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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学理阐释(三)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三、全面依法治国新思想的规范构建

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科学内涵在详细阐发、精密论证后,需要进入法治规范领域,将理念、思想和战略制度化,以全面、规范地发挥科学理论对法治实践的指导作用。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的规范构建包含三大体系,即法律规范体系、党内法规制度体系以及社会规范体系。

(一)法律规范体系

在当代中国规范体系的构建中,首要的就是要进行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其原理在于法治之路,立法先行,法律规范体系是基础。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宣告我国已基本建立起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然而,法律体系之形成并不等同于法律体系的完备,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实践发展永无止境,立法工作也永无止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任务依然很重。”因此,通过立法工作的完善,构建法律规范体系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尤为重要。具体而言,立法工作的完善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其一,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有关加强党对立法工作领导的意见指出,要把党的领导贯彻到立法工作全过程,确保立法反映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要求、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回应人民群众关切期待,实现良法善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都是人民根本意志的反映,在本质上是一致的。党的政策是国家法律的先导和指引,是立法的依据和执法司法的重要指导。要善于通过法定程序使党的主张成为国家意志、形成法律,通过法律保障党的政策有效实施,确保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

其二,完善立法体制。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进科学立法,关键是完善立法体制”“优化立法职权配置”“明确立法权力边界”。具体而言,总书记对于完善立法体制的论述可以概括为五个方面:一是加强党对立法工作的领导,二是优化立法职权配置,三是加强和改进政府立法制度建设,四是明确立法权力边界,五是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同时,也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严格按照立法法规定的立法原则和立法权限制定法律法规和规章,妥善行使地方立法权,加强法律解释工作。

其三,提高立法质量。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要抓住提高立法质量这个关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完善立法体制和程序,努力使每一项立法都符合宪法精神、反映人民意愿、得到人民拥护。”“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是提高立法质量的根本途径。科学立法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体现客观规律,民主立法的核心在于为了人民、依靠人民。”科学立法、民主立法的具体方式包括加强人大对立法工作的组织协调,完善立法协调沟通机制,完善法律案表决程序,加强立法队伍建设,坚持立法与改革决策相衔接,坚持立法与经济发展、民主政治、文化事业、民生保障、生态保护、社会治理相适应等。

(二)党内法规制度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需要完备法律规范体系的构建,亦要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形成。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领导着中国社会主义建设的各项事业,而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是其行使领导权与执政权的主要依据,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除此之外其也是中国共产党实现管党治党、从严治党的主要方式,为此建立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对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具有重要意义,具体而言其要义有三:

其一,健全党内法规制度体系。首先,要保证党内法规制度的整体质量。要积极回应从严治党、依规治党、制度治党的现实需要,立足执政党建设的现实发展,实事求是地研究党内法规和政策的权威性、科学性、合理性、完备性和可操作性问题。其次,要准确把握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构建的指导思想和目标。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应当遵循符合时代要求、科学合理、内容完备、实施有力、监督到位、内部统一、外部协调的基本目标。再次,要强化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顶层设计和科学规划。党内法规制度体系的构建要坚持系统思维,对党的领导、党的工作、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民主集中制建设等六大领域进行整体规划。复次,要加强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清理工作。对于现存的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应当依据结合中央文件相关精神和现实需要逐步进行废止、宣布失效或作出修订。最后,要加大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自身的创新与衔接。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的制定和出台应当借鉴和吸收国家立法的原理,明确立规原则、健全立规体制、完善立规程序、改进立规技术,提高党内法规和党的政策建设的科学化水平。

其二,党规严于国法。中国共产党的党内法规是特定成员让渡自身权利而形成的特别权力规范体系,因而相较于国家法律这一具有普适性的规范而言,其要求必然更为严格,因为党内成员在遵守宪法法律的同时,也要遵循党规党法对其提出的更高层次的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修订党纪处分条例,要体现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的要求,突出党纪特色,重点对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财经纪律、工作纪律和生活纪律的行为作出处分规定。”“党员不仅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而且要严格遵守党章等党规,对自己提出更高要求。”

其三,促进党法党规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和良性互动。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高度重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关系,注重促进党法党规与国家法律体系协调统一和良性互动。《决定》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提高党内法规执行力,运用党内法规把党要管党、从严治党落到实处,促进党员、干部带头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必须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原则和精神。党内法规中一些成熟的制度规定可以适时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国家法律。

(三)社会规范体系

社会规范体系是人们在社会交往中自发形成的,同时也受中国传统文化特别是儒家思想所影响,具体表现为道德规范、乡规民约、行业习惯、公序良俗等,具有不受国家强制的特点。在现代法治国家中,社会规范是重要的法律渊源之一,随着“软法”的兴起与“软法之治”的提出,社会规范在国家治理体系中的作用日益凸显,其有利于拓宽社会治理的多元化途径,提升社会治理的法治化水平。社会规范体系建设需注意以下问题:

其一,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辩证关系。就性质而言,社会规范具备法律的部分客观属性,如社会规范也具备与法律规范同样的工具性、阶级性、社会性;在内容上,社会规范也以规定特定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为主要内容;在功能上,社会规范在起到了调整特定领域内社会关系的作用。故社会规范具备法的一般客观属性,同时也具备法的一般功能,就此意义而言,社会规范属于现代法的范畴。在现代法治体系中,社会规范与法律规范的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存在差异,社会规范的约束力仅及于特定领域的特定主体,不具有普遍适用性。同时,社会规范的制定是自我规制意识的产物,反映团体自我意志而非国家意志,故社会规范的实施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就此意义而言,社会规范又区别于法律规范。

其二,社会规范必须服膺于国家法律是基本原则。社会规范不是“法外之法”。社会规范主要调整特定领域的权力义务关系,而这些特定领域也是法律规范下的自治空间。在这些领域,社会规范必须以国家法律作为法律基础,国家法律监督、引导社会规范的制定与运行。在这些领域内,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相互尊重、长期共存;在合作治理领域,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协同治理,其中法律规范居于主导地位,社会规范居于补充地位,社会规范必须服从、服务于国家法律。

其三,社会规范与国家法律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社会规范的作用领域或是在性质上主要属于不宜由国家法律介入的自治空间,或是在细致程度上,不宜通过统一立法的形式调整。法律所不及之处,由社会规范调整,以满足社会治理的规范需求。国家法律与社会规范,两者紧密联系、交相辉映、良性互动,共同成为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重要规范体系。

作者:江国华 

作者: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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