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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内法规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的定位(一)

来源:   发布时间: 2021年12月23日

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自中国共产党成立时即已开始,至今已历经百年。“党内法规”概念于党的扩大的六届六中全会上正式提出,至今已逾八十年。这期间,对于党内法规的定位并非一成不变,而是经历了一个不断深化拓展的过程。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置于政治、法治、治党、治国、治理的宏阔视野中加以定位,并生动体现在习近平法治思想蕴含的诸多“金句”之中:“党内法规既是管党治党的重要依据,也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有力保障”“依法执政,既要求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也要求党依据党内法规管党治党”“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要发挥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的互补性作用”……这一系列精辟论述,连同党的十八大以来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取得的重大成果,都充分表明:“党内法规”是习近平法治思想彰显原创性、时代性以及中国特色的重要范畴、醒目标志,并呈现多面相的重大定位。

一、权威概念定位

关于党内法规的内涵、外延,很长一段时期并不十分明确。直到首部被称为“党内立法法”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于1990年出台,党内法规概念才有了明确界定。2012年5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对上述定义进行了修订。2019年9月印发的《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将党内法规的定义进一步完善为:“党内法规是党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党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制定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这是当前要素最齐全的关于“党内法规”概念的权威界定。相较于以往,这一定义在党内法规制定主体要素、内容要素、形式要素、属性要素方面都有不同程度的修改完善,并增加了本质要素和保障要素的内容。

其中,内容要素、形式要素方面的规定特别突出地体现了“党内法规”概念定位的重大发展变化。一是旗帜鲜明地将“党的领导活动”纳入党内法规规范的范畴。由此明确,党内法规绝不仅仅是规定“党内的事”,相当一部分要规定“党的事”。“党的事”半径到哪里,党内法规规范的半径就要延伸到哪里。对此,习近平总书记深刻指出,我们党是最高政治力量,党是领导一切的,总揽全局、协调各方,这就决定党内法规制度建设必然要涵盖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二是明确规定党内法规属于专门规章制度,并针对制定党内法规的事项作了专属性规定:“凡是涉及创设党组织职权职责、党员义务权利、党的纪律处分和组织纪律处理的,只能由党内法规作出规定。”这是确保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各安其位、各守本分的重要制度设计。以往的权威界定都将党内法规作为(各类)党内规章制度的总称,使得党内法规与党内规范性文件在相当大程度上“难分难解”。此次对党内法规概念的定位充分凸显了党内法规在党的规章制度中规范化程度最高的特征,为有力扭转历史形成的“文件造规”现象、确保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不错位不掣肘,提供了重要制度保障。

作者:王伟国 

作者: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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