不是指依据其他历史时期的宪法。我们国家规定的坚持依宪执政,强调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党是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的政治核心;第二个层次,党是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的核心力量;第三个层次,党不仅是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的政治核心,还是领导人民实施宪法的核心力量,需要注意的是,党领导人民实施宪法法律其自身也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因此,我们学习领会依宪治国核心内涵的同时,不能把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与宪法实施割裂开来,而是强调党的领导与党领导人民依据宪法治理国家的辩证统一。但是有一些人打出“宪政”牌,是要通过对“宪政”这一政治概念进行学术包装,拿“西方宪政”的标准来评价我们的国家治理体系,进而把中国共产党领导的社会主义国家打入“人治国家”甚至“专制国家”“集权国家”的另类。总体来说,我们坚持的推进全面依宪治国、依宪执政是以我国的国情和国家治理理论为基础的,其与西方所谓的“宪政”有本质上的区分,它们是不同的两种治理模式,不可以同日而语,更不可以拿某一理论模式作为金科玉律。但是,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还处于初步阶段时,还有不成熟、不完善的地方,因此,我们仍然需要借鉴和吸收世界各国法治文明中的有益成果和成功经验,绝对摒弃完全照搬西方“宪政”理念和模式。 “宪政”问题之所以复杂,容易引起争论,是因为我们党在特定的历史时期也曾用过“宪政”这个概念,比如“新民主主义宪政”。也有些同志曾经将“宪法政治”简称为“宪政”,提出“社会主义宪政”。其出发点是好的,初衷是想要加强宪法实施的实效,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我们要警惕的不是“宪政”这个概念本身,而是要警惕以这个概念为幌子,用西方“宪政”模式来评价中国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实践的政治图谋。这就不是学术问题了,而是一个大是大非的政治问题。在这个问题上,我们必须保持头脑清醒,如果奉西方宪政理论、西方宪政话语为金科玉律,就会不知不觉成了西方意识形态的吹鼓手。对国外的宪法理论和概念体系,要有所批判、有所分析、有所鉴别,适用的就拿来用,不适用的就不能生搬硬套,要坚决摒弃。 (二)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 宪法具有政治性和法律性的双重属性。一方面,我国宪法是全体人民共同意志和根本利益的体现,是确认国家发展道路和制度体系的政治纲领和政治宣言;另一方面,宪法是“一切法度之根源”,是国家各项制度和法律法规的总章程。与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宪法实施的基本方式,我国宪法制度都有其独特的体系逻辑、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和实施逻辑。根据我国宪法规定,宪法实施的主体主要包括“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和组织等”,因此,我国宪法实施的主体是多元的,不是单一的,所有国家机关都有实施宪法的法定义务。宪法不仅仅是违宪审查机关遵守和实施的规则,同时也是所有国家机关都需遵守和实施的最高法律规范。我国宪法实施是通过政治和法律两个维度进行的双轨实施。一方面,宪法通过政治权威强力推进的方式实施,因此,坚持党的领导是宪法得以高效实施的根本政治保障。同时,中国共产党是积极动员和领导人民群众的核心力量,领导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主动以宪法为根本活动准则,积极实施、保障宪法在各方面、各领域、各渠道贯彻落实。另一方面,宪法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现代化迈向法治轨道的总章程和根本依据,一切国家机关都负有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贯彻实施宪法的法律责任,积极通过立法、执法、司法的方式实施宪法,通过宪法实施监督机制的完善和宪法解释规范效力的发挥,通过合宪性审查机制的推进来保障宪法全面而有效的实施。 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首要任务和基础性工作{16}。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进程中,必须更加注重发挥和释放宪法引领的重要作用,把实施宪法提高到新的水平、新的高度。从国家治理的视角看,将国家治理的推进方向应当推向宪法治理的方向,要保证国家治理现代化沿着宪法规定的正确方向推进,通过宪法规范指引,形成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国家治理制度体系。同时,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国家治理体系,使其更加成熟、更加定型,也是宪法实施的重要目标和价值取向。全面推进宪法实施,要加强宪法监督,积极推进合宪性审查,选择适当时机在合宪性审查程序中尽快启动宪法解释,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 六、结语 中国共产党的理论创新发展史有力地证明了,只有我们党不断与时俱进,敢于直面各项艰难险阻,与时代同步伐,与人民共命运,密切关注和回答时代和实践提出的重大问题,适时作出调整,不断推进法治实践基础上的理论创新,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才能永葆生机活力,真正成为引领新时代法治中国建设的科学理论和行动指南。习近平法治思想是融贯马克思主义基本立场、基本观点和基本方法的又一次理论飞跃,丰富和发展了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深化了对共产党依法治理国家基本逻辑、一般规律的认识。同时,这一思想也拓展了对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一般规律和国家治理普遍规律的认识,谱写了21世纪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中国化的新篇章,为发展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作出了原创性贡献,是指引新时代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法治中国建设的思想先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是不断拓展、丰富和发展的实践活动,没有终结、没有止境,同样,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创新也会伴随着实践场域拓展、深化而不断饱满。习近平法治思想正是在这一基本立场、方法中形成的不断发展的开放包容的理论体系,必将随着全面依法治国伟大实践、国家治理现代化的深入拓展而不断发展。在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进一步强化理论思维,总结好、运用好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三新理念”,把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重大理念和战略举措落实到法治中国建设的全领域、全过程、全方位,不断开辟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新局面。 作者:翟国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 编辑:王卫卫 【参考文献】 {1} 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742-743. {2} 翟国强.发展马克思主义法治理论的原创性贡献[N].中国社会科学报,2020-12-09(4). {3} 习近平.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M].北京:人民出版社,2016:8. {4}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N].人民日报,2014-10-29(1). {5}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3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20:259. {6}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在京开幕[N].人民日报,2017-10-19(1). {7} 习近平.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J].求是,2015(1):3-8. {8}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96-97. {9} 习近平.关于《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说明[N].人民日报,2014-10-29(2). {10}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全面依法治国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15:34. {11} 中共中央文献编辑委员会.彭真文选(1941—1990年)[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1:493. {12} 江泽民.高举邓小平理论伟大旗帜,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全面推向二十一世纪——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1997年9月12日)[J].求是,1997(18):2-23. {13} 江泽民.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J].求是,2002(22):3-19. {14} 公丕祥.习近平法治思想述要[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 ,2015(5):3-16. {15} 邓小平.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4:333. {16} 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第1卷)[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8:13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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