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理阐释(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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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 ||
二、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的法理论证 习近平新时代法治思想继承了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科学立场,结合了法治中国建设实践的成功经验,赋予了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以新的科学内涵。其内涵的科学性从法理上体现为对法治与政治、法治与改革、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法治与现代化等范畴的精密论证上。 (一)法治与政治 关于法治和政治的关系,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提倡法治会弱化政治,削弱党的领导;另一种观点则认为强化政治会干预法治,坚持党的领导不利于法治建设。很显然,这两种观念完全将法治与政治对立起来,但实则法治与政治的关系十分紧密。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法治当中应有政治,政治领导也必须依靠法治。具体而言,两者的辩证关系要义有三: 其一,政治为法治奠定基础。“法律的苍穹不是独立的,它建立在政治的柱石之上,没有政治,法律的天空随时可能坍塌。”首先,政治为法律提供权力基础。法律的制定和认可必须具有权力这一基础,权力在一定程度上制造和维持了人们对于法律的遵循,即为法律提供了心理的保障。除此之外,权力为法律提供了强制服从的力量源泉,即为法律提供了权威性的保障。其次,政治为法律提供组织基础。政治组织的产生为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提供了主体,从法律本身来看,其本身就是人类有组织活动的要求与结果,如果没有政治组织之存在,那么法律就没有存在依据,法律的实施也就缺少执行者和监督者。最后,政治为法治提供政策基础。政策是政治的意志表现,其往往随着国家发展形势的变化而不断调整,是统治阶级利益和意志的表现,而超越阶级的法律是不可能存在的,因而法律之制定、修改和废止等活动就需要依托于政治政策,否则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其二,法治为政治提供有力保障。首先,法治是政治得以运行的根本方式。国家政治权力的运行必须得到法律的认可方可获得其正当性。我国《宪法》赋予了中国共产党以执政之合法性,方使执政党得以合法融入国家体制进而从国家层面获得执政权威,这是坚持党的领导的最佳落实渠道。其次,法治是约束和规范政治权力的重要方式。政治权力产生的根本目标是为了保障公民权利,但若缺乏了对于权力的制约,则会因权力之肆意而侵害到公民之权利,而法治便是对政治权力之运行予以规制的最佳途径。其可以依照最真实反映人民自由意志和利益的《宪法》以及以《宪法》为根本的整个法律体系,为政治权力运作提供一种规范的政治架构或治理模式,从而使公民权利获得保障。 其三,法治与政治有机统一。前者均是将法治与政治的作用分立来看,但实则两者应为同一事物,犹如硬币之一体两面,具有内在统一性。在世界范围内,法治和政治都是有机统一的,因为采用什么样的法治模式,是由一个国家的基本国情决定的。首先,对于我们国家而言,历史经验和政治立场决定了我们不能完全照搬西方的法治道路、法治理论、法治体系,而要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其次,习近平指出:“每一种法治形态背后都有一套政治理论”,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国家就要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而在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指导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法治建设,其本质上就是要发展起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论。最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建设,从本质上来说是为了保障人民利益,这与党的主张是一致的。因此,我国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其本质上就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在法律层面的表现。 (二)法治与改革 全面深化改革意味着要突破既有的法律制度,而全面依法治国则要求严格依法办事。从表面上看,改革与法治在逻辑上冲突,在运行方式上难以协调,但实则两者相辅相成、相伴而生,不可偏废其一或将两者分割开来。党的十八大以来,特别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研究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以后,我国对于法治与改革的关系有了新的提法和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改革与法治如鸟之两翼、车之两轮,要坚持在法治下推进改革,在改革中完善法治。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从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法治和改革相辅相成三个方面论证了法治与改革的关系: 其一,重大改革于法有据。根据我国《宪法》序言,坚持改革开放是实现国家根本任务的重要策略,但这并不意味着改革必然具有合法性和正当性,其是否合法正当,关键要看是否拥有《宪法》和法律的明确授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凡属重大改革都要于法有据。在整个改革过程中,都要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加强对相关立法工作的协调。”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上还强调:“凡属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需要修改法律的可以先修改法律,先立后破,有序进行。有的重要改革举措,需要得到法律授权的,要按法律程序进行。”也就是说我国当前的改革只能是在法治之下的改革,而不能抛开法治另搞一套改革。 其二,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要求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的前提是要有完善的法律规范体系,但是我国目前的立法水平尚不能及,这就要求立法要主动适应改革发展之需要,尤其是我国当前改革形势已然进入攻坚时刻,迫切需要通过简政放权、提质增效加速法律法规的立改废释,积极发挥法律在引导、推动、规范、保障改革等方面的作用,从而从根本上将改革与法治不相适应的问题予以解决。党的第十八届四中全会所作的决定强调,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党的十九大报告继续明确,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以良法促进发展、保障善治。 其三,法治和改革相辅相成。法治的完善和发展是一个持续的过程,在这一过程中,要坚持改革与法治双轮驱动、同步推进,对比较成熟且行之有效的改革经验,要尽快上升为法律,方能实现良法善治。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指出:“科学立法是处理改革与法治关系的重要环节。要实现立法和改革决策相衔接,做到重大改革于法有据、立法主动适应改革发展需要。在研究改革方案和改革措施时,要同步考虑改革涉及的立法问题,及时提出立法需求和立法建议。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按照法定程序做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的法律法规,要及时修改和废止。要加强法律解释工作,及时明确法律规定含义和适用法律依据。” (三)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精密地论证了法律与道德之间的辩证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 治理国家、治理社会必须一手抓法治、一手抓德治,既重视发挥法律的规范作用,又重视发挥道德的教化作用,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法治和德治相得益彰。”由此可见,法治与德治的辩证关系要义有三: 其一,法律是成文的道德。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发挥好法律的规范作用,必须以法治体现道德理念、强化法律对道德建设的促进作用。一方面,道德是法律的基础,只有那些合乎道德、具有深厚道德基础的法律才能为更多人所自觉遵行。另一方面,法律是道德的保障,可以通过强制性规范人们行为、惩罚违法行为来引领道德风尚。要注意把一些基本道德规范转化为法律规范,使法律法规更多体现道德理念和人文关怀,通过法律的强制力来强化道德作用、确保道德底线,推动全社会道德素质提升。” 其二,道德是内化的法律。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发挥好道德的教化作用,必须以道德滋养法治精神、强化道德对法治文化的支撑作用。再多再好的法律,必须转化为人们内心自觉才能真正为人们所遵行。‘不知耻者,无所不为。’没有道德滋养,法治文化就缺乏源头活水,法律实施就缺乏坚实社会基础。在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必须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培育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个人品德,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水平,为依法治国创造良好人文环境。” 其三,法治与德治并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一个鲜明特点,就是坚持法治与德治相融合,强调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两手抓、两手硬,即一方面要在法律法规中树立鲜明的美好道德导向,弘扬中华传统美德,将道德层面的部分要求全面贯穿于立法、执法与司法,深入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工程。另一方面要运用法治手段解决道德领域突出问题,加强有关公序良俗的立法工作,明确对失德失信行为的惩罚措施,同时要依法对社会治理中的重点热点行为加强整治,以此两方面协同发力,提高全民法治意识和道德自觉,共同推进社会有效治理。 (四)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并将之作为新时代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基本方略的重要内容。这一重大论断深刻揭示了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内在联系,为准确把握两者之间的关系指明了方向。具体而言,两者之辩证关系主要如下: 其一,依法治国是依规治党的基础和依托。首先,依法治国的要求中必然包含依规治党。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中最为重要的一项就是要建立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我国《宪法》确立了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地位,使我们党执政在法律上具有合法性基础和正当性根据。作为法律上的领导党,中国共产党自身就必须成为尊法、守法的模范,必须始终重视党的自身建设。其次,依法治国为依规治党提供内在动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上的种种努力,可以让广大党员干部确立规则意识,进而形成尊规学规守规用规的精神自觉和行为习惯。最后,依法治国为依规治党提供制度环境。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提出要以法治的方式理念推动国家治理现代化,如此就在党的执政与法治之间建立起了内在关联。 其二,依规治党是依法治国的引领和保障。法治国家的建设离不开权威,而政党是现代社会权威的承担者,但是权威带有天然的张力,因而政党之权威必然应受到规范之约束,依规治党就是约束之最佳方式。具体而言,依规治党对于依法治国之促进作用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方面党是执政之核心,坚持加强党的领导对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为了保证立法充分反映人民意愿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了保证执法权力不被滥用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了保证司法之公正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为了保证宪法法律得到有效维护就必须坚持党的领导。因而通过依规治党提高党执政之法治化水平,是我国依法治国最根本之保障。另一方面由于党组织和党员干部在我国行政、立法、司法等各种机关和部门具有广泛代表性和示范作用,因而运用党规党法来管党治党,使依规治党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过程中发挥引领和示范作用,就可以充分保证各项法律法规落到实处,保障公权力受到制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得到实现。 其三,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互联互通。尽管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两者分属不同的规范体系,但从上述关系来看两者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共产党是我国的执政党,依规治党是法治中国建设的有效路径,其既能保证法治秩序建设中所需要的权威,又能将权威限制在法律边界之内。依法治国则为依规治党提供了可行之路径。为此,我们要通过依法治国的各项努力推动依规治党,把党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和国家的法律制度体系更好地结合起来,形成一个有机统一的整体向前推进,这是我们国家的特色,亦是我们的制度优势,更是我们法治中国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保障。 (五)法治与现代化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新时代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而《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下文简称《决定》)则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两个“总目标”间的关系就是法治与现代化的关系。对此,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进行了详细论证,其要义有三: 其一,要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是相辅相成的有机整体,推进二者的同步实现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具有重大、深远的理论和现实意义。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也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有利于在全面深化改革总体框架内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各项工作,有利于在法治轨道上不断深化改革”。 其二,国家治理体系的基本表现形式是法治体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国家治理体系是在党领导下管理国家的制度体系,包括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等各领域体制机制、法律法规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紧密相连、相互协调的国家制度。”“法律是治国之重器,法治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重要依托。”由此可见,法治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其表现形式。 其三,国家治理能力的基础手段是法治能力。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必须适应国家现代化总进程,提高党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水平,提高国家机构履职能力,提高人民群众依法管理国家事务、经济社会文化事务、自身事务的能力,实现党、国家、社会各项事务治理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不断提高运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有效治理国家的能力。”国家治理能力是运用国家制度管理社会各方面事务的能力,内政外交国防、治党治国治军等各个方面都’通过法治来予以规范。 作者:江国华 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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