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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法治思想对党法治建设的新贡献(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31日

  中国共产党成立95周年了,在它近一个世纪的历史中,有数次执政经历:民主革命时期的中央苏区政权、延安边区抗日民主政权、新中国成立后全国政权。历次执政过程中,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中的重要内容。在新的历史时期,习近平同志作出了关于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即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些重要内容是党治国理政理论的丰富和发展, 为我国法治建设开创承前启后、继往开来的新局面。

  一、法治建设是中国共产党政权建设的重要内容

  人类社会发展史表明,人类的文明轨迹,是从人治走向法治, 任何国家的法治都经历了一个法治成熟度不断提升的过程,这一渐进过程说明当今世界还没有一个尽善尽美、完全意义上的法治国家。因此,法治应是世界各国的共同发展方向和追求,而不只是中国的发展目标。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 中国共产党在法治建设方面进行长期探索与实践,我们党早在开辟井冈山革命根据地时,就确立了三大纪律、六项注意(后发展成为三大纪律八项注意),用约法的形式调整军队与人民群众之间的关系, 从而获得根据地人民的支持, 为建立和巩固革命根据地起到了重要的保证作用,三大纪律、六项注意是我党早期法治建设的最初组成部分。1931年, 在江西瑞金成立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中央政

  府,中国共产党开始了近三年之久的“局部执政”。党在苏区执政时期,注重强调“党政分开”,实行民主新政,党是通过在政治思想和组织上加强对苏维埃政权的领导, 行使苏区执政的职能,在各级苏维埃政权机关中建立党团组织,通过党团在苏维埃政权机构中的影响和作用,将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主张贯彻到苏维埃政权工作中, 使党的意志转变为苏维埃国家意志和政策法令。

  1931年,中央苏区制定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是我国最早的一部人民大宪章,具有根本法的性质,它保障工人、农民、士兵及其他劳苦群众成为苏维埃共和国的主人。中国共产党苏区执政,虽然是在中国局部地区进行,时间短暂,但它是党领导和管理国家政权的一次伟大尝试,它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 不断完善党的领导方式, 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提供了宝贵的经验,成了我党早期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抗日战争时期,陕甘宁边区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以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理论为指导,积极开展法制建设。从具有根本法性质的宪法法律文件的制定和颁布, 到刑法和民法的逐步完善,初步形成了抗日民主政权的新民主主义法律体系。在共产党领导下,各抗日民主根据地均通过了抗战时期施政纲领,把抗战时期的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 建立了切合国情的抗日民主法治。这些施政纲领既反映了广大抗日民众的意志和愿望,又体现了抗日战争时期我党法治建设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各抗日民主政权都严格依法办事,把法律作为集体或个人的行为规范,时时处处以法约束自己,从而赢得了各阶层民众的高度信任和拥护。 “三·三制” 政权组织原则就是中国共产党约束自身的规定,目的是避免一切规则都由共产党制定,一切事情都由共产党掌控、包办。边区设立区、县、乡三级参议会,作为边区各级最高权力机关,拥有选举、监督、弹劾、罢免边区各级政府和司法机关公务人员,制定本地区法规,审议批准政府各项计划,决议政府和民众团体提请事议的事项, 敦促检查同级政府对参议会决议的执行情况等职能。由此可见,参议会制度是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雏形, 它为抗日民主政权依法行政及边区政治、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保驾护航。边区的法治建设对抗日战争的胜利起到了巨大的作用, 为新中国的法治建设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新中国成立后,我们取得了辉煌的成就,但也走过一段曲折的发展历程,曾经有一段脱离宪法的执政时期,行使国家权力可以不受任何约束, 造成这种局面的主要原因是法治的缺失,从中引发的教训特别深刻。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 我们党深刻总结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 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 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积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取得阶段性成就。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的今天, 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 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在历史的关键时期,习近平同志审时度势,作出了关于依法治国一系列重要讲话,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确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 这标志着我国治国理政进入现代法治化的新境界。

  二、习近平同志法治思想的新亮点

  关于党与法律的关系问题,2012年12月4日, 习近平同志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讲话指出:“党和法治的关系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党的领导和社会主义法治是一致的,社会主义法治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党的领导必须依靠社会主义法治”;“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这表明党要严格按照宪法和相关法律开展工作, 不能超越法律的规定,党的领导也要依靠社会主义法治来进行,法律要成为基本的价值准则和行动指南。这就会使我国历史上长期存在的具有人治色彩的行政文化发生根本性的转变, 法治为主导的行政文化得到全面确立, 以前党政机关中存在过的少数特权现象也能真正消退。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文化步步法治化达到的一个新的高度和层次。对于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习近平同志提出“四个善于”的改革着力点: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我们要“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 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 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 善于运用民主集中制原则维护中央权威、维护全党全国团结统一”。2014年1月7日,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讲话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党的政策成为国家法律后,实施法律就是贯彻党的意志,依法办事就是执行党的政策。”

  习总书记有关党的政策与国家法律意志一致的论述,解决了长期以来“党大还是法大”的困扰,并从根本上解决了法律最高权威的理论障碍和制度障碍。这不仅阐明了党的领导和依法治国的辩证统一, 而且阐明了依法治国和依法执政的高度统一,它既是政党与国家治理关系的理论创新,又是党的法治建设内容的重要补充。习近平同志指出:“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 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党依据党章管党治党。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集中清理了党内法规,首次发布了党内法规工作五年规划,将党内法规系统化建设与国家法律协调统一,形成了创造性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政党法治。十八大四中全会又提出将党内法规体系纳入法治体系建设,这是党践行法治精神,坚持依宪执政,实现党执政方式法治化的重要突破。

  2014年9月5日, 习近平同志在庆祝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成立60周年大会上讲话指出“维权是维稳的基础,维稳的实质是维权”;“单纯维稳,不解决利益问题,那是本末倒置,最后也难以稳定下来”;“重大改革于法有据,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志,得到人民拥护。要全面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不断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严禁侵犯群众合法权益”。当前,改革已进入“深水区”,各种矛盾错综复杂,改革面临重新调整利益分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在统一的法律框架下进行改革,不让代表不同利益的各方有参与、表达意见的平台,改革就很难获得正当性、合法性,各方利益冲突就难以化解,维稳就难以保证。重大改革需于法有据,改革必须在法治的框架内进行。改革若有所突破,必须先修改法律,不能先破后立。这体现出依法行政理念在实践中的运用,表明党重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同时改变了原来那种改革就是打破规则,就可以“无错尝试”的惯性思维,真正树立法律的权威,呈现出中国法治现代化的新亮点。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共同发挥作用, 必须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必须坚持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

  2013年11月26日, 习近平同志在山东考察时发表讲话指出:“国无德不兴,人无德不立。必须加强全社会的思想道德建设,激发人们形成善良的道德意愿、道德情感,培育正确的道德判断和道德责任,提高道德实践能力尤其是自觉践行能力,引导人们向往和追求讲道德、尊道德、守道德的生活,形成向上的力量、向善的力量。只要中华民族一代接着一代追求美好崇高的道德境界,我们的民族就永远充满希望。”习近平同志进一步强调:“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把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紧密结合起来,把他律和自律紧密结合起来,做到法治和德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这指明了社会主义法治文化和道德文化建设在依法治国,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基础性作用。这些重要论述,是中国传统优秀文化的继承、发扬,是多年来党的治国理政思想的一脉相承,是应对新形势、新挑战、新任务的创新发展。国学大师钱穆说:“一切问题, 由文化问题产生; 一切问题,由文化问题解决。”历史发展表明,法治只有形成文化,内化于心,外践于行,法的意义、法的精神才能真正展现出来,法治的理想才能落地生根。

  来源:《考试周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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